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坪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稿116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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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局部沉陷、桥头跳车及路面早期破坏等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实现实体工程“三年无病害、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大修”;
质量抽检单点合格率达到94%以上,关键指标合格率达到96%以上。
弱项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坪坎至汉中(石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并进行质量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质量评比、奖惩工作,安排落实各项质量专项活动,对各级质量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协助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组长:
管理处处长
副组长:
管理处各副处长
成员:
各科室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工程质量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科。
负责对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具体负责质量检查活动的组织和日常巡查工作,资料整理、初评和拟定奖惩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
主任:
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兼)
副主任:
质量安全科科长总监理工程师
质量安全科、工程科、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有关人员。
第六条总监办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开展监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监理人员,巡查工程实体质量。
第七条各驻地办成立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配备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具体落实各项监理工作。
加强施工过程旁站、抽检、试验、测量等监理工作,特别是关键工程、隐蔽工程的监理力度。
成立工程质量巡查小组,负责所辖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工作情况的巡查、检查、抽查工作。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要求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机械设备、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办法。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工程质量巡查小组,负责本合同段工程质量的巡查、检查工作。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内容包括人员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检测设备和持续改进措施等。
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应合理配置人员,认真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使质量管理制度化、标准化。
第三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管理处质量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及工程合同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检查。
(二)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到位情况;
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
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非法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合同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参建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三)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单位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
管理处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活动,根据检查结果结合日常随机检查情况,对全线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评比,奖优罚劣。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总监办及中心试验室、驻地办)及其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
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场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要求各检测、监控单位(隧道、桩基检测,连续刚构监控)严格执行合同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监控报告,对在检测、监控过程中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提供虚假数据的检测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检测、监控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施工违章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七)处理重大技术变更,参与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
(八)根据工程进展安排不同阶段的劳动竞赛,并进行劳动竞赛评选活动,结合工程质量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
(九)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十)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二)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
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
7、施工图提交后,管理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图纸核查,设计单位应及时进行修改。
施工期间提出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
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8、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9、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总监办质量管理职责:
(一)总监办对本项目实施总体监理,主要包括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环保、文明工地建设等,其中质量是工程监理的关键与核心,工程质量监理贯穿于整个合同执行过程的始终。
(二)总监办要对中心试验室、驻地办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对中心试验室、驻地办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组织或参加工地例会。
着重组织对工程进展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监督与管理,抓好质量巡查工作。
总监办针对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召开有关专题会议。
(三)准备阶段:
1、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配备的技术管理人员及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审查中心试验室的专业检测工程师及仪器设备。
2、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为工程配备的施工机械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实际要求,审查中心试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试验规程和工程质量的要求。
3、审查施工单位拟在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来源、数量和质量检测情况并指令中心试验室进行独立抽检试验。
4、指令中心试验室审查施工单位的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和土工试验等标准试验成果并批复。
5、审查拟开工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重要工程或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6、审批施工单位的导线点、水准点以及地面线测量成果,并进行不少于20%的抽查。
7、审批施工单位的配合比、标准试验,并指令中心试验室进行验证试验。
8、负责编制《坪汉高速公路标准化施工作业指导书》,并现场督促落实。
9、规范监理行为、明确监理工作程序,落实监理责任。
(四)施工阶段:
1、审批、签发总体开工报告,核查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按开工前驻地办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指令中心试验室检查施工中所使用各种原材料、混合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混合料配合比要求,并按规定频率进行独立抽检试验。
4、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监理程序,监督、检查驻地办监理人员是否严格按照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
5、负责对各驻地办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驻地办的工作,并对驻地办及监理人员进行考核。
6、负责对中心试验室的管理工作,并考核试验室及试验人员的工作。
7、中间交工验收:
每个分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和驻地办应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及时对分项工程进行评定验收,总监办应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中心试验室质量管理职责:
(一)中心试验室由总监办负责管理,是全线质量的控制中心。
作为进行全线施工现场检测业务实施与管理的实体组织,在总监办的领导下拥有合同规定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二)执行管理处或总监办下发的各项制度、办法及总监办的各项指示,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实施各项试验检测工作。
(三)为总监办提供施工单位拟用于永久工程的重要原材料的料源和材料检验报告。
(四)为总监办提供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平行试验、重要配合比试验报告。
(五)对进场材料、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检试验,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抽检频率3%。
(六)定期汇总并向总监办报送关于原材料、施工质量的检验成果统计报表。
(七)提供总监办要求的报告及资料。
(八)配合总监办对施工单位试验室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对技术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建立完善的试验、检测资料台帐。
(十一)参与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工作。
(十二)完成管理处、总监办交办的其它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驻地办质量管理职责:
驻地办对该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监理,质量管理是工程监理的关键与核心,工程质量监理贯穿于整个合同执行过程的始终。
(一)准备阶段:
1、审查施工单位配备的技术管理人员及试验室的仪器设备。
2、审查施工单位为工程配备的施工机械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实际要求。
3、审查施工单位拟在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来源、数量和质量检测情况,并进行独立的抽检试验。
重要原材料由驻地办初审后报总监办或管理处审批。
4、驻地办审查施工单位的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和土工等标准试验成果,报总监办审批。
5、审查拟开工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重要工程或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报总监办审批或同意。
6、驻地办初审施工单位的导线点、水准点以及地面线测量成果,并进行100%的复测,成果报总监办审批。
7、驻地办审批施工单位的各类砂浆、混凝土配合比(C25以下),初审混凝土配合比(C30及以下)和路基填料标准试验成果报总监办审批。
(二)施工阶段:
1、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经驻地办审批签认开工报告。
2、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按开工前驻地办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检查施工中所使用各种原材料、混合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混合料配合比要求,并按规定频率进行独立抽检试验。
4、驻地办应严格监理程序,在现场监理中,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独立抽检,独立抽检频率不小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
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及时予以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直至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