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药技师学院实训设备与耗材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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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学院各单位的采购项目,需在学院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

事先需要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论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第五条项目主管单位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对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则由项目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学院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专家组的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成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成员等。

第二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九条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一)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单台件(套)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教学、实训、后勤和行政办公等设备采购项目;

(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装修、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三)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图书、教材采购项目;

(四)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实训耗材、5万元以上的实训设备的采购项目;

(五)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

(六)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七)单项虽未达到以上限额标准,但在一年内采购计算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投影仪、打印机、空调等物资,概算额度达到以上标准的,也要通过招标确定三家以上协议供应商,实行协议供货。

第十条单台件价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0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装修修缮工程项目和其他服务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标采购工作。

该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分管招标、监察、审计、基建、设备、后勤工作的校领导。

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审定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定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审定基建工程变更额度在20万元以上和其他招标项目变更额度达百分之五以上事宜。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小组,隶属于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该工作小组由分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校产办、党办、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为常任成员,吸收项目主管系部的主要负责人参与,对招标活动中所遇到的特殊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供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其修订方案、意见;

(二)审议招标项目有异议的评标办法;

(三)审定学院“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四)确定是否需要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五)审议按规定应当招标但因特殊情况,项目主管单位申请顺标或直接确定供应商的项目;

(六)审定基建工程变更额度在20万元以下和其他招标项目变更额度在百分之五以下事宜;

(七)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管理中心是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院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学院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三)接受招标委托,审核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招标方式;

(四)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或发出投标邀请;

(五)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

(六)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专家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监察员对投标人及其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负责招标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十一)完成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的确定;

(三)监督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四)参与对投标人考察;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六)参与合同会签;

(七)完成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承担实训场、设备、基建、后勤等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以及其他用户,具体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项目的论证、审批、编制标底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提供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论证报告和预算额度;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四)组织投标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五)委派代表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六)负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行;

(七)委派技术人员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或实地考察;

(八)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小组。

评标专家小组由学院相关主管单位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

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特殊招标项目可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十七条学院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党办负责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并参与工程项目的开标与评标。

第四章招标方式

第十九条学院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方式由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管理中心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重大项目或绝大多数一般项目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少量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一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信息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但无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3.招标过程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主管单位急需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项目主管单位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共同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应于开标前二十日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委托,填写《河南医药技师学院招标受理单》,同时提供招标项目论证报告、所需技术要求或规范、学院经费审批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学院组织的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受理招标委托,确定招标方式;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必要时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四)编制招标文件,需要时委托编制标底;

(五)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六)组织招标文件答疑;

(七)组建评标专家小组;

(八)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确定中标人;

(九)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审查、会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的,需填写《河南医药技师学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审批表》,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审核,报请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急需抢修的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请示主管领导后可先行施工抢修,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单位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关键工艺设备选型等事项,应在项目实施前确定,力求避免发生大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措施变更。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建设条件变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追加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其中货物或服务的追加额度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百分之十;

建议工程项目追加额度最高不超过原合同价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学院所有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需经财务处确认付款方式,并凭中标通知书和项目合同对外付款;

其中工程项目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招标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三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招标活动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

并每年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三条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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