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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亩可以传给子孙,叫作“永业田”;

80亩归受田农民在世时使用,死后由官府收回,叫作“口分田”。

“均田制”是在政府占有大量空荒地基础上实行的,不触动原有土地格局。

二、封建土地制度的三种类型

1、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与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但由于经济力量薄弱,往往被兼并。

2、国有土地是封建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封建杜会整个过程中不占主导地位,一般作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出现危机时的后备补充。

3、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产生关系的基础,它的发展导致土地兼并。

•中国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土地制度是地主土地所有制。

其始于秦汉,一直延续到1952年.

•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土地作为最重要的农业资本可以自由流转。

这使得土地兼并成为可能,而且社会资本大量流向土地交易,工商业的发展受到了抑制。

•第二、地主虽然也可能参加农业劳动,但其主要是土地资本的经营者,而不是土地的经营者。

•第三、由于人口过剩,真正的土地经营者缺乏与地主谈判的能力,只能接受地主的经济压迫。

•第四、由于总体的制度安排着力于通过地主经济的主导地位凝固现行制度,地主土地所有制对自耕农制度既存在压力(地主压制、消灭自耕农),又存在吸引力(自耕农通过购买、放租土地转变为地主)。

•传统中国的矛盾:

•地主和佃农的矛盾

•官府和平民的矛盾

•对前一个矛盾过去我们强调过多,对后一个矛盾没有足够的重视。

•问题:

王朝末年的社会危机是因为农民没有土地吗?

农民没有土地他就要造反吗?

农民有土地他就不会造反吗?

三、建国以来三次农地变革

第一次变革是发生在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简称土改(解放区在战争期间就完成了土地改革)。

这次改革的主旨是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

虽然这次土地改革存在种种问题,包括其手段、方式、政策都值得反思。

但无庸置疑的是:

通过这次改革,实现了几千年来农民“平田均地”的梦想,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极大也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上世纪50年代初中期国家的繁荣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次变革是发生在1953—1957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先是初级合作化,后转入高级合作化,直到1958年的公社化。

通过合作化运动,将农民土地所有制变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成了农地私有向农地公有的转变。

这次土地变革总体看是不成功的。

1958年11月,“全国各族农民的99.1%,共计12,692万户,组成了26,572个‘又大又公’的人民公社。

第二次变革的时代背景:

建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内忧外患的政治经济局面,为了保卫新生的红色政权,作为重工业的国防工业的建立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的高层决策人士将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视为国家发达的主要标志,加之西方工业国家的严密封锁,我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和进口替代的发展战略。

而重工业的发展需要庞大的资本积累,外界的封锁使中国的工业化只能走内部资本积累的道路,城市失业严重和其作为政治中心的现实使农村成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载体。

这样,农业、农村、农民不得不为中国的初步工业化提供庞大的和主要的资本支持,农民为国家的工业化做出了非主动的巨大的牺牲和奉献。

•人民公社的社员不再是土地所有者。

名义上,他们是公有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组成部分;

实际上,他们是靠“工分”领取工资的农业雇工。

这类雇工没有就业自由,必须在其居住的公社劳动、生活。

公社的土地也不分成独立的地块让各个家庭独立经营,而是由公社的领导们统一经营。

•由于私人收益率远远低于社会收益率,上述公有制成了有史以来效率最低的土地制度。

•这种农地制度低效率的体现: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全国“8亿农民搞饭吃,饭还不够吃,衣还不够穿,要靠进口粮食和棉花来弥补。

”尽管农民极端贫困,但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51]仍然制造了史无前例的高生育率。

•为了缓解人口增加的压力,又大规模开垦东北的草地、湿地,在北方山西等省和南方各省的山地毁林兴修梯田,在各地围湖造田等。

这给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改革开放前,国家通过农产品统购统销体制、人民公社制、户籍制等俗称的“三驾马车”的农村治理制度对农村经济实行严密的控制

•对城市人口实行的“低物价、低工资”体制,在农产品国家统购统销制度的配套实施下,有力地降低了工业产品的人工成本,顺利地实现了资本的高度积累,据估计,在1952年到1982年的30年期间,国家通过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农业税和农村储蓄的净流出三条渠道,从农村提取了6127亿元的经济剩余,相当于1982年全部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

农业和农民的经济剩余被剥夺殆尽,改革前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约2.5亿,占了农村人口的近1/3.可以这样说,农民对城市工业的主动、被动的奉献对国家原始资本积累的顺利完成功不可没。

国家为了工业化战略的实现对农民和农业、农村经济剩余进行了高强度的剥夺,使这一时期成为建国后国家与农民在分配关系上最为紧张的时代。

•第三次变革是发生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中期的家庭联产承包。

其实质是将集体所有的农地承包给农户经营,形成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农户、两权分离的农地格局.这次农地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迄今为止长达近30年中国农业的持续发展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尽管如此,和家庭农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相比,中国农地的生产效率仍然很低。

•因此,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仅仅能够暂时解决吃饭问题。

•主要特征有:

•1、运用了成本低廉的产权初始配置模式——均田制度。

从权力核心向普通大众分配土地产权的最经济的方式就是均田制度。

即:

分散的、私有的土地产权被消灭之后,国家重新分配土地产权的最经济的方式就是按照身份平均地权。

•其主要的社会道德目标是:

迅速提高农业效率,解决贫穷农民的生存问题。

•但是,这场运动同样没有使农民成为直接面对市场与法律的独立的人。

相反,农民的经济自由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的行为、各级党委与政府的决策。

•2、小周期内重复实施均田制度。

上文讲到,尽管中共中央要求稳定土地产权关系,但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成千上万个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在1978年至2000年间,把全国农地重新分配了3.01次。

•其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是:

“增人增地、减人减地”。

这种随意性、周期性的“重新分地”不但破坏了农地产权关系的稳定性,而且能够鼓励生育。

•3、实施产权初始界定的权力单位极度分散。

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中国数百万集体经济组织直接面对市场、权力和财富。

它们的代理人不但能够从收回、重新分配土地产权上获得政治租金,而且能够通过反复进行产权初始配置增加其自由支配的土地存量从而获取经济租金。

•4、除非国家强力介入,集体经济组织对家庭农场发展的阻碍就会一直存在。

集体经济组织主动集中起来的土地主要不是流向自耕农、私人家庭,而是流向了集体经济组织控制的农业企业。

规模经营过程中,决定家庭土地产权流向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人的自利动机。

推动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地的也往往是这个动机。

四、农地变革的对策

•为了优化家庭农场的制度安排,中国需要进行新的制度变革。

其主要的对策设计需要回答以下问题:

1、如何处置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地方政府?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80多万个村级组织(改革前的生产大队,1997年拥有农村土地的8.5%)、数百万个组级组织(改革前的生产队,1997年拥有农村土地的91.5%)。

此外,中国有4.5万个乡镇政府。

其作为法定的基层政权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影响力很大。

2、选择私有化还是国有化?

中国不能推行土地私有制度。

其原因在于:

任何制度要素在一个集合中相互匹配,才能产生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安排。

因此,单纯讨论土地私有制的效率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必须考察它能不能和必须与之结合的制度要素相匹配。

在现有的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架构下,中国仍然可以发展有效率的家庭农场经济。

在废除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国家可以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由中央政府垄断发动、实施土地产权初始配置的权力。

新的初始配置中,各个家庭目前实际经营的土地位置、面积都不需变动。

土地使用权可以是现行的30或50年不变,到期如何延长、调整,完全由中央政府单独决定,并由其单独实施。

这种制度安排的实施成本会很低,但是收益很大。

它不存在政治风险,也更容易被农民的意识形态所接受。

3、国有化之后,要不要废除“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制度?

中共中央虽然通过一再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来稳定土地产权关系,但是多数地方并未执行中央的政策。

江泽民总书记说,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是:

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

而且三十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

因此,按照中央的思路,土地产权初始配置不能反复进行了,土地产权分配到各个家庭之后,公权力没有必要再重新进行土地产权初始配置了。

•其实施办法可以是:

现有的30年、50年期限届满之后,无论家庭人口是否增减、土地产权是否已经流转,国家应当继续延长使用期30年、50年不变。

4、国家应当消除哪些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化配置的障碍?

第一、这些障碍中,危害性最大的就是产权障碍。

产权障碍主要体现为集体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凭借土地公有关系肆意剥夺农民土地使用权;

强制私人进行产权(使用权)交易;

强制私人加入经济联合;

强制私人变更土地用途;

强制农民推广经营方式、农业技术、作物品种等。

第二、国家要消除土地使用权的交易障碍。

其中,国家要首先消除土地产权(使用权)进入市场的障碍。

由于这个障碍,中国一度出现了大规模的土地撂荒现象。

第三、国家要消除土地交易的技术障碍。

中国应当把签发给农户的土地长期承包合同转变为不动产登记证书,并完善自然人为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农地使用权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后,每个家庭成员获得均等的土地份额。

每个家庭可以拥有一份产权登记证书,但是每个成员的名字、每个成员拥有土地份额的数量和位置应当注明。

未列入证书的新生人口、新迁入人口等不能由于获得家庭成员的身份而自动获得土地份额。

5、如何调控各类农业企业?

目前,在中国,家庭农场之外的其它农业企业并不是市场配置土地产权的结果。

其绝大部分是政府部门组建的公有制企业。

在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沿海地区,情况也无例外。

就全国而言,到2000年年底,政府推动的合作化浪潮已经把全国农户的25%带入各类合作化组织。

这类组织的私有化比例极低。

这类组织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已经购买、租赁了大批农户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目前中国的合作化浪潮并没有使土地使用权流入家庭农场。

•有人提出了两种发展规模经营的模式:

•第一、国家强制性地、有偿地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然后把使用权“出让给有经营能力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经营。

•我们认为:

国家不能征收土地后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法人、合伙组织。

相反,国家应当让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而且应当禁止企业法人、合伙组织从土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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