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第5章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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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第5章文档格式.docx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指定个人具体负责。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二)保荐业务规程(业务管理、业务规则、业务协调、工作底稿)

  1.保荐业务管理。

  

(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持续督导、持续培训、工作底稿制度。

 

  

(2)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

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l0年。

  2.保荐业务规则。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方面:

尽职调查、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持续督导)

  

(1)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2)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的必备内容: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保荐机构承诺事项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发行保荐书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是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必备内容:

项目运作流程、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相关承诺事项;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例1·

多选题】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

  A.发行保荐书

  B.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C.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D.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答疑编号1156050101]

『正确答案』ABCD

  (3)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了解)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①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③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4)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A.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特别的,对于创业板发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上面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B.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例2·

多选题】保荐机构( )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A.法定代表人

  B.内核负责人

  C.保荐代表人

  D.项目协办人 

  [答疑编号1156050102]

『正确答案』AC  

  C.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了解):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工作概述;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D.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时持续督导的一个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2)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3)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5)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6)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7)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

  

(1)关于保荐协议。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要求发行人及时通报信息;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保荐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了解)

  (4)发行人的义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制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该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

包括:

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文件、从事保荐业务的记录、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三部分。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包括:

  1)招股说明书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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