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合作协议书Word文件下载.docx
《BT合作协议书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BT合作协议书Word文件下载.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BT合作协议书Word文件下载.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0/11/282f0fb2-8de8-4d81-8809-55a13810d1c0/282f0fb2-8de8-4d81-8809-55a13810d1c01.gif)
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管理机构”:
指投资方为做好项目现场指挥管理而成立的项目管理公司或设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
“项目”或“本项目”:
指洛阳市西环路高新区段BT建设项目,即洛阳市西环路高新区段项目采用建设-移交方式选定投资方,并允许投资方投融资建设洛阳市西环路高新区段BT建设项目,并在建设期结束后回购方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
“回购人”、“回购方”、“业主”、“甲方”:
指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投资人”、“投资方”、“BT方”、“乙方”:
指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生效日期”:
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与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完工日期”:
指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
亦称“完工日”。
甲方如提前投入使用,则提前使用之日视为已交工验收日。
原则上交工验收未通过不能投入使用。
“竣工日期”:
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之日或竣工验收报告修改后申请验收之日。
“施工期”:
指正式BT合同签订后,实际开工之日起至“完工日”。
“建设期”:
指自本协议生效日期(含)起至竣工日期(含)止的期间。
“回购期”指回购起始日起至支付完所有回购价款之日止的期间。
“回购起始日”指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
“回购基价”:
指经回购方与BT方最终确认的BT项目总投资。
BT项目总投资(回购基价)=设计费用+工程总造价+资本金收益+建设期融资费用。
“回购价款”=回购基价+回购期利息+营业税及附加。
“建设期融资费用”:
建设期按工程节点实际融资量以放贷银行同期实际融资利率为准与该节点到回购起始日的时间关系复利计算的利息总与,以银行实际计算收取的利息为准。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回购期利息”:
回购期利息以应支付给乙方的回购基价余额为基数,自本项目交工验收交付使用次日起计算。
项目投资的回购期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至五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计算。
“营业税及附加”:
指回购行为产生的税费与BT项目的收支差额交纳的营业税。
BT项目的收支差额交纳的营业税,指项目回购基数与BT方支付的建设成本(包括:
建安费用、独立费用、工程预备费、把用于该项目的贷款所支付的资本化利息等费用)之间的差额,视为BT方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作为营业税差额纳税依据计算出的税费。
“回购方资金专户”:
指回购方为本项目前期及相关工作在银行设立的资金专用帐户,并接受乙方监督。
“BT方资金专户”:
指BT方为本项目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资金专用帐户,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移交日期”:
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资产由回购人负责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本工程项目的全部资产归回购人所有。
“工程建设合同”:
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施工合同。
“分包商”:
指乙方为工程建设需要,将工程的某一部份进行分包后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如设备制造商、材料供应商、专业分包单位等。
“回购担保文件”:
指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书及相关文件。
“项目文件”:
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
“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审计机构”:
指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省级以上造价审计咨询机构,审计费用均担。
1.2释义
在本协议中:
1.2.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定规范汉字;
1.2.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定货币;
1.2.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与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与附件;
1.2.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与获准的受让人;
1.2.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
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
1.2.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1.2.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与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与年;
1.2.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1.2.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2.10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与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第2条双方义务
2.1特许权的授予
2.1.1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
对洛阳市西环路高新区段BT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勘察设计与施工建设。
项目合同投资额暂定为万元。
2.2担保权
在合同期内,投资人有权为第4条允许的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回购承诺函与回购担保文件作为融资还款之证明文件。
2.3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
2.3.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本项目范围内工程建设内容的费用与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与移交;
2.3.2根据第12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与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的机构。
2.4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
2.4.1按时完成立项以及项目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与征地拆迁工作;
2.4.2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
2.4.3根据协议约定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与权益的移交;
2.4.4及时、足额的支付回购资金。
第3条合作前提条件
3.1投资人条件
项目管理机构设立并经投资人委托,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建设合同与融资文件的资格与权力。
3.2回购人条件
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与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3回购担保文件
回购人应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承诺函与回购担保文件。
如果回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担保将就本协议中应由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投融资
第4条项目融资
4.1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
投资人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内容的建设与移交的全部资金与勘察设计费的筹措。
4.2项目资本金
建设期内,投资人应确保项目公司资本金比例符合适用法律与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
经双方协商约定,本项目资本金投入为工程总造价的35%。
4.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万元人民币,且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缴足。
4.4担保权益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与回购人出具的回购承诺函与回购担保文件向贷款人申请贷款。
4.5融资文件
4.5.1投资人可融资或使用自有资金,若投资人进行融资,则应签订形式与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
4.5.2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担保文件申请融资。
4.5.3除第4.2款规定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回购人的书面同意。
4.6资金使用
投资人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项目公司
第5条项目公司
5.1回购人的监管权
5.1.1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
5.1.2回购人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5.1.3回购人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4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提前14天书面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
5.1.5未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
5.2财务要求
项目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投资人内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规定,设置财务机构,设立会计账薄,编制财务报表,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5.3建设期资金监督
投资人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项目建设资金划入投资人为本工程项目设立的专用资金帐户中,以便回购人监督投资人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投资人对工程相关单位的进度款支付,严格按照与相关单位的合同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
投资人按月向回购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项目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以便回购人检查监督。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6条建设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及其相关协议、合同、补充协议规定延长建设期或终止协议,建设期自本协议生效日期(含)起至该工程项目完工之日(含)止。
6.1工程开工
6.1.1本项目在满足以下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
(1)征地拆迁及其他补偿工作基本完成,可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2)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到位;
(3)当地公路工程管理部门要求的开工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6.1.2在满足上述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应当依法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开工报告,依法取得开工批准。
6.1.3延期开工
(1)投资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投资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回购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与要求。
回购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资人。
回购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投资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回购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投资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回购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回购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人,推迟开工日期。
回购人赔偿投资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6.2暂停施工
6.2.1投资人发生本协议下违约情形的,回购人有权书面要求投资人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工期不予顺延,投资人应承担回购人由此发生的费用与经济损失。
在暂停期间,投资人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6.2.2因回购人原因而要求投资人暂停施工的,双方应立即协商,投资人同意暂停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且回购人应承担投资人由此发生的费用与经济损失。
6.2.3回购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