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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2、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等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作需要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加班的,由员工部门领导填写加班申请,报所在部门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家、地方规定或因特殊情况,集团公司可对作息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作息时间以人力资源部或综合办公室通知为准。

第五条指纹考勤

1、凡集团公司员工均需到人力资源部进行指纹录入登记,新入司员工应于入司当日到人力资源部进行指纹登记。

2、刷指纹签到时间规定:

每天两次指纹考勤,8:

00之前签到,17:

00之后签退;

工作地点不在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部门可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签到及签退时间,但应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刷指纹考勤时,考勤机发出“谢谢”的语音提示时,代表签到成功;

考勤机发出“请重按手指”的语音提示时,代表签到失败,需要重新签到。

第六条上班时间10分钟后(即8:

10后)未签到(通勤车晚点等客观原因除外)视为迟到,下班铃声响起之前(即17:

00前)签退视为早退,员工事前不请假或假满未续假擅自不到岗,视为旷工。

员工必须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岗。

若员工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推迟签到或提前签退,可由其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推迟签到或提前签退,但推迟或提前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禁止在规定签退时间前提前在考勤机处排队等待刷指纹签退,一经发现,按早退处理。

第七条当月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达到30分钟以上,按照旷工半天处理;

迟到、早退累计到达12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八条所有参与考勤的人员,若当日出现漏刷指纹一次或一次以上,必须由其本人提交《特殊情况考勤说明》,《特殊情况考勤说明》中应包含监控视频(截图)或其它可证明出勤的材料,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补录指纹记录。

第九条《特殊情况考勤说明》应在当月考勤周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人力资源部,指纹机无该员工当天考勤记录且人力资源部没有收到该员工当天的《特殊情况考勤说明》或者休假、出差申请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十条员工因私事在工作时间出、入公司,均需刷指纹进行考勤登记;

员工因公事在工作时间出、入公司,可不刷指纹进行考勤登记,但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车单、出门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办理公务的,需要在e-HR(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按请假流程进行申请,请假类别选择“其它”,并注明外出理由。

公务办理结束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考勤周期

每月考勤周期起止时间为上个月25日至当月24日。

如遇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考勤统计

人力资源部于每月25日至30日进行当月考勤的统计汇总工作,并交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报财务部作为计算工资依据。

第三章休假管理

3.1事假管理

第十四条员工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

第十五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请事假,不扣除当月工时,超过200小时部分按照1.5倍计发计件工资;

非计件工资制员工,请事假,按请假天数扣除相应工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月计薪天数(21.75天)。

3.2病假管理

第十六条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取得当地区(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方可请病假。

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一般情况下应提前请假,临时或突发患病不能来的,应由家人或委托他人电话请假,病愈上班时必须持医院的诊断书,补办手续。

无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者,各部门领导无权签批病假申请。

第十八条员工赴外地工作期间患病,须凭所在地当地区(市)级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或诊断书,方可申请病假。

第十九条异地员工休病假,原则上不许回家休养,特殊情况由部门领导报请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回家休养,并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条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集团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标准如下:

等级

实际工作年限

集团公司工龄

10年以下

10年以上

1

5年以下

三个月

六个月

2

5年以上

九个月

3

--

十二个月

4

15年以上

十八个月

5

20年以上

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一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计入病假医疗期。

第二十三条员工病假期间工资,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按其基本工资的80%予以支付;

超出规定医疗期的部分,则按照事假处理。

3.3婚假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本公司未婚员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均可享受婚假10天。

如在本公司入职前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则无法享受婚假。

第二十五条员工申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员工请婚假时,必须由本人在婚姻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过期无效。

第二十六条婚假须一次休完,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计入婚假期间。

第二十七条婚假期间,工资全额支付。

公司不予报销休假期间任何费用。

3.4产假及护理假管理

第二十八条凡本公司女员工依法生育子女的,均可享受产假待遇。

第二十九条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员工,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难产者,可追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三十条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按照事假处理。

第三十一条配偶生育,男员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第三十二条有不满12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多加30分钟。

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每天往返途中的累计时间不超过1小时。

此后如特殊原因仍需继续哺乳,需经主管领导同意,且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三条女员工符合上述条件,但由于工作原因提前结束产假者,根据其所剩余的产假天数按每天8个小时折算,哺乳期限直至将剩余的产假休完为止。

第三十四条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计入产假及护理假假期。

第三十五条产假、护理假期内的生育津贴由公司以工资形式先行全额支付。

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发放后,由财务部扣除相应金额并将剩余部分支付给员工本人。

第三十六条公司不予报销产假与护理假期间任何费用。

3.5丧假管理

第三十七条员工或员工配偶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不幸去世,员工可申请丧假3天。

第三十八条员工在外地的近亲属去世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超过3天的部分,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计入丧假假期。

第四十条丧假期间工资全额支付,公司不予报销丧假期间任何费用。

3.5调休假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于满足本制度第七十三条的员工,可在加班申请通过后,依据剩余调休时间申请调休假。

调休假可以抵顶事、病假。

第四十二条当年度加班累计的调休时间,必须于当年度内休完,否则在下一年度予以清零。

各部门负责人需根据部门工作任务情况合理安排员工的调休假,但单个员工单个考勤周期内申请调休假天数不得超过5天。

第四十三条调休假期间工资全额支付,公司不予报销调休假期间任何费用。

3.6带薪年休假管理

第四十四条休假条件

集团公司在岗员工,且在公司内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以员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为“连续工作满一年”。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

2、当年脱产学习半年以上者;

3、旷工3天及以上者;

4、因本人提出辞职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者。

如果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满足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累计病休时间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四十五条休假标准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年限指职工本人自入司当日起连续在本公司实际工作的年限,中断的工作时间不计入累计工作年限: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符合相应休假天数的,将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

2、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生育假待遇。

3、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退休返聘人员,只享受统筹年休假。

第四十六条新入司员工且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员工在2013年7月1日入司满1年,该员工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2天,具体算法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日历天数共计183天,(183÷

365)×

5=2.5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所以取整后为2天。

第四十七条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据第四十条年休假标准核定员工年休假天数,并对员工的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将结合生产运营情况,于年初统筹安排年休假。

统筹休假计划,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综合办公室于年底共同制定下一年度休假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统筹安排的年休假,从员工应休年休假中扣除相应天数。

第五十条对于扣除公司统筹休假后仍有剩余年休假的员工,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本着完成工作任务需要与员工个人意愿要求兼顾的原则,于每年年初统一安排该部分员工年度休假计划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避免员工临时性集中休假。

第五十一条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由部门负责人于每年年初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支付工资。

第五十二条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要求的员工,年休假必须按照部门年初制定的休假计划进行申请,且一次休假必须超过5天(包含5天)。

员工当年必须休完当年度全部年休假,未休的年休假将在下一年度自动清零。

年休假不可以抵顶事、病假。

第五十三条员工休年休假必须提前一周进行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员工休年休假需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理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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