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最高额)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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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指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应向贷款人偿还或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一切其他款项。
3、抵押物指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财产,抵押财产为抵押物的总称。
4、借款合同指本合同项下抵押人以其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5、当援引本抵押合同或借款合同时,应当包括对抵押合同或借款合同修改、补充、变更的文件和资料。
6、本抵押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独立于抵押权人现在或以后所有的任何抵押、保证、索偿权或其他权利。
本合同不因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对借款合同作出任何修改或变更而失效。
第二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的种类、金额及期限
1、借款种类:
人民币、外汇贷款
2、借款最高限额:
依据借款人与抵押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高抵借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主合同),借款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签订的适用本抵押合同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分合同)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3、履行期限:
自每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日止。
第三条抵押担保内容
一、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基于本合同第二条所限定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币万元所发生的全部债务,但抵押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为_____万元(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抵押人在此保证,在基于本合同第二条限定的借款合同发生的所有债务在最高抵押担保限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抵押期限:
本抵押担保期限为三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连续性
抵押人(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受抵押人或借款人(包括抵押人或借款人的上级单位)的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协议;
撤销、关闭、停产、转产;
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
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
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第五条抵押财产
一、抵押物的价值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提请评估确定,由后者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二、抵押财产有关情况(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如下:
财产名称数量评估价值
1、机械设备台万元
2、交通运输工具辆万元
3、土地使用权平方米万元
4、建筑物平方米万元
(含土地使用权)
总计万元
二、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价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抵押债权时,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
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财产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财产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未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
第七条抵押财产的保险
一、抵押人应就全部抵押财产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应符合抵押权人的要求,投保金额不得小于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
在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所需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二、抵押人应当指定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保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三、抵押人在投保后3天内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四、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
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可撤销。
第八条 抵押物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抵押当事人应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持本合同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或抵押备案手续。
二、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明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人在抵押登记期满时,必须继续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1)本合同担保的借款合同到期及所延期限届满(包括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本息,双方协商又不能达成新的协议;
(2)借款人与其他人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借款人支付赔偿后无力按期偿还抵押权人的贷款本息;
(3)抵押人被解散或宣布破产;
(4)抵押人有意隐瞒抵押物瑕疵;
(5)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损毁、灭失、使得抵押值不足;
(6)抵押人未执行本担保合同中其他规定;
(7)借款人死亡或宣告破产而无继承人履行主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二、处分抵押物的方式
(1)抵押权人可以立刻依法进入及享用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收取租金和收益;
(2)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依法售出或租出该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
(3)抵押权人可依法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由抵押人负责。
三、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全部或部分依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处分。
并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抵押物的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权人不须负责。
四、抵押权人按本条第一款处分抵押物,处分所得收入依下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第二用以扣缴因处分抵押物而产生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费用及杂费;
(3)第三用以扣还借款人欠抵押权人的所有贷款本息及费用。
扣除上述款项以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人。
出售该抵押物所得收入,如不足偿还借款人欠抵押权人的贷款本息及费用,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借款人。
5、抵押权人依法运用其权力及权利,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避免的损失时,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十条声明与保证
一、抵押人声明如下:
1、抵押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及授权并能以自身名义进行本合同项下的行为或参与诉讼,并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抵押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抵押人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3、抵押人为本合同项下设置抵押担保而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抵押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抵押权人本不会与抵押人签订本合同的下列事件:
(1)与抵押人或抵押人的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抵押财产为共有财产,或其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尚有争议;
(4)抵押物清单中包括依法或依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契约为不得流通或限制流通的财产;
(5)抵押物在此之前已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出租,或已向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财产设置抵押。
5、抵押人在其与抵押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6、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设置抵押权,已经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7、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目前或将来的任何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抵押人保证如下:
1、抵押人保证除了贷款人与借款人提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最高借款限额之外,对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货币互换、调期等业务)均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
2、抵押权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最高额抵押除外),抵押物继续担保该债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和借款人协商转移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在本担保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抵押人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4、抵押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贷款人或其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任何违约事件,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5、抵押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6、抵押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并在本合同或借款合同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抵押人重复作出。
7、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三、抵押人承认,抵押权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与保证条款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