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2015.1.26修订)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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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类考核,突出公益。

学校应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岗位要求和业绩贡献,分别组织考核。

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符合素质教育要求,体现课程改革与专业建设方向,突出义务教育学校公益性质,强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导向,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结合。

5.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根据学校实际,一校一策。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二、绩效考核的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及核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班主任津贴、超课时和工作量津贴、出勤奖励、临时性工作补贴等)和工作效能(骨干教师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

各学校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主设立其它项目。

县教育局在县财政部门下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取校长(园长、书记)奖金、班主任津贴和骨干教师津贴后(县及以上名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和校级骨干教师),根据各学校编制数、学生数、班级数和教职工人数,结合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因素,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今后,逐步突出按学校规模应配备的教职工数、办学质量及承担的重大任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比重。

四、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绩效主要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教师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师德表现、出勤情况、工作量、工作实绩、专业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1、师德表现。

主要考核教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廉洁从教、参加交流等方面的情况。

师德表现奖励总量一般占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

对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上级有关师德方面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态度积极、严格执行教学常规、积极参与教师交流的教师发放师德表现奖。

对存在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向学生推销学习用书、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

损害学生或学校利益;

自身要求不严,生活作风不检点;

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用不恰当方式表达诉求;

不执行教学常规、工作态度差、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或工作失误;

不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不按规定参与教师交流等行为的教师,视情节轻重扣发或不发师德表现奖,扣发数最少不低于该项人均数的70%。

2、出勤情况。

主要考核教师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出勤情况奖励总量一般占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

对严格遵守学校劳动纪律、积极参与校以上组织的集体活动、积极承担学校分配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的教师发放出勤奖。

对不接受学校安排的临时性、突击性工作;

不参与校以上组织的集体活动;

不遵守劳动纪律、不履行请假制度,有旷工或经常迟到、早退现象或病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等行为的教师,视情节轻重扣发出勤奖,扣发数最少不低于该项人均数的70%。

3、工作量。

主要考核教师承担的工作数量。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

学校党政正职(按有关规定要求,一定规模的学校党政正职应当承担课务的)教学工作量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4、党政副职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3、中层正职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2、中层副职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视为达到基本工作量。

年级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量由各学校自行确定。

工作量奖励总量一般占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35%。

对达到基本工作量(或本单位教师平均工作量,下同)的教师发放工作量奖。

对超过基本工作量的教师按超出比例同比增发工作量奖。

对未达到基本工作量的教师,按其实际承担工作量的比例发放工作量奖;

工作量未达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的1/3、又不服从单位分工的教师,不发放工作量奖。

4、工作实绩。

主要考核教师的教育教学实绩。

工作实绩奖励总量一般占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35%。

对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参与课程改革、认真执行教学常规、教育教学质量高的教师发放工作实绩奖。

对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常规执行不到位、教学质量居本校同轨班级下游或与接班时相比质量明显下滑的教师,扣发或不发工作实绩奖。

5、专业发展。

主要考核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研究、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和专业成长等方面的情况。

专业发展奖励总量一般占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

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各级各类培训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勇于创新,努力推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与课程改革,参与上级组织的教改、教研活动;

积极承担课题研究、公开课或观摩课等教研任务的教师发放专业发展奖。

专业发展奖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但对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或不按时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不发放专业发展奖。

上述1-5项扣除的金额统一纳入工作实绩奖励项目中进行发放。

(二)班主任

主要考核班主任对学生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情况。

具体细则由学校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行按月考核,每学期考核结果报教育局备案。

(三)其他人员

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位性质、工作效率、技术含量、服务质量、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按照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技能等岗位分类考核。

具体细则由学校根据岗位目标确定。

退二线人员主要考核学校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关心下一代工作、参与服务师生的公益事业、调研民情民意、维护稳定以及对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质量提升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等。

承担的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本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

各学校也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有关考核内容。

五、绩效考核的主要方法

绩效考核主要采用自评与他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充分听取年级组、学科组、任教班级学生及社区、学生家长的评价。

可根据考核内容分类设单项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1.每学期通过个人自评、核查资料、学业水平测试、座谈或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校长(园长、书记)绩效考核由教育局负责,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教师以及教辅和工勤技能人员绩效考核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按细则分类考核;

其他管理人员兼任教学工作的,应对其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分别进行考核,管理人员的绩效分配应以实际完成工作为考核依据,不得单纯与职务等挂钩。

管理工作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可与县局组织的学校年度办学目标评估中相关单项工作的考核结果挂钩。

县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和名教师等由学校根据《建湖县中小学(幼、职)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评选、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考核,结果报教育局审核。

3.学校根据被考核人员的自评和民主测评情况等方面综合确定考核等次,也可以进行评分,计算出综合评价得分。

六、考核工作的程序

1.个人自评。

教职工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自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综合评定。

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教师自评,综合确定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

3.校内公示。

考核结果必须在校内进行公示。

4.结果反馈。

学校通过适当方式向教职工反馈绩效考核结果,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应认真调查研究,并提出复核意见。

被考核人若仍有不同意见,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校,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相应降低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

各校在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发放办法时,要适当拉开分配差距,重点向工作量大和实绩突出的教职工倾斜。

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抽借用、交流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⑴因工作需要,经县教育局、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系统外抽借用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建监发〔2009〕5号文件执行。

未经批准的抽借用人员和擅自离岗人员一律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⑵经县局批准的系统内抽借用和交流人员,其抽借用和交流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纳入实际工作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实际工作所在单位统一考核发放。

2.校长、副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校长(含园长、书记,下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两部分发放。

一部分由学校发放。

经考核合格的校长,由所在学校按本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进行发放;

一部分由县局发放。

由县教育局根据《建湖县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长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并发放校长奖金。

副校长(含副园长、副书记,下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本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2倍提取总量;

各学校负责对本校副校长的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分别进行考核,其中,教学工作与本校教师同步考核;

管理工作由学校根据其实际工作效果,结合其分管工作在县年终考核当中的位置及获得县以上表彰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按不高于本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3倍、1.2倍、1.0倍发放副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

考核结果报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

3.骨干教师津贴的考核发放

骨干教师津贴分两类核算总量下发到校,由各学校根据骨干教师本人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发放。

一类为县及以上骨干教师津贴(指市、县名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

凡考核不合格以及不从事课堂教学工作的,不享受此类津贴),核算标准为:

市名教师每人每年1200元,市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1000元,市教学能手、县名教师每人每年800元,县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600元,县教学能手每人每年400元;

一类为校级骨干教师津贴,核算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由县局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县及以上骨干教师构成情况确定校级骨干教师人数,由学校考核奖励校内发挥骨干作用的教师。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最高不超过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70%。

(1)因工作失误、违反工作纪律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2)在考试过程中违规或作弊,被相关部门通报的;

(3)学生(家长)满意度不足60%的。

5.病事假人员在病事假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罹患重大疾病且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经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各单位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6.对受党政纪处分或法律处理以及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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