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评估、监管负责制。
――全程管理。
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
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责权明确。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为各级移民主管部门,项目
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第二章项目划分与项目责任主体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包括扶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项目。
(一)重点扶持库区及安置区农村移民发展生产,用于有市场前
景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及乡镇企业等项目;
(二)库区及安置区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和移民生产技术培训项目;
(四)解决移民搬迁安置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的项目;
(五)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单项工程,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
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与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养植(殖)业、改土造地、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生活救济、移民就业、小额贷款贴息和技术培训项目等,可以以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一个项目。
第八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非生产经营项目,由移民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生产经营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并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则办理,履行经济担保、风险抵押、债务偿还等完备的经济法律手续。
项目法人的确定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章前期工作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第十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的项目应编报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
基金1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万元以下
的项目,应编报项目计划。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
使用移
民后期扶持基金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由移民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准;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准,报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经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设计效益、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年度投资数额、移民受益人数、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等。
第十四条项目年度计划实行逐级编制申报,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在每年的3月底前商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后
下达编制下年度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建议方案,并提出编制计划的
投资方向、原则和投资控制指标。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上报下年度项目计划建议方案。
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对项目
计划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根据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下
达下年度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五章项目建设与实施
第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
市级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并实
行项目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十七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
使用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的
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按现行移民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的单位,应按《重庆市三
峡工程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项目档案。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计划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应配合区县(自治县、市)财
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预计分配情况编制下年度
支出预算,于8月底前报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
市
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定后,于9月底前报财政部和
国务院三峡办审批。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按季度向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项目单位。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应在年度终了30日内配合区
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编制上年度财务决算,并于次年2月
底前报送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市级财政主管部门
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定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审批。
第二十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当年未完工程的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1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经费参照移民搬迁安
置项目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七章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建成后均应实行竣工验收,
其中使用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验收。
其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重点项目工程验收运行1年后,
应由移民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
理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项目资
金等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单位应接受移民、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二十六条严格实行项目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制度。
移民后期扶
持基金项目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由移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审计或经审计发现法人代表在项目实施任职期间有重大问题和
审计整改工作未完成的,项目法人代表不得离任和办理离任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
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移民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
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
扶持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
【颁布时间】2004-3-22
【失效时间】
【全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
持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三峡工程移民自1993年正式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库区各级政府、广大移民干部和移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移民搬迁安置和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移民搬迁后,由于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问题。
如农村生产安置条件亟待改善;
库区的经济发展落后,
就业压力大;
移民群众生产技能差;
部分移民中的弱势群体及特困户
需要救助;
等等。
为确保三峡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的实现,加强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十分必要,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移民后期
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三峡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峡工程实施
开发性移民方针的具体实践,是增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能力,提高移民安置质量,保证移民稳定致富的有效措施。
库区各级党委、政府要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增强移民创业就业的
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增加移民收入、改善移民生活质量为重点,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要坚持实行开发性后期扶持方针,以市场为导向,
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努力调整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扩大就业门路,使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促进库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职责
按照三峡移民工作“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三峡建委办公室、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要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予以审核批准,切实将后期扶持资金落实到项目;
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组织实施三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库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
制,明确责任人,落实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从组织保障、资金筹集、工作措施上加大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力度;
要落实有关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和制度,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保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加大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合理使用资金,把有限的资金落实到对移民
的生活救助和生产扶持项目上,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
是监督检查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的依据。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要坚持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基础,结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对三峡库区移民经济发展的其他扶持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
坚持以移民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