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里镇操办宴席报备制度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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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宴席规范
第四条严格控制操办宴席的事宜。
以下事宜可在适当范围内操办:
(一)本人及子女结婚;
(二)直系亲属去世;
(三)70岁及其以上的整旬寿宴;
(四)其它。
第五条严格控制宴席规模。
因上述事由确需操办宴席的,所设宴席不得超过全镇平均水平(原则上所设席口不得超过15桌),时间不能超过1天。
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操办。
第六条严格控制宴请对象。
不能以各种方式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七条操办婚丧等喜庆事宜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操办;
(二)不准安排下属参与操办;
(三)不准借他人名义变相操办;
(四)宴席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平均水平;
(五)所设宴席必须符合食药监部门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要求。
第八条参加婚丧等喜庆事宜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参加违规操办的宴席;
(二)不准使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参加近亲属以外人员操办的宴席,礼金(礼品)原则上不超过社会上通常的随情标准。
第三章备案报告
第九条严格实行事前备案制度。
(一)事前审批:
涉及备案范围内的当事人应当在操办婚宴、70岁以上整旬寿宴3个工作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申请内容包括操办事由、时间、地点、规模及请客对象等。
(二)事前备案:
本人参与操办丧事的,应及时书面或口头备案;
备案范围内的当事人本人参与操办直系亲属宴席的,应事前书面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操办事由、时间、地点、规模等。
第十条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备案。
(一)村干部的申请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核,镇纪委、监察室备案,其中,村党组织书记的申请由镇党委审核后交镇纪委备案;
(二)镇政府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申请,分管或包片领导审查后交由主持机关工作的领导审核,镇纪委、监察室备案;
(三)副科级以上干部职工的申请,由镇党委审核后交镇纪委备案,其中,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申请,由镇党委审核,报县纪委备案。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事后报告制度。
备案范围内的当事人操办宴席后,如有超出规模和要求的,须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镇村两级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规范宴席操办的主体责任:
(一)各村总支、支部书记是规范宴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村党员干部加强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备案)报告等制度,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作为村干部“双述双评”、党员民主评议的内容。
(二)各村纪检委员应当对本村党员干部操办宴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配合开展对违规党员干部的查处。
(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应当以身作则,以上带下。
第十三条规范宴席操办由镇纪委、监察室牵头,负责受理相关信访举报,查纠违规行为,强化廉政审查。
党政办、综治办、派出所、卫生院、食品药品监督所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网络舆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对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镇纪委依纪依规处理,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六条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
对于教育管理不严格、监督查处不到位,本村本单位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参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视发生次数,对责任单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等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镇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百里镇镇村干部红白喜事宴席备案登记表
申请备案
人情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工作时间
职务岗位
事由
操办宴席地点
宴席规格、标准及规模
操办宴席时间
年月日
村党支部书记审核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分管或包片领导审核意见
年月日
镇纪委、监察室审核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镇党委、政府审核意见
责任追究或处分情况
年月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