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公司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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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完成后,应报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备案。
严禁将生产经营工作、场所、设备等项目,发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公司要将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自身安全管理体系中,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采用由具体部门(单位)和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公司聘用的外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持有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照。
2、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3、规范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文件。
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5、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6、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的资格证。
7、所有作业人员的花名册和身份证明材料。
8、相应特种设备有效的检测合格证明或准许运行使用证明。
9、所有作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10、在作业区域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备案的证明。
第五条公司在与外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合同期满后,要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外包单位。
公司与外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要明确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单位对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第六条公司每年要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
第七条公司要将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如实告知外包单位,对发包项目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公司要对外包单位的技术装备、专业人员、安全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严禁聘用无技术装备、无专业技术人员、无安全管理机构或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有严重缺陷的承包单位。
第九条对于不服从安全管理、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外包单位以及发生炮烟中毒事故的,公司必须立即终止合同,并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条公司必须对外包单位劳务用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培训、考试等安全基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环保部、采矿厂要定期组织对外包单位作业区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督促外包单位限期整改。
督促外包单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及时通报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情况,提出具体安全生产措施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要督促外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员工工伤保险办理、职业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完善等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与管理。
外包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设施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取数额和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确定。
合同期满后,与外包单位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公司对所属外包单位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1、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外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2、除审查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外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外包单位落实到位。
4、督促外包单位做好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工作,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5、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外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6、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五条公司聘用的外包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纳入安全管理考核之中。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每月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每年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对评选出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外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劳务用工的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按规定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外包单位聘用的井下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
2、年龄应满18周岁,且不得超过55周岁。
3、身体健康,无从事相应工作的职业禁忌症。
4、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5、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6、严禁女性从事矿山井下生产作业。
第十九条外包单位要做好下列主要安全基础工作:
1、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制定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按照计划组织落实。
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对所承担的工作,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在生产作业班组设立安全员,并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创造文明的现场作业环境。
5、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公司,做好各级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外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满足下列要求:
1、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3、外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一条外包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指导,定期向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外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按有关规定立即向公司如实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公司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外包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时,由公司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督促外包单位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落实伤者工伤待遇等项工作。
发生工亡事故时,外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外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工亡事故,公司要追究外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一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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