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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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8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80005)协调一致;

根据5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

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

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

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

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

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

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

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林树青谢铁军贾国栋

李邦宪张君鹏王辉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王晓雷李军常彦衍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陈学东杨铁成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罗伟坚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袁素霞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桑临春

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马毅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王纪兵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强天鹏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曹怀祥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成银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盛水平

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压力容器检验所赵立凡

中国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戴澄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陈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定期被验,但是不包括气瓶。

其中,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统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A《铁路憾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号,按照本规则附D《长管拖东、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搪玻璃压力容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机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本规则第二、第二和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专项要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超高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TSGR0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第四条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隐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五条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5级。

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根据检验情况,按本规则第四章进行评级。

第六条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本规则附件或者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对检验周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二)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日已经发现开裂的(注1):

(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四)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五)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六)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采用"

亚镀法"

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注1:

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晶间腐蚀开裂等;

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蠕变等。

第八条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一)介质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或者热喷质涂金属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1次至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

(二)装有催化剂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压力密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自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必要时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的质最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第九条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设计文件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作出书面说明;

(二)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照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不需要),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

对固定式压力容器,也可以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的规定办理。

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姿求。

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采用与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不一致的新检测技术、新评定方法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研究、试验、检测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新检测技术、新评定方法为可进行试用。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注2)。

注2:

真实性表示结论、报告以事实为基础,不作假证;

准确性表示结论、报告所涉及的检测数据符合相关要求;

有效性表示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检验依据合法,报告.批程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做好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工作安全教育.并且保存教育记录。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依据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

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检验前,检验人员一般需要审查以下资料:

(一)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二)制造(含现场组焊)资料,包括制造单位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真空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测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资料,;

(四)改造或者意大维修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

(五)使用管那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以及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运行各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六)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延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

本条

(一)至(四)项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周后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视需要(如发生移装、改造及重大维修等)进行审查。

资料审查发现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应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以及发生使用单位变更、更名使压力容器的现时状况均《使用登记表》内容不符,而没有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要求办现变更的,检验机构成当向使用登记机关反映。

资料审资发现压力容器未按照规定实施制造监督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未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或者无《使用登记证),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并且向使用登记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余检查,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检验前,现场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二)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三)需要进行检验的表筒,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缺陷的部位,彻底消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

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达到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有关要求;

(四)需要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将内部介质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燕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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