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14-2635)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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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14-2635)Word文档格式.doc

3.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

第四章项目建设 10

4.1土地 10

4.2设计 10

4.3建设 11

4.4竣工 13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13

5.1运营与维护 13

第六章水质指标、水质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 15

6.1水质指标及水样的采集 15

6.2检测 15

6.3水质超标的处理 16

第七章水量、水价和水费结算 18

7.1水量计量 18

7.2基本水量 18

7.3水价及调整 18

7.4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 19

7.5地点 20

7.6货币 20

第八章项目设施的移交 20

8.1移交委员会 20

8.2移交范围 20

8.3最后恢复性大修 21

8.4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21

8.5移交效力 21

8.6风险转移 22

第九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22

9.1不可抗力 22

9.2保密 23

9.3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23

第十章违约赔偿 23

10.1赔偿 23

10.2减轻损失的措施 24

10.3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24

第十一章终止、变更和转让 24

11.1甲方的终止 24

11.2乙方的终止 25

11.3终止后的补偿 25

11.4终止后的移交 25

11.5甲方的变更 25

11.6乙方的转让 26

第十二章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26

12.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6

12.2仲裁 26

12.3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26

第十三章其它 27

13.1通知 27

13.2合同文字 28

13.3生效日期 28

附录1:

调价公式 29

附录2:

终止补偿 32

XXX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项目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本协议由XXX省XXX市XXX区人民政府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

鉴于:

(1)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该项目已于年月日获得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

(2)(甲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竞争性谈判,确定由(乙方)承担本项目。

为此,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章 术语定义

2.1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XXX省XXX市XXX区污水处理项目,远期规模6万吨/日,一期建设规模2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内设施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最终将水厂无偿移交给政府。

厂外配套市政管网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建设地址为XXX省XXX市XXX区内。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法律变更”

指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或者

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计算的污水处理水量。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生效日期”

本协议13.3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3.2条规定的含义。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1%。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政府部门”

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2.2其它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列词语的释义如下:

(a)“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c)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d)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e)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3.1特许经营权

3.1.1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3.1.2按本协议规定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权具有独占性,甲方保证不再将本项目的特许权部分或全部地授予其它第三方,在项目所在地不再批准与本项目内容相同或有竞争的项目或业务包括中水回用项目,除非乙方因未能履行本协议下乙方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

3.1.3在本协议约定项目范围内,如果甲方需要对现有设施进行扩建等项目的建设,如果乙方愿意投资上述项目,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3.2特许经营期

3.2.1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30年,(含10个月施工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3.2.2特许经营期期满时,项目公司可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

3.3 特许经营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a)由于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实现开始商业运营延误;

(b)其它项目公司合理提出并由甲方同意的情况。

那么,特许期应予以延长,使项目公司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利益相同的地位。

3.4特许经营权的转让

3.4.1项目公司可以以本项目在特许年限内的收益权、全部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向为本项目融资的债权人提供担保、质押和抵押;

3.4.2不违背本协议条件下的资产、经营权转让、委托等,但须经甲方同意;

3.4.3其它经甲方认可的情况。

3.5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内:

3.5.1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3.5.2本项目已经获得权限政府部门的批准立项,并真实拥有;

3.5.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6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3.6.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6.2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7.1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3.7.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7.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3.7.4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3.7.5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3.7.6政府提供当地财政局的补充付费承诺函(即应支付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政府实际征收到的污水费之间的差值由当地财政承诺付费),该函需在本项目正式动工之前提交乙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7.7提供当地人大对该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同意函;

3.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8.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3.8.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3.8.3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3.8.4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第四章项目建设

4.1土地

4.1.1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期内:

(a)乙方以出让方式(8.2万元/亩计,该费用已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切费用)取得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的合法性、独占性地使用项目场地。

(b)如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延长,则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应相应顺延。

(c)在乙方提供全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要的相关费用、手续的前提下,甲方在5个月内提供乙方土地使用权证。

4.1.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4.2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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