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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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全县总门诊人次211540人次、全县总住院人次6473人次,居住院前十位的依次是:

剖宫产、冠心病、急性阑尾炎、正常分娩、子宫肌瘤、高血压、气管肺炎、胆囊结石、腹股沟斜疝。

二、目的与目标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

经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

不断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从开始在全县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到使100%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全县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巩固与发展的目标,卫生服务利用和改进的目标。

进一步发展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软硬件建设,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技术优良、管理科学、卫生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络,不断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使公众充分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同小康生活水平相适应,质量比较优良、费用比较低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切实增强卫生事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三、原则

第六条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经过各种有效形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管理办法、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免补偿政策以及报销程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或强制代垫农民参合费用。

第七条体现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

要逐步使农民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

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大部分用于大病补偿。

第八条基金安全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做到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财政部门设立基金专户,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对基金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同时为保证公平,要制定合理、适度的补偿方案,以求年度资金略有积余,不至于沉淀过多,最大限度地使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第九条保障弱势群体。

按《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

对五保户、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特困户应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县民政局根据贫困医疗救助相关实施办法给予补助。

持有《残疾证》的农村残疾人个人缴纳的基金由县残联从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基金中予以补助。

新农合减免、补偿后仍不能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根据贫困医疗救助的相关实施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体现便民利民。

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

参合人在县域内,能够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并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和相应的补偿。

四、管理组织

第十一条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县委副书记、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宣传、审计、扶贫、人事、药监、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剑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乡镇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村民委员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⒈负责组织、协调、领导、管理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⒉制定和适时调整《剑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⒊筹集、管理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

⒋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督导。

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⒍解决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⒎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审计、纪检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分别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农合办)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乡镇农合办),县农合办设在县卫生局,由卫生局局长兼任县农合办主任,乡镇农合办设在各乡镇卫生院,为县农合办驻乡镇的派出机构。

县、乡镇农合办的具体职责:

⒈在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

⒉贯彻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议事项。

⒊根据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⒋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⒌转诊审批,审核医疗处方和医药费用并按规定据实进行补偿。

⒍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总结、评估、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每月定期向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⒎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审核、发放,人员建档和资料管理。

⒏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⒐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及处理相关纠纷。

⒑县、乡镇农合办人员人事、工资、经费等隶属县卫生局直管,县、乡镇合管办人员工资及待遇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办公经费。

第十三条成立由县纪委书记任主任,人大、政协、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人员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剑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⒈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进行审计。

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⒋对县、乡镇合管办工作进行监督。

⒌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进行监督。

⒍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进行审查。

五、参合者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参合对象及参合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㈠参合范围

我县辖区内的农业户籍人口,只要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履行缴费义务,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

农垦系统、华侨农场、林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因小城镇建设占用土地后既未安排工作,又未能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转非农人员,按照自愿参合的原则,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㈡参合人的权利

⒈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

⒉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照规定的补偿范围及比例,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⒊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及补偿的公正性、合理性。

⒋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⒌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质疑。

㈢参合人的义务

⒈按规定时限如数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

⒉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

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补偿按1年1次运行,任何人(户)不得中途参加和退出。

⒊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不得向医务人员无理提出不合理的用药或增加诊疗项目,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她人使用。

⒋自觉向亲属和周边群众宣传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勇于抵制和揭露运行中的不良现象和不正之风。

六、基金筹集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筹款额度与承受能力相适应、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原则。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委会对本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款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个人筹资。

根据我县的经济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确定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人每年10元。

第十八条政府补助。

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第十九条筹资方式。

㈠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按户筹集,筹齐后以乡镇为单位交到县农合办并存入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

㈡五保户、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交纳的10元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予以补助;

持有《残疾证》的农村残疾人个人交纳的10元由县残联从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基金中予以补助。

㈢各级政府投入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

第二十条农民个人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级政府均不予补助。

七、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负责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各村民委员开展筹资工作,向农民收取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自筹经费,出具专用收款单据给参合农民,并造册登记。

各村民委员会于12月25日前将所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统一存入乡镇农合办收入账户,各乡镇农合办统一于12月31日前将基金上划到农县合办账户。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农合办凭住院报销月报表、门诊报销月报表及相关的住院、门诊原始资料按月到县农合办核销补偿。

各村卫生所(直接减免)凭用药处方及减免登记台帐按月到乡镇农合办核销补偿。

县农合办按月向各乡镇农合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拨相关的合作医疗费用。

八、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现阶段的合作医疗制度要充分体现互助共济精神,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预防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依照“重点补偿大病,兼顾门诊费用”的原则,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

㈠建立风险基金。

从每年所筹基金总额中提取5%作为风险基金,统一上缴州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

风险基金专项用于防止和抵御因补偿比例不当或突发疫病、自然灾害而导致合作医疗基金出现亏空或赤字等风险。

风险基金提取总额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

㈡门诊基金。

用于参合农民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医药费用的补偿。

补偿比例为风险基金提取后的30%。

㈢住院基金。

用于参合农民患大病住院的医药费补偿。

补偿比例为风险基金提取后的70%。

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补偿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因发生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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