湖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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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文档格式.docx

4控制内容与控制方式10

4.1规划层次与控制方式10

4.2主导功能与规模10

4.3土地利用与开发10

4.4综合交通规划11

4.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11

4.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12

4.7综合防灾规划12

4.8绿地系统规划12

4.9“五线”控制规划13

4.10城市设计引导13

5分区引导14

5.1分区划分14

5.2分区编制要点14

6编制内容16

6.1功能定位与土地使用16

6.2综合交通规划16

6.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19

6.4市政公用设施规划20

6.5综合防灾规划23

6.6绿地系统与环境保护规划24

6.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25

6.8地下空间开发利用26

6.9“五线”控制规划27

6.10城市设计引导27

6.11装配式建筑发展引导规划29

7成果构成30

7.1规划文本30

7.2规划图纸32

7.3附件35

7.4成果形式39

8产业园区控规40

8.1编制原则40

8.2园区控规的一般规定40

8.3园区控规编制侧重点40

9附则4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与《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我省城市、县人

民政府所在地镇控规编制。

其他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可参考本导则相关技术内容。

1.3编制原则

1.3.1承上启下

控规编制应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协调并落实相关专项规划的控制性内容,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相关规划内容,并作为指导下层次规划和实际建设活动的依据。

1.3.2分层规划

我省控规编制以控制单元为基本单位,包含规划控制单元—地块两个技术层次的内容,每个层次控制不同要素。

1.3.3刚弹结合

对于控规中不同的控制要素,采用刚性与弹性结合的控制方式,以提高控规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1.3.4分区引导

为了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加强对城市不同特色地区的控制引导,将城市待编控规地区划分为旧城更新区、城市新区、产业发展区、城市特定地区四类,提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一般内容要求的基础上编制内容的侧重点。

1.4编制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一个或多个规划控制单元。

各地宜采用适当的组织方式划分合理的规划控制单元,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单元划分工作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规单独组织划定,中小城市的单元划定工作可与城市总规编制同步进行。

2规划控制单元

2.1划分目的

落实和细化上层次规划控制要素,分解上层次规划总量控制指标。

以控制单元为平台,对单元的土地利用与规模、各项配套设施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统筹规划。

2.2划分原则

控制单元应实现城市建设用地的全覆盖,单元原则上结合街道(乡镇)、居(村)的辖区界线、城市空间布局和路网格局、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要求以及土地利用的内在关联性而划定。

单元划分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道路、河流等明确的空间要素;

功能的相对完整及内在功能的关联性;

土地使用的可兼容性;

单元规模的适度性;

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半径等。

2.3单元规模

各地根据具体建设情况确定合理的单元规模。

3地块

3.1划分目的

进一步细化、深化各类用地以及各项设施的定性、定量、定位等控制要求,并作为地块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3.2划分原则

地块划分时应遵循土地使用权属;

用地性质宜明确单一功能,为适应混合功能用地开发需求,地块内可包含相互兼容的用地性质。

确定地块兼容类型和比例过程中,应注重商住用地比例研究,强化总量控制。

3.3地块规模

地块规模应满足城市通透性、微循环的需求,并符合适宜的支路网密度要求,同时与区位、用地类型、开发控制要求等相适应。

4控制内容与控制方式

4.1规划层次与控制方式

4.1.1规划层次

控制单元层次:

重点控制单元功能定位与规模、综合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及“五线”相关内容。

其中,各类设施根据级别不同,采用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地块层次:

重点控制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限高、绿地率、配套设施、停车位等,其他内容可提出引导性要求。

4.1.2控制方式

结合本导则明确的刚性与弹性控制内容,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创新规划管理机制。

应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上位规划明确的强制性内容、保证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实施单元总量控制的规划控制思路,对控制单元各项刚性与弹性控制内容采取合理的管理控制方式。

4.2主导功能与规模

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建设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居住建筑总量均为刚性控制内容。

规划控制单元内的总建设规模与居住建筑总量,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

4.3土地利用与开发

片区用地结构为弹性内容,但应与片区主导功能相符合。

地块控制指标为刚性内容,指标的确定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控制单元居住建筑总量可在单元居住地块建筑总量之和的基础上预留合理的弹性增长空间。

有条件的地区在符合当地规划技术管理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地块控制指标作为弹性控制内容,仅以控制单元的总建设规模与单元居住建筑总量作为刚性控制依据。

采用此种控制方式,需配套出台相应的规划管理政策文件,以保证单元规划建设的合法合理性。

4.4综合交通规划

4.4.1道路系统

城市主要道路:

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的位置、主要线位走向、红线宽度、道路等级为刚性控制内容;

控制点及标高、具体线型为弹性控制内容。

城市支路:

城市支路为弹性控制内容,但片区支路网密度为刚性控制内容。

4.4.2交通设施

市区级及以上等级交通设施:

总体规划明确的市区级及以上等级交通设施的位置、数量、建设规模、用地规模为刚性控制内容,设施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市区级以下等级交通设施:

设施用地规模、数量为刚性控制内容,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4.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控制内容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街道以及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上层次规划明确的市、区及以上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其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以及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设施的位置、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规划控制单元内配套的街道及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属独立占地设施的,其用地面积、建设规模以及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属非独立占地设施的,其配套规模为刚性控制内容,其他为弹性控制内容。

控规新增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按以上对应设施类型的控制原则进行控制。

4.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控制内容包括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设施。

上层次规划已明确具体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其中给水、污水、雨水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以及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电力、电信、燃气、环卫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以及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位置、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上层次规划未明确具体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

其设施的建设规模与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控规新增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参照上层次规划明确的设施控制内容和控制方式。

4.7综合防灾规划

控制内容包括消防、人防、防洪排涝、防震设施及相关规划要求。

上层次规划已明确具体用地的消防、人防、防洪排涝、防震设施:

其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以及配套标准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上层次规划未明确具体用地的消防设施:

其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位置以及配套标准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上层次规划未明确具体用地的防灾设施:

其设施的建设规模以及配套标准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且应符合相应的服务半径要求和建设要求。

控规新增的其他防灾设施:

4.8绿地系统规划

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

上层次规划明确的市区级及以上的公园绿地与广场:

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为刚性控制内容,其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规划控制单元内配套的街道与社区级公园绿地与广场:

其用地面积为刚性控制内容,其用地位置与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其位置允许在规划控制单元内进行调整,且应符合相应的服务半径要求和建设要求。

防护绿地的界线为刚性控制内容。

4.9“五线”控制规划

城市红线:

参见4.4.1道路系统部分的内容。

城市绿线:

参见4.8绿地系统规划部分的内容。

城市蓝线:

指规划明确的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范围界线。

城市需要保护的地表水体的位置、面积、边界均为刚性控制内容。

城市紫线:

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界线,为刚性控制内容。

城市黄线:

指城市各类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基础设施的线性控制内容,如廊道的位置、宽度、防护距离为刚性控制内容。

非线性设施的控制要求参见4.4.2综合交通设施部分及4.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部分的相应内容。

4.10城市设计引导

各地应结合具体情况划分重点地区并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应落实到相关控制指标中。

城市设计的具体规划内容与要求可参考《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5分区引导

5.1分区划分

为了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加强对城市不同类型地区的控制引导,将城市待编控规地区划分为旧城更新区、城市新区、产业发展区、城市特定地区四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一般内容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其编制内容的侧重点。

旧城更新区:

主要指城市建成区中建成年代相对较久远,各项配套设施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

城市新区:

主要指城市建成区中建成年代相对较近,或城市边缘未完全开发建设完成的地区。

产业发展区:

主要指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具有明确界线的产业园区及其周边地区。

城市特定地区:

在城市功能定位中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地区,主要指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大型生态景观用地周边地区及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等。

5.2分区编制要点

分区类型

编制重点及具体内容

旧城更新区

土地利用:

加强土地集约利用,以弹性混合用地适应多种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土地使用开发强度,促进用地功能合理转换。

城区的改造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避免大拆大建。

综合交通系统:

通过多样化的交通形式来优化旧城更新区交通状况,打造适合旧城区的窄路密网机动车行系统;

建立连续和较少干扰的非机动车行系统,构建旧城更新区慢行交通系统等。

公共配套设施:

完善旧城更新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引导公共配套设施多元配建方式,注重设施配置均等化和标准化。

城市空间形象塑造:

注重保护旧城空间肌理,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小型开放空间,并鼓励保留地块内的空间向公众开放。

城市新区

总体发展定位:

结合上位规划要求以及城市新区的发展现状,制定片区的发展目标与定位,确定其性质与职能。

空间结构与用地布局:

结合上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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