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人事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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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监督检查制度
17.关于员工建议、提案和员工、客户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
18.述职制度(暂缺)
管理公司和地方项目公司人事管理权限界定
一.人事招聘、晋级
1.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副总级以上(含副总级)的人员,其招聘、推荐、考核、任命由集团进行。
2.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助级以下(含总助级)至部门副经理级人员,其招聘、推荐由房地产企业管理公司进行,由集团进行考核,房地产企业管理公司任命并报集团备案。
3.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管及以下人员在集团定编指标控制范围内的由房地产企业管理公司进行招聘、考核、聘用并上报集团备案。
4.各地房地产公司,包括大连物业总公司进出人员:
(1)总助级以上(含总助级)由房地产企业管理公司招聘、推荐,集团参与考核,由由房地产企业管理公司任命并报集团备案;
(2)部门经理级和部门副经理级人员由各公司招聘、推荐、房地产企业管理公司参与考核,并由各公司任命,上报房地产企业管理公司备案;
(3)主管及以下人员在定编指标范围内由各公司招聘、推荐、考核及聘用,上报房地产企业管理公司备案。
二.劳资管理
1.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如下人员的薪酬:
1)大连万达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员(财务人员按集团规定另行安排);
2)各地房地产公司(含物业公司)薪酬无法单独列支的人员。
2.各地房地产公司(含物业公司)人员薪酬由各公司按集团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各自安排,定期向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企业管理公司备案。
人事招聘晋级权限一览表
人员级别
管辖公司
管理权限
招聘
推荐
考核
聘用
任命
备案
房管公司及所属公司
副总级以上(含副总级)
集团
★
房管公司
所属公司
总助级以下(含总助)至
部门副经理级
主管级及主管以下人员
总助级
部门经理级及部门副经理级
员工聘用制度
一.员工聘用的准则
1、员工聘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
2、聘用的员工必须符合集团基本用人标准:
良好的道德品质、优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年龄、学历符合具体岗位的要求。
3、员工聘用方案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重要岗位员工聘用必须经集团主管人事领导批准。
4、员工聘用必须坚持标准,执行程序。
二.员工聘用程序
具体程序:
1、提出用工申请——各公司因工作需要聘用员工,应首先完成其公司内部报批手续,然后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出聘用员工申请。
人力资源部经核实后提出意见,附下属公司的聘用员工申请表,一并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集团总裁批准。
2、确定聘用条件——总裁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应立即通知用人公司提出该岗位员工聘用标准和岗位说明书。
聘用标准应包括:
文化程度、工作经验、技术等级、特殊技能、年龄限制、健康标准等具体要求。
岗位说明书包括:
岗位目的、级别、岗位职责、权限说明、汇报上级、指挥下属、对外联络部门、对内协调部门等内容。
3、确定聘用方式——用人部门填写《招聘申请》和《岗位说明书》,提出聘用标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确认聘用方式。
聘用方式包括:
●启用人才库
●内部征聘
●员工推荐
●社会公开招聘
4、初选——初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承担,即:
应聘人员填写集团统一印制的《求职申请表》后,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部门设定的聘用标准,经一般性询问和观察,了解应聘者是否符合聘用基本条件。
5、面试——人力资源部将初选合格人员名单、资料提交用人公司或部门,双方共同确定面试名单、时间、地点,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应聘人参加面试。
用人部门须事先拟定面试提纲,并与人力资源部共同面试,面试以用人部门为主。
面试后,用人部门将面试合格人员名单转人力资源部。
6、技术考核——需笔试或技术考核的人员在面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共同确定考核名单、时间、地点,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本人。
考核前,用人部门须拟定具体考核内容、方法报人力资源部审查。
考核由人力资源部主持和监督,一律实行封闭评分制,必要时请专家参与评定。
技术考核合格后,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在《新员工录用通知文件发放记录》上签署意见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集团人力资源部完成报批手续后下发《拟聘用通知》给本人及用人单位。
7、复审——如需复审及总裁最后约见等,由人力资源部另行通知,并组织实施。
8、体检、政审——对拟聘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或各公司办公室组织统一体检。
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人力资源部要有针对性地对候职人员的背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9、审批——体检、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
10、导入培训——对经批准的聘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其在指定时间到集团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内容如下:
集团发展史简介、企业精神、企业文化、企业目标、企业发展规划;
《人力资源政策》、《员工手册》及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培训结束,用人单位安排实际岗位考核,上岗后15日内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但签署劳动合同前,新员工应出具与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否则责任由该员工自负。
11、正式报到——根据人力资源部通知,新员工应在指定时间到人力资源部报到。
新员工报到时将领取下列物品:
员工牌、员工就餐证、工资卡、考勤卡、办公用品。
对在报到时未能将工资介绍信、调转介绍信、调令、一寸彩色照片二张、与原单位的《终止或解除合同证明书》等材料提交的,限期一个月办好,否则集团人力资源部有权终止其试用期,予以解聘。
12、试用期——聘用普通管理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并对部分岗位实行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结束,由用人部门在《内部联络单》上签署转正、终止试用的意见,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管理岗位用人基本要求
各公司在配合集团经营发展战略的同时,要认真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每年年底以前报批的第二年工作计划当中,应包含用人需求计划。
在履行集团正常聘用人员报批程序的同时,为使各公司便于掌握用人标准,并严防出现随心所欲,任人唯亲的用人现象,集团特制定此用人要求、各公司应遵照执行。
1、教育背景要求:
国家正规大学毕业,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个别专业由于高校暂时未设本科学制的除外)。
各公司要注意吸纳国家正规院校毕业的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才充实到重要技术管理岗位。
2、工作经验要求:
部门经理:
至少3年以上中级职位管理工作经验。
副总以上:
至少5年以上高级职位管理工作经验。
3、工作能力要求
1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概括能力;
2较强的组织、指挥和控制能力;
3较强的沟通、协调、组织内外各种关系的能力;
4较强的创新能力;
5较强的知人善任能力;
6较强的决策能力。
4、特长:
对于从事管理工作的职业经理,除专业特长外,还在外语、电脑操作和驾驶技术方面有要求,并要求具备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5、政治素质:
1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2具有现代化管理思想和科学观念。
包括系统观念、战略观念、信息观念、时间观念、人才观念、竞争观念、质量观念、创新观念、法律观念、效益观念等。
6、个性要求:
1为人诚实、正直、热爱企业、对企业忠诚;
2勤奋敬业、乐于学习;
3具有较强的管理意识,对工作认真负责,并敢于面对困难,勇挑重担。
7、身体素质:
各公司从外部招聘的人员应在上岗前三日由所在公司安排统一体检,内部举荐的管理干部每年全面体检一次,保证公司选聘的人员身体健康。
8、年龄要求:
40周岁以下。
45周岁以下。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一九九五年《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如《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与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内容相冲突,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与各公司办公室共同负责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公司应最迟在员工正式上岗之日(不含岗前培训)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四)作息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劳动合同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合同双方还应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等其它内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由集团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由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二)企业因转营、调整劳动组织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变化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被兼并、资金重组等情况)的。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一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
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或各直属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