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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重点总结Word文件下载.docx

(四)环境法主要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环境资源法的性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规范,它是典型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

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反映了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法的共性,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了环境法的特性。

从总体上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基本原因。

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的基础。

(二)综合性

目前整个环境法体系已经向涉及环境、经济、社会这三个领域的可持续环境法的方向发展。

环境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②环境法的主体广泛,客体及内容丰富。

③环境法的调整机制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和社会机制等三大机制,它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的、行政的、技术的宣传教育的各种手段。

④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不但包括具有特色的环境法规范,而且包括有关的宪法规范、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诉讼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三)科学技术性

现代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又是生态问题,现代环境保护工作是一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

环境法既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又要遵循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

作为环境法科学技术性的反映,是它含有许多法定化的技术性规范和技术性政策。

如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规程、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

环境法中的许多规定措施都来自环境科学研究成果,没有环境科学技术,就没有切实可行的环境法规。

(四)公益性

环境质量的改善,不仅对所有阶级社会带来利益,而且造福其子孙后代。

为支持、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法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一种公益事业。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

1、保护和改善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以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持续发展”

环境资源法的作用

环境法的作用也称环境法的功能,它表示环境法存在的价值。

环境法的作用可以从环境资源、环境保护和法律的重要性这三个方面来认识。

环境资源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环境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

(2)环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

(3)环境法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

(4)环境法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好教材。

(5)环境法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根据《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3条、第46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制定,1999年修改)第2条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法的适地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为什么说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环境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2.环境法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

3.环境法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

4.环境法已具备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体系、规模和地位,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

5.其他理由

环境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仅仅指人与人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始终以环境为媒介,人与自然的关系也离不开人与人的关系。

3.人与环境资源在不同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可以成为主体,也可以成为客体。

4.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是其具有广泛性。

在中国,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一切单位和个人。

2.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3.权利与义务有相对性

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1.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资源有关

2.权利和义务既是把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即人与人联结起来的纽带,又是把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人与环境资源联结起来的纽带

3.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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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是指环境保护符合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建设)效益、社会(发展)效益和环境(保护)效益的统一,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该原则的内容

1.该原则正确反映了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简称环境与发展的关系)

2.该原则突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实质

3.该原则体现了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确定了国家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地位

4.该原则是对人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眼前、局部和长远、整体利益的综合考虑

5.该原则明确了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内容:

1明确防与治的辩证关系,是先进环境保护战略和科学的环境管理思想的体现;

2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明确防治环境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措施;

3集中当代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精华,使环境保护战略、环境管理思想更加全面、完整和科学;

4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指导原则;

5明确科学不确定性与环境保护实际行动的关系,是当代科学技术的产物。

意义:

1可以获得投资省、收效大的效果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拿出很多资金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

实行这一原则,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可以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的应付转为积极的防治。

该原则的贯彻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和宏观调控,是贯彻该原则的关键

2.建立和健全各种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是贯彻该原则的基本途径

3.综合运用各种预防手段

4.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环境科学技术水平

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又称“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

“污染者付费”,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利用者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开发者养护”,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

“破坏者恢复”,是指因开发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负有恢复整治的责任。

该原则的内容:

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第一,明确了“环境责任”的含义和条件,以及与环境保护基本义务、环境民事责任和其他违法环境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第二,明确了政府和环境污染源单位的不同责任

第三,谁污染谁承担责任(是中国污染防治政策的核心)

第四,谁破坏谁承担责任(是中国资源保护、自然保护政策的核心)

第五,谁主管谁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是中国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

第六,合作责任和协作责任(共同责任原则)

第七,环境责任与环境利益的公平以及利益增进

其意义在于:

第一,明确了开发利用者的责任,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第二,明确了政府和污染源单位的不同责任。

第三,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实施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实行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节约利用,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和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3、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管理

4、建立健全其他环境责任制度和各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环境民主原则:

又称为公众参与原则,是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环境民主原则得以发展的两大理由:

一是公民环境权理论和民主思想的结合;

二是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民主运动的结合。

对环境民主原则的理解:

第一,明确了公民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三,可以使公众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

第四,使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1.有利于调动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共同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2.有利于吸收群众参加环境管理

环境民主原则的贯彻

第一,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第二,保障环境资源诉讼权

第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第四,探索民间环保团体的运作模式

第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的职能

环境资源标准是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和保证,是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所遵循的技术基础和准则。

分级: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

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造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一般说来,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其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1)具有规范性

2)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其制定象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五类两级组成。

五类: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以及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两级:

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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