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以九鼎为例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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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 9
六、优惠政策 11
第一部分九鼎投资挂牌分析
一、九鼎投资结构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
截止到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以认缴金额计算为264亿元,其中股权基金共250亿元,债权基金14亿元,股权基金均以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该等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主要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昆吾九鼎的下属子公司担任。
持股比例:
85.52%
挂牌主体: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鼎投资”或“公司”)
98.07%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鼎投资此次股票发行对价支付方式为合伙制基金财产份额,交易实质为换股并购。
此次发行是公司发行股票购买公司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部分出资人在基金中的出资。
此次发行股票以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作为对价支付方式的原因:
(1)部分基金出资人希望与公司一起成长,并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但却不能支付足够多的现金。
(2)基金份额较现金而言,未来增值的空间更大。
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和潜在风险收益情况,公司较为了解。
(3)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公司后续将需要较多现金,但当前阶段不需要太多的现金。
三、本次挂牌注意点
1.收益补偿协议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九鼎控股”)与新增股东签订了《收益补偿协议》,向新增资股东做出了收益补偿承诺,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①新增股份在登记到出资人名下日开始三年末结束后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计算低于一定水平的,则出资人有权要求九鼎控股按照《收益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出资人予以一定补偿。
②在新发行的股份登记到出资人名下后三年内,如果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或者累计20个交易日的最低收盘价高于一定水平的,则九鼎控股自动免除补偿义务。
③如果存在约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且不存在约定的免除补偿义务的情形,则九鼎控股须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④如果出资人在该等股份登记到其名下后三年内自行决定卖出了部分股份的,卖出的股份不予补偿,其余股份的市值涉及补偿的,则九鼎控股须按照约定进行补偿。
分析:
该等收益补偿承诺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另外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并不涉及公司本身承担任何责任,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保底承诺,也不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但是,九鼎控股基于其控股股东的地位和收益补偿协议的压力,存在相关主体人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及其对公司及公司未来新增投资者利益、股票交易场所交易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虽然对此九鼎控股及其股东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尽最大努力避免发生上述事项,但若九鼎控股进行了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行为,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同时,如果公司挂牌三年后股价非常低迷,使得本次新增出资人收益低于底线,则九鼎控股就须向出资人予以补偿,而其补偿的主要资金很可能只能是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如此就可能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回购条款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中,除政府引导基金存在保本、回购条款外,公司、子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未对基金或者基金投资人承诺保本、最低收益、回购、对赌等事项。
投资人名称
是否承担合伙企
业债务及亏损
回购触发条件
回购价格
执行回购的责任
方
无锡国联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不承担债务和亏损
投资期届满前,投资金额及范围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要求
本金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的收益
普通合伙人及其控股股东
嘉兴市南湖区新创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
出资期届满前或解终止前
本金及按照单利5%计算的收益
其他合伙人
上述回购条款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非合伙企业本身对约定金额承担责任,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有效。
3.同业竞争
公司五名共同控制人吴刚、黄晓捷、吴强、蔡蕾和覃正宇以LP形式投资了嘉诚凯悦和嘉兴合创两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蔡蕾和黄晓捷以LP形式投资了和聚九鼎和金泽九鼎两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名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投资的五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昆吾九鼎的子公司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和收益分成。
公司五名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五支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与公司主营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因此与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但是,五名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五支私募股权基金系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平行的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存在同业竞争,虽然该等同业竞争并未违反相关协议的约定、也不会造成基金投资人与公司的纠纷,但是有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人对公司项目投资分配机制的担心,从而可能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为解决此问题,公司五名共同控制人已经承诺将以五支基金的份额对公司予以增资或转让,增资及转让后五名共同控制人不再持有公司及其子公司募管理的任何基金份额,公司五名共同控制人还承诺未来不再以任何方式参与投资由九鼎投资及其子公司募集、管理的基金。
第二部分法律法规
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一、设立及运营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合伙企业法》第三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
二、备案管理
2011年11月23日之前,实行的是自愿备案的政策。
如果股权投资机构需要获得全国社保基金的出资,必须到国家发改委予以备案;
如果创业投资机构需要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到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备案;
否则不需要备案。
2011年11月23日至2014年2月7日,实行的是强制分级备案的政策。
除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外,规模在5亿元及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及管理机构须到国家发改委备案,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私募股权基金及管理机构须到省级发改委事后登记备案。
2014年2月7日开始,实行的是强制统一备案政策。
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均须到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事后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
第五条(十五):
备案管理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第五条(十七):
备案管理部门。
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2月7日生效)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3.《湖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凡在省内注册登记且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1个月内,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凡在省内注册登记且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以下情形外,均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1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经注册地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一)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二)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实际出资及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足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其管理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受托管理企业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4.长沙市《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金融证券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5.《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三、募集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公开募集。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
第一条第二项: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
第二条: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