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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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联系电话

□开业登记

备选字号

(请选用不同

的字号)

1.

2.

申请使用名称,但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备选字号”栏。

经营范围

从业人数

资金数额

万元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变更登记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备案事项

□增加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减少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信息

备案内容

家庭成员姓名

家庭成员证件名称及号码

□增加□减少

□注销登记

清税证明文号

□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注销原因

备注

□申请人声明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经营者签字:

年月日

附表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住所

职业状况

文化程度

经营者

其他信息

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无需填写本栏。

政治面貌

民族

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还需填写以下栏目。

证件名称

证件有效期

证件号码

香港居民

1.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澳门居民

1.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农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3.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1.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

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在选择的类型的“□”中打“√”,同一栏中涉及两种以上身份证件的,只需选择提交一种;

3.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加入台湾农

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4.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附表2

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

年月日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简易注销登记)□备案□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R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及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和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

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

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签署;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签署。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

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

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申请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有关事项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个体工商户不使用名称的,无须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

3、“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4、“经营者信息”栏的“住所”栏,填写经营者身份证载明的住址;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栏,至少填写其中一栏。

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5、“经营场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6、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登记”栏的有关内容及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附表2“承诺书”。

其中,不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填写“备选字号”栏;

使用名称,但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填写拟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并可在“开业登记”栏中的“备选字号”栏填写备选名称;

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填写已预先核准的名称,无需填写“开业登记”栏中的“备选字号”栏。

“申请人声明”栏由经营者签字;

其中,申请登记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的家庭成员作为经营者,并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

“组成形式”栏填写不下的,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7、“经营范围”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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