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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型不平衡报价)
某承包商参与某高层商用办公楼土建工程的投标。
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对报价进行调整,现假设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相同且能按月度及时收到工程款(不考虑工程款结算所需时间),贷款月利率为1%,调整前后的报价及工程工期情况见下表:
以工程开工日期为折算点,以下为计算工程限值的2个公式:
(1)一次支付现值公式P=F(P/F,i,n)
(2)等额年金现值公式P=A(P/A,i,n)其中,P—现值(万元);
F—终值(万元);
i—利率(%);
n—工期(月)。
单价调整前的工程款现值:
PV前?
1480/4?
(P/A,1%,4)?
6600/12?
(P/A,
1%,12)(P/F,1%,4)?
7200/8?
(P/A,1%,16)?
370?
3.902?
550?
11.2551?
0.961?
900?
7.6517?
0.8528?
13265.46万元
单价调整后的工程款现值:
PV后?
1600/4?
7200/12?
(P/A,1%,12)(P/F,1%,4)?
6480/8?
400?
600?
810?
13336.04万元
二者的差额?
13336.04?
13265.46?
70.58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不平衡报价法在本工程中的采用是正确的。
承包商对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如桩基围护工程等)报高一些,后期工程项目(如装饰工程等)适当降低,承包商较好地实现了“早收晚付”,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起到了工程资金风险地有效目的。
案例三:
(工程量型不平衡报价)
①果承包商在报价过程中判断出标书工程数量明显不合理,这就是盈利的机会。
对于某分项工程,承包商的单价已定为100元/m3,如果有绝对把握认为标书列明的10000m3,工程量有误,应该是15000m3。
那么,就可以把B.Q.单里的单价报得高一些,例如,报到130元/m3。
承包商报价时是按照130元/m3×
10000m3写入合同金额里,而实际发生数是130元/m3×
15000m3
实际多收:
130×
15000-100×
15000=450000元
②如果认为标书的工程数量比实际的工程数量要少,实际施工时绝对干不到这个数量,那么就可以把单价报得低一些。
这样投标时好象是有损失,但由于实际上并没完成那么多工作量,承包商会赔很少的一部分。
在投标中,这种方法可以降低工程的总的报价,从而提高竞争力。
对于某一项分项工程,承包商的单价已定为100元/m3,如果有绝对把握认为标书列明的201X0m3,工程量有误,应该是10000m3,那么,就可以把B.Q.单里的单价报得低
。
一些,报到85元/m3承包商报价时是按照85元/m3×
201X0m3写入合同金额里,而实际发生数是85元/m3×
10000m3
承包商在报价中,可以比其他承包商少报20×
201X0=400000元。
结合上面提到的多报案例:
承包商应该报价10000×
100+201X0×
100=3000000元。
承包商实际报价10000×
130+201X0×
85=3000000元。
承包商实际成本100×
15000+100×
10000=2500000元。
承包商获得收入130×
15000+85×
10000=2800000元。
通过以上比较,承包商在报价的时候总价不变,提高了竞争力。
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获得了300000元的额外收入。
案例四:
(图纸不明确带来的不平衡报价)
江苏某大型电厂一期主厂房桩基工程,此项目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苏源集团江苏发电有限公司、泰州市泰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五方共同出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良好,属国家重点工程。
竞争对手主要为当地和上海的管桩施工队伍,这些队伍管桩施工经验丰富,投标报价水平偏低。
经过对项目状况、竞争对手的情况分析,从企业自身需求出发,为了能够在管桩施工领
域占领阵地、开创局面、打开市场、建立信誉,决定采用竞争型策略,以成本加微利报价。
低价的投标策略确定后,在具体报价中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
桩基施工的工程项目相对较少,只有打桩和送桩两项,招标文件要求两种桩径的送桩长度分别为3m和5m,补充通知将两种桩径的送桩深度均按5m报价,通过对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和图纸分析,送桩深度可能不足5m,送桩的结算工程量很可能小于招标工程量。
因此,报价中适当调低了送桩单价,也就是在总价不
变的情况下调高打桩单价,以期在合同执行中为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
此后的实践证明:
此次采取的投标策略是正确的。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两段互相衔接的公路施工招标。
由于两段公路施工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不同,一段需打通较长的隧道,另一段有大跨度桥梁施工,因此招标人在招标时将这两段公路分为甲、乙两个标段。
招标文件规定:
同时投两个标段的投标人如果甲标段中标,乙标段有4%的评标扣减;
投标工期以24~30个月内为合理工期,评标时两个标段都以24个月为基准,每增加1个月在评标时加上0.1百万元。
有A、B、C、D、E五个承包商的投标文件是合格的,其中A、B两个投标人同时对两个标段进行投标。
承包商的投标情况如下:
(综合评估法)
下面是五家投标单位投标书及技术标的评标情况:
技术方案标:
经专家对各投标单位所报方案比较,针对总平面布置、施工组织网络、施工方法及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机具设备配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等项综合评定打分为:
A单位为95分、B单位为87分、C单位为93分、D单位为85分、E单位为80分。
案例五:
(违约责任)
例:
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了一项花园工程。
由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由C建材公司供D水泥厂生产的水泥。
1995年9月15日,建材公司提供20吨水泥进入工地,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送检测试,结论为合格水泥。
之后,C建材公司陆续组织水泥进场,共计680吨。
同年10月11日,B公司从C公司供应的水泥中再次抽样送检,经检验确认为废品水泥。
此时水泥已用去613吨,分别浇筑在花园工程A楼的12层至15层。
经有关部门检测,第12层至15层的混凝土强度不合设计要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决定对第12层至15层推倒重浇。
A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C公司和D厂,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游旅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龙宫大酒店,该项目以龙宫大酒店(甲方)与某市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
龙宫大酒店于1986年3月10日(农历二月初二龙抬头之日)剪彩开业。
1989年8月1日,原告(合同乙方)诉称:
被告(合同甲方)于1986年3月8日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至今已达两年有余,但在结算工程款时制造事端,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
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拖期的利息。
1989年10月10日庭审中,被告答称:
原告主体施工质量有问题,如:
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
因此,日本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
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另还有其它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76万元。
共计损失200万元,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
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对某项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进行投保。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
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暴风雨袭击是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分部工程造成破坏,损失计18万元人民币,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使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人民币,业主应给予赔偿。
4.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人民币,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人民币,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
工人窝工费3.8万元人民币,业主应予支付。
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人民币,业主应予支付。
案例六:
(索赔)
某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订立了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
合同规定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10%时,超过部分的单价按原单价的90%结算。
合同工期为22天。
乙方在开工前及时提交了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所示(双线代表关键线路),并得到了甲方代表的批准。
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
因甲方供应的材料有误造成A工作和B工作工效降低,作业时间分别拖延2天和3天,分别增加工日6个和8个,窝工20个工日,工作A使用的租用施工机械每天租赁费为400元,台班费为650元,工作B使用的自有机械台班费为500元/台班,其中台班折旧费为100元/台班:
人工工日单价为30元/工日,窝工补偿标准为20元/工日
事件2:
为保证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C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20m3,作业时间增加1天,该工作综合单价为90元/m3;
事件3:
因设计变更,工作E工程量由450m3增至500m3,该工作综合单价为70元/m3;
事件4:
事件1结束后,A、B工作未结束前,在施工过程中,因供电中断造成全面停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6个工日。
上述事件均发生在不同时间,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解答:
1.工期索赔:
篇二:
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
一、招标阶段
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
※案例:
(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
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
★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
《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