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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申办手续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
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
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
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决策机构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⑴聘任、解聘校长;
⑵修改学校章程;
⑶制定发展规划;
⑷审核预算、决算;
⑸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⑹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校长和教职员工
1、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长1名,由决策机构聘任。
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身体条件:
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
资历条件:
校长须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
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主聘任教师、职员。
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人员配备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七、提交材料(A4纸)
(一)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报告(有筹设期的需提交筹设批准书和情况报告。
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
4、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
5、首届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
6、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7、民办教育机构校长基本情况表、专兼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表
8、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安全保证书;
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9、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格类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联合举办学校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提供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书。
2、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提供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房产证及复印件;
校舍租借合同;
民办学校与出租出借校舍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3、校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含本人工作简历及政治、业务表现)、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聘任书。
4、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聘任教师和财会人员的合同、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八、申办流程
(一)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初审
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
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
(三)复审
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委办公会审批。
(四)审定
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
(五)告知
同意设立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设立的,说明理由。
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送达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
三个月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材料格式文本:
见下列附件
附件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
的行政许可。
申请原由:
。
提交材料如下:
申请人承诺:
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申请人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
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或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办理事项。
委托人(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附件三
北京市东城区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
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
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
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
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
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
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
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
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
第二章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
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
学校的出资方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
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一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选项:
收取学费、出资方投入、政府资助、捐赠、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二)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