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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工作是指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以及规章制度,开展经营管理中活动中所涉及的合同、保险条款等法律性文件签署;

诉讼及行政处罚案件应对与管理;

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聘用;

关联交易及法人授权经营管理;

咨询、普法教育及其他相关事务等工作。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以依法合规、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法人授权经营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配备机构以及人员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级机构及职能部门应当对其主办或承办经营管理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法律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支持。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范围及管理机构

第七条履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为法律职能部门,法律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确定的工作职责为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服务或进行管理。

总公司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下简称“合规部”),牵头对公司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管理。

公司根据需要在合规部设法律事务岗或法律合规岗,为公司专职的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省级分公司及以下机构的法律事务相关工作与岗位设置参见《分支机构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规范》。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法律事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管理。

包括对公司合同、协议、重大项目文件及其它法律性文件的审核和管理,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制定并完善合同工作标准、流程和管理制度等。

(二)保险条款法律事务管理。

包括保险产品合法性论证,保险条款、保险业务相关制度、单证、宣传资料的法律审核。

(三)关联交易事务管理。

协助关联交易管理牵头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甄别、法律审核、报告等管理以及关联方信息的管理。

(四)诉讼事务及案件管理。

包括民事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统计、分析及管理,诉讼案件管理系统的更新与维护。

(五)外聘律师和常年法律顾问管理。

包括律师库的管理与更新,外聘律师和常年法律顾问管理,律师服务费付费管理。

(六)法人授权经营管理。

(七)法律咨询。

(八)普法宣传教育和承办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征询工作。

(九)收集整理包括电子出版物在内的各类法律性资料和信息。

(十)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所涉及的或者公司领导交办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各级牵头承担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职责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可根据需要参与公司的经营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二)根据工作需要,按公司规定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或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为公司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制订和完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六)审查或协助审查公司职能部门相关法律文件。

(七)处理或协助处理公司日常法律事务。

(八)处理或委托、协助律师处理已经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事宜。

(九)法律事务档案的建立、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解读与分析。

(十一)公司各类业务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提示。

(十二)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三)依法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公司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性事务。

第十条各级机构及职能部门(为方便表述,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应当对法律职能部门的工作予以支持和协作,保障其有必要的权限、资源和时间以有效开展工作。

第三章法律文件审查

第十一条法律文件审查指法律职能部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送审的公司相关业务文书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审查意见的行为。

法律文件审查只针对审查范围内文件所涉及的法律方面问题进行审查。

具体包括审查文件内容、形式的合法性;

要素的完备性;

条款文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方面。

第十二条法律文件审查以公司各职能部门主动提交审查申请和法律职能部门接受公司领导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主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对外签订、出具和公司内外部使用的涉及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文书均为法律文件,包括对公司治理结构所涉法律性文件及公司各职能部门规章制度、日常业务合同、协议、单证、宣传材料及保险产品合同条款等,此类法律文件必须经法律职能部门审查。

公司保险业务产品条款的法律文件应当提供保险产品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文件,法律职能部门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审核,并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报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保险产品合同条款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由公司法律责任人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公司产品管理相关制度和合规审核管理的制度。

公司审核公司与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备忘录、意向书等,适用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拟订的规章制度,应提按照公司《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法律文件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法律文件审查严格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进行,并以此为基础维护公司利益。

(二)指导为主原则。

除根据公司规定属合规部直接办理的工作项目外,对公司各职能部门送审的文件,法律职能部门只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并以提供法律性建议为主,不得代办包办。

(三)及时原则。

法律文件审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的,需向送审部门说明情况,并报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四)保守秘密原则。

保守在法律文件审查过程中所获知的公司秘密。

第十四条法律文件审查流程

(一)审查申请。

送审部门可应用书面形式向法律职能部门提交法律文件审查申请,同时一并提交送审文件的草本的电子稿件及由送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申请受理。

法律职能部门对送审材料进行接收审查。

如所需材料不足时,可要求送审部门另行补充提供。

对不能提供所需材料的,可不受理该审查申请。

(三)法律文件审查。

公司法律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及保险业务产品条款等相关规定,对送审材料进行法律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法律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将送审文件送交外部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文件审查。

(四)送审文件修改。

对于送审文件无修改意见的,送审经办人继续送审文件报签的下一流程。

否则,送审经办人应根据法律文件审查意见的内容对送审文件草本进行相应修改。

送审经办人对法律文件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向其部门负责人汇报,由该负责人决定是否采纳相应的法律文件审查意见。

同时应当说明原因并进行签字确认。

(五)复审、确认。

法律职能部门对已修改的送审文件文本与原审查意见进行文本对照,确认该文本已经根据相应法律文件审查意见进行完整修改,对需进行修改而未修改或未完全修改的,合规部有权拒绝签字确认。

(六)档案管理。

法律职能部门应完整保留审查作业中有关底稿,包括申请材料、审查意见、送审文件终稿等重要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实行一案一档原则,具体操作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诉讼及行政处罚案件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指公司与外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程序解决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

第十六条公司案件的处理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七条案件起因人、相关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合规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和收集、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机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为诉讼案件先关材料的接收、等级、转办的处理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或个人收到相关机构转来的涉及诉讼案件的文件应立即向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转交,由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公司公文管理程序转法律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诉讼案件的启动

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法律职能部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的传票或相关相关文件后,应当立即通知诉讼争议发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情况,收集证据,对于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或需要相关部门承担费用的,需通知各相关部门,对于案情复杂的应组织开展研讨,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和研讨结果拟定,案件办理意见,并向上一级法律职能部门报告,同时向本级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诉争案件金额权限分级

(一)对于诉争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公司法律职能部门负责人报请总部法律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照拟办意见处理。

(二)对于超过5万元至10万元或总公司的案件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的,由总公司法律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拟定办理意见,报请分管法律职能部门领导后处理。

(三)对于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案件,需要总公司法律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拟定办理意见,逐级报分管法律职能部门领导、涉及案件发生条线的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对于超过50万元的案件,为重大诉讼案件,需要总公司法律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拟定办案意见,逐级报分管法律职能部门领导、涉及案件发生条线的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五)法律职能部门根据本条前四款的相关审批结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履行办理办理职能。

(六)公司作为原告的,法律职能部门依据公司的请求和证据,拟写诉状。

诉状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阐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开庭

各级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仲裁),对于无能力参加的可向上级机构求援,上级机构安排合适的人员代表发生诉争案件的机构参加案件处理。

法律职能部门应在诉讼案件开庭前做好相应准备。

在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公司出庭人员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二十二条重大诉讼事项的报批

在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撤诉、申诉、提起反诉和上诉等重大诉讼事项,法律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固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执行

有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确定需要对方履行义务的,争议发生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跟踪对方的履行情况,如对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履行义务的,争议发生职能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法律职能部门,法律职能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有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确定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争议发生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及时全面履行,承担案件应负债务,避免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上诉或申诉

生效判决确定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职能部门应认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分析论证,认为确有上诉或申诉理由的,通过法律程序进行;

如无充分理由,应由争议发生职能部门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

第二十五条结案管理

各级法律职能应建立案卷管理档案,保存并管理所属案件的档案文件。

案卷管理应当客观、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纠纷案件处理的全貌,具体档案规则参照公司相关档案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所有案情知情人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及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接触的公司秘密。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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