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看守工作中建设政治文明研究与分析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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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社会形态里,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社会政治统治,需要建立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状况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民主制度。
在这些制度中,人们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权利实现程度相应获得新的提高,这就是政治文明进步。
”
通过对这段话的辨析,结合对历史上政治文明概念的变迁的考察,我们可以概括出政治文明涵义的基本要素:
第一,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政治意识、制度文明和法治文明等只是政治文明的构成因素,不能代替政治文明;
第三,政治文明与政治文化有较多联系,但只有进步的政治文化才可称之为政治文明;
第四,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包括静态的进步成果和动态的进化过程两个层面,不能将之视为仅仅是过去的政治成果;
第五,政治文明是一个整体,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
二、政治文明的结构体系与看守工作研究对象
政治文明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政治进步形态,是一个由不同部分构成的协调有序的政治系统。
我们可以将政治文明化分为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部分。
看守工作也可按研究对象来加以划分。
从研究的主体对象(人)看;
一类是我们的看守民警;
一类是被监管的对象;
从研究的客体对象(工作)看:
看守所的工作可分公安行政和对监管对象的管理两类。
下面,我将结合政治文明的结构体系,探讨看守所不同类型的对象所要达到的政治文明建设目标:
1、提升素质,实践政治意识文明建设
政治之所以蕴含着文明,主要是因为政治是人类有意识的活动,而不是自然发生的。
如前所述,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
而这种进步状态首先表现为一种精神状态,其次才表现为制度和行为。
有了这种精神意识,人们才去建立制度和规范,并运用这些制度和规范去约束人们的政治行为。
因此,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必须充分认识到政治意识文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在看守工作中政治意识文明建设的开展:
我认为应该按照研究主体的不同,加以区分。
对于看守民警(包括领导干部),我们应该运用政治思想教育、政治道德教育、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等手段,着重使之养成具有良好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动机、政治态度等四个方面的文明的政治心理;
具备公平、公正、理性、权责一体为核心的政治道德。
对于监管对象,我们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和法制教育,使之达到认罪服法,知法守法、积极改造的文明个体。
2、规范看守工作,实现政治制度文明
政治制度是政治意识的承载者,同时对政治行为进行有效规范。
政治制度一旦建立就必然成为政治行为的约束者,而且它的作用也必须通过规范政治行为而体现出来。
在看守工作的建章立制方面,近年推行的警务规范化建设可以说是对政治文明建设的富有成效的尝试,取得了较好成绩。
我认为在制度文明建设方面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审慎原则。
审慎就是负责任,是重分析而非规定。
我们应该认识到一项制度不是把人的精力导向某一个单一目标的导管,也不能想象出一个多种用途的渠道来补救这一形象。
一项制度实际上是一个活跃的事物,自行突入一个有各种相互作用的力量的领域,以复杂的形式和在不同程度上改造这些力量。
因此,我们不能对后果的复杂性掉以轻心,粗制滥造制度。
(2)制度建设的规制功能要合理、合法。
政治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给政治生活和政治行为划定边界。
对于看守所而言,任何制度只要是关于民警与监管对象或者是两类不同的工作的,就必然会涉及到权利义务的重新界定。
由于在押人员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我们在制度建设时,首先要把握好权责规制的合法性,以确保制度不会侵犯客体的权益,具有长远性和可行性。
其次,还应该从合理性方面加以考虑,不能出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欲望驱动,无视在押人员的合理要求。
制度的建立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还要经得起公开的考验。
(3)要寻找制衡措施。
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博奕的结果,它体现了态势的均衡。
在看守所内,这种均衡由于人员权利的不一,其均衡点是偏向于我们的民警这一方的。
任何制度如果想长期存在,必然要有制衡,而不能依靠强力和机遇。
看守所制度的制衡力来源于外界(人民群众和相关单位)和所内(在押人员)两方面,后者也就是赋予弱势群体对制度的监督权。
3、推进看守工作管理水平,表现政治行为文明
在一定意义上讲,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还不算是政治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才是真正的政治文明。
因为没有政治行为文明,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就会无从表现出来。
政治行为文明的灵魂是有序。
由于政治本身是“众人之事”,因而,任何形式的政治行为都会是一种群体行为活涉及群体的行为。
而只要是群体行为,必然就会有一定的程序和规范。
因此,有序可以称为政治行为文明之魂。
在看守工作中,是否能保证监所秩序井然是衡量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
而看守所工作的有序实际上秩序和自由的完美契合。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实现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包括对因人员的不同性质而产生的不同层次权利的保护和对违反监所管理规定人员的依法处罚;
二是对管理工作权限的明确,杜绝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现象。
三、如何通过看守工作实践政治文明
我认为看守工作中实践政治文明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力度:
1、法律素质是提升公民文明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民警和在押人员普及法律教育。
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然要求公民法律素质与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同步进行、同时提高。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一是依法治国要求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作为看守民警,不懂法不知法,何以当家作主?
二是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在押人员法律知识贫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何谈起?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公民生产、生活、工作,处处遇法,事事有法,在押人员如果不知法,不具备法律素质,今后走向社会势必寸步难行。
2、要对在押人员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看守所在押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
(1)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
(2)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
(3)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罪犯。
第一类人员中,还包括部分一审被判处有罪,等待二审裁定的人员;
同时判处徒刑的人员以其政治权利是否被剥夺,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类人员。
在监管工作中,我们应该认清这些关押对象权利层次的不同,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利。
当前在看守工作中,在押人员的有部分权益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已经萎缩:
如
(1)《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犯每日应当有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个别看守所由于场地限制,无法实现。
(2)《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规定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
但对于关押期间,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权则没有明确规定,其原则似乎是“无病不理”。
我认为应该参考正常公民每年对其进行一次身体检查,一方面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监所的安全。
3、赋予在押人员意见表达权。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六大自由或权利,我们可以简称为意见表达权。
我国宪法很重视这六项权利,不仅如此,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还制定了许多相关法律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看守所在押人员也是公民(即使被判处死刑,也没有剥夺其公民权),我们应承认他们有表达意见的权利,这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承认他们有意见及意见表达权,就是把人当人,而不是当成能发声但无意见的动物。
赋予在押人员意见表达权对于改进我们的工作,防止腐败现象都有监督作用。
4、慎用处罚权。
对在押人员的处罚,《看守所条例》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监规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
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一种是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七条规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这里主要谈第一种,对违反监规的,处罚应该慎重,尤其是要合乎程序。
条例中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该是有两道程序,对违反监规的,首先给予警告、训诫;
当警告、训诫后,情节严重,经教不改的,再禁闭。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慎用处罚权,要按照程序走,不能逾越,一步就跳到禁闭。
5、行政透明化。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
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对此,我支队专门建立了相关的减刑假释细则,但无论是条例,还是细则,似乎都将这条规定视为公安内部的行政审批制度,没有较多地考虑已决罪犯的知情权。
而这项制度一方面恰恰涉及到在押如人员自身的最大权益;
另一方面对申报减假人员的资格评估,缺乏来自制度外的监督机制。
一项行政制度是否合理,除了在制定时要客观、公正合理划分权责外,还需要在执行时有透明的环境和来自制度外的监督制约,才能逐渐完善。
参考资料
1、[美]斯蒂芬·
L·
埃尔金等《新宪政论》
2、[德]克劳塞维茨《论战争》
3、[美]汉米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
3、虞崇胜《政治文明论》
4、应松年《依法行政十讲》
5、范振雄:
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6、范忠信:
生存权、意见表达权与人权
7、洪艳蓉:
现代法制中的弱者保护
8、张方:
法律素质是公民素质的基本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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