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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最此进行了重申,并且明确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为实施做了程序上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第24号令)第二章第十条又对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复查时限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

  二是新增救济权及其实施途径、时限。

救济权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项法定的权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作出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告之对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时限。

新版执法文书与旧版执法文书在内容上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新版执法文书在四类决定书上新增管理相对人权利及其途径、时限的内容。

这四类决定书分别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强制措施决定书。

新增的内容如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规定,即“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某某人民政府或者某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个别表述更科学合理。

新版执法文书与旧版相比,在15处地方进行了修订,既有文书名称的修改,又有新增术语,还有字词变更,修改之后表述更科学,内容更规范,形式更合理。

这些修订表现在如下之处: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将旧版文书的“你(单位)_________行为。

”修订为“你(单位)涉嫌_________行为。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名称由原先的“责令改正指令书”修改为现在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因为新增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立即整改的问题纳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之中,所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删去“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项问题立即整改”。

在责令单位整改完毕之后,增加“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在逾期不整改之后,增加”或达不到要求的”,使整改要求更有法规依据,行政处罚面更广,效果更强。

3.鉴定委托书,鉴定结果加盖公章,改为加盖单位公章。

4.行政处罚告知书,增加“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5.听证笔录,改主持人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人改为听证员。

与此对应,听证会报告书,三处主持人改为听证主持人。

6..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负责人改为主要负责人。

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案件移送审批表,案由改为案件名称。

  二、规范使用执法文书

  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必须加强学习,明确每类每种执法文书的一般要求,全面准确把握各项要素,确保执法文书的使用质量。

同时,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尽快熟悉新版文书与旧版文书的不同,克服惯性思维,避免使用旧版的习惯做法,尽快使用新版文书,熟练把握新版文书的基本要求。

  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必须严格程序。

根据执法文书规定的各项要素,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严格执法,该做的工作一步也不能少,该写的文书一项也不能漏,不能因为文书上有相关内容而省略应该履行的程序。

  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必须勤于实践。

坚持学习培训与执法实践的有机统一,在学中用,在用中学。

通过执法监察岗位练兵活动,定期不定期举行执法文书使用竞赛、执法文书点评等形式,加大规范使用执法文书的学习培训力度,提高执法监察人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正确有效地采取强制措施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有效避免发生事故的重要手段。

我们在行使这一职权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严格执行职权法定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中赋予安全监管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就必须严格遵照查封扣押所指定的内容和范围,只能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扣押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或者临时查封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场所。

查封、扣押措施仅限于涉及案情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严格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

查封、扣押均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旦发出,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据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因为不当的强制措施造成相对人的损失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所以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当事人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同时必须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执行人员必须两人以上才能实施,执行查封、扣押措施时要通知被执行单位的负责人员到场,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列好清单,办好手续等。

  3、严格区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于一定地点,任何人不得予以销毁或者转移的一种重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用就地保存的方式,只有对特殊物品或就地保存有困难的,才可以指定他人或有保管条件的场所进行保管,以避免保存不当而导致所保存物品丧失证据作用。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而先行登记保存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由此种行为直接提出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等。

先行登记保存是针对证据而言,所以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实施范围相对查封、扣押要广一些。

个人认为,对一些涉嫌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如果不能确认或证据不充分时,建议先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固定好证据,方便后面的情况调查了解,慎用查封扣押措施。

  4、严格规范填写强制措施文书。

目前,我们的文书式样是按照2006年12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安监总政法[2006]274号)规定的格式制作的,这其中减掉了2002年文书式样中查封扣押决定书的式样,取代的是强制措施决定书。

但强制措施决定书式样中并未设置相关权利的告知的固定格式,所以在开出强制措施决定书时一定要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告知清楚,同时,送达签收回执设计在强制决定书的页面上比较科学,不必另外使用送达回执。

  总之,安全生产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科学、合理、依法的运用这一手段,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内容如何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第二十四规定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培训档案的内容如何确定,以便于执法人员实施处罚是认定事实。

执法参考: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至少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应有本年度专门的安全培训计划或有安全培训内容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

重点应记清取证时间和复审时间;

(三)特种作业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

重点应记清作业种类、操作项目、证书号码、取证时间、复审时间;

(四)其他从业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

重点应记清参加培训的内容、日期、课时、考试考核成绩等,每期培训最好形成一个花名册;

(五)从业人员每人要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卡。

重点应记清每个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历次参加培训及考核的情况;

(六)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考勤记录。

重点应记清进行培训的部门、参加对象、授课内容等,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名。

另外,培训工作量大、档案材料多的单位,最好应建立档案目录,分类并专门存放,以便查找。

如何确认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是否编造?

主要应检查档案记录与事实是否一致。

比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不仅要看档案记载,而且要查看具体证件与档案记载是否相符。

单位自己组织的培训,不仅要查看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记录、表格,而且要查看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试试卷的情况等,看有无模仿签名、模仿答卷等问题。

如有发现应认真查实,以此认定该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真伪。

总之,执法人员的检查,应重点围绕培训档案是否详细、准确记录了本单位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不应要求档案形式的完全一致,通过上述检查判断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规定,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解读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并附特种作业目录(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

为方便公众更好地了解《规定》的,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主要负责人接受采访。

  问:

《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

因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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