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起草说明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3998922 上传时间:2022-10-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起草说明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起草说明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起草说明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起草说明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起草说明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起草说明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起草说明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起草说明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起草说明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

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冰雹等;

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风雹、龙卷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的安排部署,结合宁夏灾害发生实际,及时作出相应政策调整。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救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根据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提出的救灾资金分配建议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商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会同财政厅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在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救灾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

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二)生物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对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修复;

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九条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根据救灾资金预算规模,自治区财政厅商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确定分别用于农业生产救灾和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控制额度,并根据灾情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申请救灾资金,按照救灾资金支出方向,由市、县(区)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或水利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申报。

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自治区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对申报的受灾事实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受灾面积、损失金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包括:

农业自然灾害主要根据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确定补助标准;

农作物受灾根据受灾轻重程度,按受灾每亩5-10元、成灾每亩10-20元、绝收每亩20-50元测算;

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农业生物灾害主要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按每亩次补助10-20元测算,植物疫情防控按每亩补助50-100元测算。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包括:

洪涝灾害主要根据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市县(区)洪涝救灾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测算;

干旱灾害主要根据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市县(区)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测算。

在测算基础上,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根据国家、自治区部署和重要指示批示,结合灾情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统筹确定救灾资金补助的具体额度。

各市、县(区)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加大防灾资金投入,以及灾后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在分配救灾资金时将各市、县(区)财政投入情况、财力情况和工作绩效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工作绩效因素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十三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时,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应为财政厅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救灾资金提供依据。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各市、县(区)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由自治区水利厅对各各市、县(区)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分别商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落实。

第十五条 分配给各市、县(区)的救灾资金,各市、县(区)财政局要及时拨付到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性、有效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加强救灾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申请救灾资金时,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

结合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自治区财政在资金拨付时可不下达绩效目标,基层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申请预算时,应填报绩效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下达,并逐级报至自治区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预算执行结束后,按年度及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救灾资金的自治区有关单位,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农)发〔2013〕355号)、《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农)发〔2013〕626号)、《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财(农)发〔2017〕607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总体思路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制定《实施细则》的总体思路,贯彻《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精神,充分体现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任务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的管理责任、支出范围、分配和下达、管理使用要求、监督和绩效评价等,提出了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不断提升资金分配的科学化和透明化水平,切实提高我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3、制定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和下达、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附则共五章。

(1)具体支持范围。

救灾资金包括农业生产救灾和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救灾;

《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使用范围和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二)资金分配方式。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按照农业生产救灾和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分别确定,统筹考虑各市县(区)财政投入情况、财力情况和工作绩效等。

(三)强化绩效导向。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突出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下达,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监管机制。

根据管理办法规范表述,明确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资金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所各自承担的相关责任。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五、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10月20日专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关于征求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函》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5条已采纳。

10月26日财政内网专送《关于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