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直接投资法律对比探讨及国内借鉴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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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在新累计签订劳务合作合同额6013亿美元,完成营业额668亿美元,分别占中国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总额和营业总额的95和1114。

  中国在新劳务人员约857万人。

  二、中新外商投资法的比较一立法模式1相同之处1中新均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两国外资立法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组成。

  调整外商投资关系的立法,新加坡主要有1959年《经济扩展法令》、《先锋工业法令》、1968年《扩大经济奖励法》等;

在中国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2存在既适用于内资企业,又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单项立法。

  2不同之处1立法完备程度不同。

  新加坡外资立法始于1959年,中国外资立法起于改革开放后,远不如新加坡立法完备,如中国目前还未制定《外汇法》,不能与外资立法配套。

  2外资立法协调程度不同。

  新加坡较早推行企业自由与门户开放政策,没有专门外资立法,外资内资基本一视同仁,同台竞争。

  而中国制定三资企业法、公司法,内外有别,结果我国外资立法出现三大问题内容多有重复、无法适应现实发展要求、法律适用不明确。

  二投资方式1相同点1两国均可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2在两国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可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

  2不同点1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新加坡企业组织形式分为商行和公司两类,商行又有独资、合伙两种,公司又分为私营有限公司、非私营公司、特免私营公司、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无限公司五种。

  2中国吸引外资另有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等使用外资形式。

  三企业制度两国公司设立一般要求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具备公司章程以及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等。

  不同之处在于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同,新加坡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规定。

  2公司名称、住所规定不同,如新加坡公司名称登记保留期为2个月,经公司登记官同意,可延长2个月,而中国为6个月。

  此外新加坡公司设立时不要求提供其注册营业所的证明书。

  3申请设立企业报备章程不同。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公司须提交公司组织大纲和组织章程。

  组织大纲相当于中国的公司章程,主要用以指导公司与外界关系,被称为公司的外在宪章,而组织章程实际是公司章程细则,主要规定公司与股东关系,被称为公司内部宪章。

  四投资方向投资方向、投资条件、投资审批是外资准入的管制的三大方面。

  中新在外商投资方向规制上,存在相同之处,同时亦有重要差别。

  1相同之处1两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或法规,明确指引外资投资方向,力图使得外资投资方向与东道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2中新对外资项目均有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等四类划分。

  2不同之处新加坡投资奖励主要用于促进新兴工业和服务业投资,并鼓励现有公司通过机械化、自动化和引进新产品新服务来提高公司素质。

  目前新加坡限制外资的领域主要有公用事业、新闻传播业、武器制造业。

  通信、电力等逐步扩大开放,允许外资进入。

  外资经营金融保险业需预先取得营业准字。

  其他经济领域基本放开。

  五投资比例各国对外资投资比例立法上有不同要求,其实质体现了东道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的投资方向的控制。

  我国仅仅规定了外资比例的最低限额,而没有规定外资比例的最高限额。

  而依据新加坡法律规定条件呈现宽松化趋势,自1999年以后,银行证券、人寿保险、通信等领域先后取消外资投资比例限制,目前仅在新闻传播业领域存有外资比例限制,绝大部分领域允许外商进行100控股投资。

  从持股比例来看,都可见两国鼓励外商投资的意图。

  六资本制度现今世界存在两大法系,与之相适应的则存在两大资本制度。

  大陆法系采用法定资本制,亦即确定资本制,而英美法系则采用授权资本制。

  目前两大法系的两种资本制度存在着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随之出现折中资本制。

  中国同受大陆法系影响,采用法定资本制。

  新加坡受英美法系影响,采取授权资本制。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22条、71条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时将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组织大纲,但并不要求股东全部认足未认购部分,公司成立后可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

  我国《公司法》亦规定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制度,可见中国目前实行的已不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已与新加坡授权资本制逐步融合。

  七国有化制度国有化是主权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采取的将其本国或外国的公民或法人拥有的企业全部或部分收归国家所有的措施,其实质是变企业的私有制为国家公有制。

  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坚持充分、及时、有效补偿三原则,而发展中国家则赞同联合国文件中倡导的适当合理补偿原则。

  中新法律均把不实行国有化作为大力吸引外资,保障外资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新双边投资协定规定新加坡不对中国投资者的资本和其他财产采取行政的手段征用或征收,不会被国有化。

  对于确因法律所准许的征收、国有化外商资产的,新加坡将在非歧视的基础上予以合理补偿。

  中国对外资国有化坚持的立场是一坚持主权原则,二采取积极务实的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倾向于积极利用外资,因而有关外资国有化政策较为温和。

  八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侧重点不同。

  新加坡对外资优惠集中在外国投资者个人与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层面上。

  对外国投资者一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另一方面减免利息税、销货税、发展税及进口附加税,抵扣财产税。

  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免税、减税和抵减。

  免税主要针对新兴产业、现有企业扩大投资、高增值产品的开发投资、专利使用费、技术援助费及技术研发费,此外还有经营或投资亚洲货币的外资金融机构或个人的资本利得。

  减税主要面向电子商务业、国际贸易企业、国际贸易企业、国际石油交易企业、航机租赁企业。

  抵减主要对制造中心和区域性营业总部及技术研究开发、购买新设备等。

  2其他优惠不同。

  新加坡对外资的其他优惠包括各种补助与补贴,既有财政性直接投入,又有非财政性间接扶助。

  前者如研发补助、专利补助及奖励、企业营业总部奖励优惠,后者如新加坡经济发展局与外商共同投资入股重大高新科技项目,共担风险,共担盈亏,但不参与管理,一俟企业盈利,即可选择退出,以增强外商投资信心,目前这种参股引资、安资方式很有成效。

  中国企业的优惠政策集中于产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两方面,目的在于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此外我国实行部分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发点是为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

  三、新加坡引资制度之借鉴一立法为引资战略服务新加坡自脱离英国独立起,就开始制定明确的经济发展战略,但新加坡国土面积狭小,资源匮乏,自身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外资的支持。

  其经济发展战略既有长期规划,又有阶段性目标,故而深刻影响其外资战略,导致外资战略亦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目标导向性、战略服务性特征。

  自1959年起至今其经济发展可划分为5个时期工业化初期1959年-1967年、经济扩展期1968年-1978年、经济重建期1979年-1985年、经济重整期1986年-1996年、知识经济导向期1997年至今。

  工业化初期主要目标是发展进口替代工业,解决失业问题,故鼓励外资投向劳动密集型产业,为此制定《先锋工业法令豁免所得税》、《工业扩展法令豁免所得税》,给予外资税收、贷款优惠。

  经济扩展期旨在发展出口导向型产业,以充分利用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港口优势、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克服国内市场狭小劣势,故两次修改《经济扩展法令豁免所得税》,鼓励外资投向外贸、海运航运等出口型产业。

  经济重建期则侧重于对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工业企业的优惠。

  经济结构重整期倾向于国际经济服务业,知识经济转型期则将其引资重点放在生命科学、信息产业等知识密集型得九大产业。

  最近新加坡的新宗旨是把新加坡发展成为具有全商务能力的全球化城市,相关立法亦随之调整。

  二专设投资促进机构,统筹管理新加坡经济上对外资依存度很高,为提高吸引外资的成效,贸工部专门成立下属法定机构——经济发展局,代表政府专司对外招商。

  该局拥有统一集中的权利,代表政府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务,在招商中可就投资项目涉及的配套服务直接与外商商定,而不需要由其牵头协商诸如税务、土地、水务、电力等分散决策部门。

  统筹管理缩短项目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增加了对外资的吸引力。

  此外值得一提是,经济发展局在国外设立了22个分支机构,作为其海外引资服务中心。

  三重视投资环境改善新加坡一直注重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首先着力改善基础设施,如早在经济发展初期就退出中央公积金制度,立法强制将相当部分财政收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一直坚持至今。

  其次,注重投资软环境的改善。

  如新加坡立法建制完备、具体而严密,执法和司法严明、周密公正,政府行政高效,反贪机制独立而又极具权威。

  最后,市场体制完备优良。

  新加坡知识产权管理、开发与保护堪称一流。

  社会诚信,奉行法治。

  金融体制合理,资金自由,融资便利。

  重视培训,劳动力素质较高。

  四投资限制逐步取消,市场更加开放新加坡开放程度居东盟国家之首,投资环境宽松。

  主要表现为准入范围不断扩大,限制领域不断开放,特别资本市场管制逐步放开,外汇可自由流动,金融机构可在新设立分行和办事处,并逐步在本地开办业务。

  美国斯坦福大学就交通、港口、限制政策和信息传播等方面进行研究,制定出国际指针。

  指针反映各地区国际开放程度,可成为跨国企业投资时的重要参考资料,用以评估投资风险。

  2006年《国际指数》排名,新加坡在全球75个国家和地区中的指数位列第二。

  五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减少投资风险新加坡明确规定外资可以享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公正公平待遇,并在东盟自贸区、等框架下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新加坡坚持外资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并保持统一性、透明性,持续改善其可预期性与可操作性。

  同时外资法执法也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六监督限制并举,兴利除弊随着产业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新加坡从招商引资逐步转变到招商选资。

  对外来投资,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委员会精挑细选,仅会选择那些最能适合构建知识经济的输入投资与技术。

  新加坡一方面对外资投向、外资比例、外企本地劳工就业方面有限制,另一方面对外资实行必要监管,以期减轻外资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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