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教育发展联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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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教育发展联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四)许昌学院负责建立由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有关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代表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定期就校地校企合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

牵头负责中高职、本科衔接体系的建设,参与相关项目的遴选、审核、评估、验收等管理工作。

四、扶持范围

(一)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实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职业院校和应用类技术院校。

(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

(三)市级职业教育试点项目。

五、扶持重点

(一)实施品牌示范职业院校、特色职业院校建设工程。

重点围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基础能力、信息化、管理机制、服务能力六大任务开展建设,品牌示范校全面完成六项建设任务,特色校至少完成三项建设任务,实现校企合作方面取得新突破,多元化办学机制基本建立,办学活力明显增强,大幅度提高办学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使其成为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为许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技能型人才。

专项资金用于品牌示范校、特色校建设的比例不少于50%。

奖励标准:

纳入国家示范校建设规划的项目奖励200万元;

纳入省品牌校建设规划的项目奖励120万元;

纳入省特色校建设规划的项目奖励100万元;

其它纳入国家及省建设规划的项目奖励60万元。

(二)实施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工程。

重点围绕“3+2”、“3+4”中高职衔接体系、育人理念及模式创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培训四大任务开展建设。

使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更加通畅,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不断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服务地方产业能力强、能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专业或专业群,产出一批教学成果和教学研究成果,建成一批课程、教材、课件等优质教学资源并实现开放共享。

专项资金用于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的比例不少于10%,奖励标准:

国家级、省级重点扶持建设专业奖励90万元。

用于“3+2”、“3+4”专业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少于10%,纳入省及省以上建设规划的专业奖励90万元。

(三)校企合作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

支持校企合作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促进产教融合,建成多功能产、学、研中心。

专项资金每年用于校企合作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比例不少于的10%,奖励标准:

纳入省及省以上实训基地项目奖励标准60万元。

(四)实施名师工程。

支持职业院校从高校、企业和社会上引进一批高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兼职任教;

引进高技能人才,重点支持建设10个左右由企业、职业院校的高技能人才领衔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专项资金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比例不少于3%,奖励标准:

市级及市级以上认定的工作室奖励10万元。

(五)预留17%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当年应支持的职业教育发展事项。

(六)专项资金只对纳入国家、省、市建设规划,且当年仍承担有建设任务的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

六、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新建专业就业、升学前景好,已列入“3+2”、“3+4”高等职业教育试点,或确定为省、市重点扶持的品牌示范、特色专业,符合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建设规划、建设方案经论证切实可行。

(二)申报学校与相关企业已形成长期稳定、紧密和实质性的合作关系。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成为学校重要的办学模式和特色。

校企双方在专业教学改革、实习实训设施建设、学生实习和就业、企业职工培训、专业师资共享等方面有实质性合作内容。

(三)申报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省级应用技术类院校、省级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特色院校(或省重点职业院校);

国家级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院校(或国家级重点职业院校);

被认定为市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或全民技能提升培训基地)。

七、申报审核

项目申报每年一次,当年完成项目立项、评审。

申报学校应根据规定填报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项目申请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方案、项目预期效益评价,纳入省及省以上建设规划项目的文件等。

八、评审公示

(一)市教育局组织市人社局、许昌学院、行业专家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在市教育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市教育局向有关部门通报公示结果,并将支持项目及资金预算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落实、核定项目资金,在市财政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九、资金管理

(一)根据市政府批复,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将专项资金下达至项目学校所在县(市、区),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拨付学校。

市属学校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拨付学校。

(二)学校应按照专项资金指定用途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的支出,项目学校及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十、资金使用

(一)专项资金应按照获得支持的项目类型使用。

可用于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材开发与应用、师资培训、教学改革、技能大赛、专兼职教师聘用、学生实习;

技能大师工作室、专业实训基地建设;

实训设备添置与维护、实训耗材购置;

产品研发和基地运行过程中的水、电、气等支出。

(二)专项资金用于师资培训的比例不得少于15%,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不得超过30%。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品等与学校内涵建设无关的支出。

(四)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十一、项目监管

(一)定期报告。

每年12月20日前,各项目学校要向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1、本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绩效自评报告等。

2、要求安排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报告。

3、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概况、项目内容、资金预算、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等内容。

(二)项目变更。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未经报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

十二、监督检查

(一)专项审计。

市教育局对当年支持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

(二)专项督查。

市教育局组织人社、许昌学院等部门,对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不定期检查。

(三)专项审计和专项督导结果将作为今后申报项目和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对审计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或收回专项资金。

对挪用、截留、转移、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

(四)项目学校及单位要自觉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节约、高效。

十三、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在实行期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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