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义扰乱法庭秩序罪刑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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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义扰乱法庭秩序罪刑Word格式.doc

开庭审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审判组织既可以是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可以是独任庭进行独任审理。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

法庭具有极大的尊严性、严肃性。

  法庭秩序是指为了保障法庭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各种活动得以正常顺利进行,要求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共同遵守和维护的秩序。

法庭秩序是审理诉讼案件的活动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法律保障,严重干扰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害。

对这种行为适用刑事制裁,实属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款规定: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5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根据有关现行法律的规定,干扰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经济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屡屡发生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

在审判过程中行为人进行喧哗、吵闹,或者众多人对法庭进行冲击,或者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所有这些行为都严重地干扰法庭秩序,妨害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有的甚至造成审判活动中止无法继续进行,造成人员人身伤害,使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严重的侵害,影响甚烈,危害甚深。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观要件

  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1、从犯罪时间看,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

法庭审理即从宣布开庭时起到宣布闭庭止,包括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评议、法庭宣判等各个阶段,既包括一审、二审,也包括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

  2、从犯罪地点看,扰乱法庭秩序罪限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内。

这里的“法庭内”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行为人在法庭内扰乱法庭秩序,也包括在法庭附近干扰法庭秩序,在法庭外对正在参加诉讼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将其从法庭内追赶到法庭外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等等,都应视为发生在法庭内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既也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世在法庭内,也包括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之一发生在法庭内的行为。

如果行为和结果都不发生在法庭内的,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3、从犯罪行为来看,须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的多人,所谓哄闹,是指在法庭上或法庭周围进行起哄

  喧哗、吵闹、搅乱、喧闹、指责、诽谤、辱骂、播放噪音等活动,以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所谓冲击,主要是指未经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

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

在法庭上殴打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

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等等带有暴力色彩的活动。

所谓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即在法庭上殴打执行公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

在法庭外殴打正准备参加开庭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应视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对于不是参加开庭或正准备开庭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殴打行为,如在侦查阶段殴打正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的侦查人员,在执行阶段殴打人民法院执行判决的执行人员等,就不能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论处。

构成犯罪的,也应是他罪,如妨害公务罪。

此外,扰乱法庭秩序罪还必须以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构成必要。

虽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但若没有给法庭秩序造成严重扰乱,也不能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论处。

  4、从犯罪的结果看,必须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主要包括下面情况:

(1)出于卑鄙恶劣的个人动机、目的,如打击报复、泄愤、侮辱等;

(2)纠集多人进行哄闹、冲击法庭的;

(3)不听劝阻、制止,多次干扰法庭秩序的;

(4)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法庭设施的损坏或司法工作人员人身、精神损害或导致法庭秩序混乱、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等后果;

(5)其他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造成法庭审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主体要件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为自然人。

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人:

(1)诉讼参与人。

如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当事人本身、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本身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2)旁听的人员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听劝阻,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不允许旁听的人员,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在法庭附近设置高音喇叭,进行高分贝噪音干扰,向法庭内投掷石块,或在法庭附近拦截有关正准备参加诉讼的人进行侮辱、殴打、围攻等。

  (四)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主观要件

  扰乱法庭秩序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实施该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态度。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认定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与非罪的界限

  1、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2、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

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区分开来。

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乱法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来论处。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从本质上讲,干扰法庭秩序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表现情况

  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按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的。

但在本法中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一新罪名的情况下,将扰乱法庭秩序从扰乱社会秩序中分离出来,加以专门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特别条文优先于一般条文,则应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处

  1、从客体方面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为法庭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

  2、处罚范围不同,对于聚众扰乱法庭秩序因而构成犯罪的,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罚,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只处罚首要分子。

  (三)扰乱法庭秩序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扰乱法庭秩序也必然妨害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审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与妨害公务罪有着显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仅为法庭秩序,范围比较窄,而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除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秩序外,还包括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客体较为广泛。

  2、客观方面不同。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实施的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既包括采用暴力或威胁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仅限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显然,在客观方面要比扰乱法庭秩序罪窄得多。

  3、犯罪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从时间上看,限于人民法庭宣布开庭至宣布闭庭过程中,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法庭内(广义理解上的法庭)。

而妨害公务罪是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期间,从时间上看,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场所,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内,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场所。

很明显,妨害公务罪的发生的时空范围比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要大得多。

  三、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处罚

  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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