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3993000 上传时间:2022-10-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文档格式.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文档格式.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文档格式.docx

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入学和学籍建立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入学。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升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按就近入学原则升入初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义务教育阶段新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度。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新学年开始前及时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因疾病或残疾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要求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缓学或免学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含县)医院有效证明材料。

缓学时间原则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校招生区域范围内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九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在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的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奖惩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建立后,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修改。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生入学时,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学校合并或撤销的,其学生学籍档案应移交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章转学和升学

第14条转学一般应以就近入学为原则。

如转入学校学额已满,可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学校接收。

第15条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转学费用。

第16条学生因家庭地址变迁、家长工作关系变动、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七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或升学时,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九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条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接收学校应接续学生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由于疾病、出国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等方面连续请假累计超过6周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准予休学的,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予以登记,并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

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生学籍。

休学学生需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凭休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到原学校审核,并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根据学额情况安排提前复学。

休学期满应凭休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及时提出复学申请,经原学校审核,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确需延长休学的,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新提出书面延长休学申请。

因病休学需复学的,需提供经县级以上(含县)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因出国回国后复学的,需提供本人申请及在国外就读经历的相关材料。

复学时,学校视学生学习能力和其监护人及其个人意愿,将学生安排到休学时相对应的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休学期满一个月后,如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未及时提出复学申请,学校要通过家访动员学生返校。

如动员无效,学校要做好记录,并保留其学籍档案。

第五章其他变动

第二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变相留级。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各学科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或者在某个领域有特长的小学或初中学生,在新学年开始前可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予以跳级。

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评价、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条学校通过学籍档案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

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

每学期对学生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考试两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综合素质评定要真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道德品质和德育情况、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尤其要侧重学生德育情况的成长过程。

第三十一条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适龄儿童少年,经考核,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二条小学毕业班学生经补考,语文、数学仍有一科或一科以上不及格,或者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按结业处理。

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或三科以上不及格,或者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按结业处理。

已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升学的在校儿童、少年,应结束学业,发给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的,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第七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奖励和处分均要做到“以学生为本”,义务教育学校要以奖励和教育为主。

第三十五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及时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适当方式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小学连续六年、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要严格规范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程序,对学生奖励由班主任提出,召开由学校领导、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评议会,经学校审核和公示,最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后公布。

第三十六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以教育为主,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但学校不得强迫转学、劝退或开除学生。

要建立和规范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程序,公布处分决定前学校要认真核实情况,并征询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意见,最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并及时告知家长。

同时,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不得歧视,要营造一个有利于犯有错误学生改正错误和健康成长的学习和生活氛围。

第三十七条受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被处分半年内,确有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和校领导、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评议,可撤销其处分。

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并及时告知家长。

受处分的学生,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交规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