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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满足装配、生产汽车及其售后服务为目的的零部件或材料。

1.2零部件供货价格

供方在向需方提供总成件的同时,应当按照需方的要求提供分解备件,但分解备件的总价不得超过总成备件的价格。

具体价格明细见本合同附件《价格协议》

1.3交货时间及数量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以需方下达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确定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为准。

需方一般提前15日下达《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以保证供方按时供货。

《月供货计划通知单》需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供方。

《月供货计划通知单》表样见附件。

供方在收到需方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传真后,应根据该供货计划的需求量和自己的生产能力,在三日内给需方书面确认或反馈意见(即在《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合同章或公章传真回传给需方,并电话确认需方已收到传真)。

若逾期未书面确认或反馈意见,需方则视同供方自动接受该订单,供方不能按时交货,须赔偿需方损失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本月订单数量”是需方根据市场预测出的月度内的总需求数量,但不代表最终交货数量。

供方实际交货数量及交货时间应根据需方当期的生产计划确定,供方应按照双方在本合同第五章准时供货条款中约定的安全库存数量和需方当期的生产计划以及供方的经济生产批量,在确保产品在需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包含需方自有的物流系统)的实际库存始终不低于安全库存的情况下分批滚动发货,确保满足需方的正常生产。

“本月订单数量”大于当月实际交付数量时,多出的未执行订单数量自行作废,不再滚动到下期。

“本月订单数量”小于当月实际交付数量时,供方应自行调整生产及时向需方补货,以确保需方的正常生产。

需方鼓励供方科学、合理地按需组织生产,杜绝盲目库存,把零部件的库存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下批预计生产数量”是需方根据市场预测,提供给供方用以筹备、采购原材料的预示数量,仅供供方参考。

1.4供方应根据需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指定的零部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等要求履行交货义务。

1.5需方根据其实际需求可对该订货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但须提前10日通知供方。

自《月供货计划通知单》发出之日起,双方应按照新的订货计划执行。

如由此造成供方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应避免供方由此而遭受的不必要的损失。

1.6合同履行地点及交货方式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履行地为重庆。

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在需方下达《月供货计划通知单》后,由供方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前2日内送货到需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指定交货地点的代保管仓库、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或生产线旁),由需方或第三方物流公司实行代保管,交付验收入库之前的一切运输费、货物保险费用等所有费用及风险由供方承担。

1.7包装标准、包装物的回收和费用承担

1.7.1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适用双方约定标准;

需方无特别要求的,适用通常标准要求予以履行。

供方应提供妥善的包装和防护方式,以保证产品包装能够使产品安全地运输和贮存。

1.7.2由于采取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的零部件划伤、损坏、丢失,其责任和损失由供方承担。

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

1.8供方每次发货,均须向需方提供《出厂自检报告》或其合格证明及其他需方要求提供之证明,并随货携带发货清单或装箱清单;

.在包装箱外应注明生产批次及出厂日期;

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1.9供方在保证需方在生产现场零部件的周转,应在提供零部件或材料的同时,提供足够的符合相应规格的周转箱(架)等盛具,并有义务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费用由供方承担,并保证其符合需方的要求。

因供方提供的周转箱(架)等盛具不足或者维护保养不善影响需方周转使用的,需方有权对供方产品的供货使用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章产品的质量要求、标识、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2.1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供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以及产品图纸或者样件的要求进行供货。

如果双方未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使用目的,由需方解释履行。

具体按照供方与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技术协议》等规定执行。

对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要求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供方需获得国家相应的认可,并按照规定加以明确的标识。

对于其他需要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认可或者授权的单位进行认证的产品,供方必须获得相应的认可,并按照规定加以明确的标识。

同时供方有义务确保相应产品证书的有效性,并在证书发生变更的第一时间提交新的有效证书给需方及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便需方或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涉及公告备案资料及时进行变更和增补。

若因供方变更和增补不及时,造成国家相关部门一致性检查,对需方进行的经济处罚,则由供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2.2产品标识要求

供方的产品应当具有需方认可的永久性标志、厂家代码标志和生产时间标志;

如果产品体积小,无法注明标志的,应当使用双方共知的符号,以区分不同的生产厂家。

供方的永久性标志在使用前应获得需方的认可和确认,以防止与其他供方的产品标志重复,同时在与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中予以体现。

2.3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费用承担办法

2.3.1供方必须对所提供产品的表面瑕疵和可能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的产品,供方应当按照需方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由需方退货给供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并严格按照《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2.3.2如因供方提供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此引发需方汽车产品需要进行召回的,供方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需方应召回缺陷汽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赔偿需方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2.3.3车辆召回费用由需方凭汽车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或售后服务公司或经销商等单位相关结算凭证统一与供方结算。

2.3.4汽车维修费用按双方于年月日所签订的《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以及供方与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等约定的索赔方法及标准进行计算。

2.3.5需方对收货倡导免检入库制度。

对部分需特别控制的产品由需方进行抽检后入库。

对有明显缺陷的合同产品,由需方出具《不合格品通知单》后进行拒收和退货,并按照《质量保证协议》之条款进行索赔。

因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2.3.6免检入库并不意味着需方对合同产品质量的认同,即需方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仍然保留对供方因其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提起的异议权。

需方在收货后发现合同货物与双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不符的质量问题,需方在向供方提出证明合同货物有质量问题的证据后,需方有权出具《不合格品通知单》后进行拒收和退货,并按照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质量保证协议》之相关条款进行索赔。

2.4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2.4.1需方对供方每一批次交付的产品,应当及时抽验,产品不存在表面瑕疵的为初验合格,并出具初验合格证明。

2.4.2需方有关初验合格证明,是需方向供方出示的代保管证明,对该产品所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需方在后期仍然享有向供方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权利,异议期限为产品入库之日起到汽车三包期满之日止。

需方有关初验的证明不能减轻供应商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也不能排除其后的拒收。

供应商不应将此类验证作为替代其对质量有效控制的证明。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如果在需方生产过程中或者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品,供方同意无条件退货。

2.4.3本合同项下产品的验收地点为需方所在地或指定的到货地点。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以需方所在地有关机构检验报告为准或以需方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5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供方所提供的零部件所有权在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检验合格并装车使用后,所有权及风险始转移到需方。

第三章结算方式及期限

3.1需方根据所采购产品金额,通过电汇方式支付供方。

供方收到货款后,15日内将需方所采购产品送达需方指定交货地点。

3.2供方按照所供应产品金额,15个工作日内开具国家税控系统要求的电脑打印的增值税发票交需方(手写增值税票或手写的销货清单拒收),供方应反复核对确保发票信息、价格、数量准确无误。

如因供方发票有误、密码区无法通过验证等原因造成的退票,供方须重新开具发票。

3.3需方每月24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供方传真《结算单》,通知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供方应于每月月末最后一日前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寄达或直接送达需方财务部挂账。

每月28日后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次月计入财务帐,由此造成的付款延后,其责任由供方自行承担。

3.4供方应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对账函等资料。

如有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需方。

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未经供需双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应收账款转给任何第三方或让任何第三方托收应收账款。

3.5如果供需双方未能继续发生业务关系的,在需方退回供方留存代保管库的不合格品和在各地三包站的更换件,以及不需要留存的产品清理完毕后,供需双方签订《终止供货协议》。

协议签订后12-24个月内(应根据供方所供应的产品的具体的三包期限最长的时间为准),供方应在上述三包期限内按需方要求继续支付所供应产品所产生的三包服务费用(三包服务费用的标准以《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为准)。

《终止供货协议》签订后,需方根据《质量保证协议》之相关条款进行返还留存的质量保证金。

3.6需方有权从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供方因产品质量缺陷、生产延误等而造成的相关一切损失的索赔金额。

如此方法仍不能付清上述索赔金额,则供方应在30天内付清剩余金额,否则视同供方违约。

第四章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4.1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供方不能按期足额供货的,应当按照该《月供货计划通知单》货款总额的1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影响有权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因供方延期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需方停产的,每停产一小时,供方应向需方赔偿叁万元的经济损失,累进计算;

是否停产以需方生产部提供的有关使用单位停产记录和报告为准。

如果造成需方或需方的采购受托方停产超过贰拾肆小时以上的(含贰拾肆小时在内),则供方同意向需方赔偿标准按照伍万元/小时计算停工的经济损失,并以此向需方支付赔偿金。

4.2如果需方要求供方更换三包件或不合格件的,供方延期交付的,每延期交货一天,应当按照该批次货款总额的5%向需方或使用单位支付违约金,累进计算。

4.3如果需方延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违约金。

4.4与本合同如果发生有关的争议,供需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供需双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请诉讼。

4.5本合同有关条款发生文义争执,应当结合合同目的予以解释;

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供方同意以需方对合同文义理解为准。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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