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袋除尘器合同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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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价格 5
5.付款方式 5
6.交货和运输 6
7.包装与标记 8
8.技术服务和联络 10
9.质量监造与检验 11
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14
11.保证与索赔 16
12.保险 18
13.税费 18
14.分包与外购 18
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8
16.不可抗力 19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20
18.合同生效 20
19.其它 20
附件1:
价格表 24
附件2:
交货进度表 30
附件3:
<
技术协议>
30
第30页共30页
中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布袋除尘器订货商务合同
一、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中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及业主“-----------------------”。
1.2“卖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质保期”指签发合同设备在连续试运行72+24小时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至机组运行一年后签署最终验收证书之日止。
1.4“保证期”指卖方保证质保期后合同设备整体质量,并有偿提供备品备件服务的期间。
1.5“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6“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7“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8“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技术协议》中技术资料及交货进度中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9“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1及《技术协议》中供货范围所列示和规定。
1.10“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
此种质量监造不免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1“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技术协议》中“性能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和性能验收试验”及其它有关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2“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3“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的验收。
1.14“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天”是指24小时;
“周”是指7天。
1.15“电厂”是指“---------------------------------电厂”所述的电厂。
1.16“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7“现场”是指“--------------------------电厂”所述的施工现场,为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
1.18“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1和《技术协议》中随机备品备件所列示和规定。
1.19“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20“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1“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2“分包商”是指经买方书面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23“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合同设备的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的100%。
1.24“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监造代表”是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2.合同标的
2.1本合同标的是布袋除尘器。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
2.2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主要设备规格、型号:
详见《技术协议》
数量:
共XX台套(共XX台)。
2.3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安全及强度应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及强度要求。
2.4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按《技术协议》中的技术规范。
2.5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技术协议》中的供货范围。
2.6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技术协议》中的“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2.7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技术协议》中的技术服务和联络。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中的供货范围。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技术培训及技术服务和设备包装、运输及运输保险等。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协议》中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服务等按工程进度要求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SSSS万元(大写:
SSSSSSS万元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设计费、安装费、调试费、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含保险费)等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本合同附件1。
4.3合同价格为含17%增值税的价格。
5.付款方式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付款方式:
银行电汇或汇票。
除运保费外合同其它部分不得单独开列发票,必须计入设备费中,买方不接受除运保费以外的其它非设备发票。
5.3合同款的支付:
5.3.1在本合同正式签订、设计资料提交设计院齐全、卖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财务收据和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函《招标附件7》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5%做为预付款。
5.3.2在卖方合同设备(或单台)制造完成,买方到现场确定后,并提交(单台)合同总价30%的财务收款收据和(单台)合同价格35%的发票后,买方支付(单台)合同总价30%的设备发货款。
5.3.3
5.3.3.1单台设备除尘器本体安装验收完成(包括框架、灰斗、壳体、梯子平台、花板等设备安装),卖方提交单台合同总价10%收据,买方支付单台合同总价10%的进度款。
5.3.3.2单台设备除尘器清灰装置、袋笼、滤袋及烟气系统(厂家范围部分)安装验收完成,卖方提交单台合同总价10%的收据,买方支付单台合同总价10%的进度款。
5.3.3.3单台设备电气、热控系统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卖方提交单台合同总价5%的收据和单台合同价格25%的发票,买方支付单台合同总价5%的进度款。
5.3.4本合同的全部(或单台)设备安装、调试、连续满负荷运行72+24小时后1周内,买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且卖方提交(单台)合同总价30%的财务收据和(单台)合同价格40%的发票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单台)合同总价30%作为完工款。
5.3.5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质保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且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且卖方提供合同总价10%收款收据后,买方付清质保金,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4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5根据本合同第10款、第1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30日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扣除。
5.6卖方发票/收据价值应与相应设备/技术服务/运杂费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本设备按照合同附件2要求时间交付。
买方有权对上述交货进度进行调整,此种调整买方应提前通知卖方,但合同总价不变。
卖方应保证及时交货和部套的完整性。
具体分部交货时间见《技术协议》。
6.2在条件具备的条件下,卖方应尽量提前交货。
如卖方变更交货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提前做准备;
提前交货的,应于拟交货时间前30日通知;
迟延交货的,应于《技术协议》中约定的该批次货物应交付日期前45日通知,并说明拟交货时间。
卖方未按上述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导致卖方延期交货的,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6.2.1本合同设备由卖方负责运输,卖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
-----------------------------电厂施工现场。
6.2.2如果买方要求自己运输,卖方应无偿提供如下服务,并从合同价款中扣出相应的运输费用:
6.2.2.1提前一个月通知买方设备安装顺序和设备运输时间以及车辆的数量、吨位、尺寸等必要资料。
6.2.2.2卖方应负责设备的装运及包装。
6.2.2.3卖方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保证买方车辆及时装运,如因卖方原因产生押车费用,费用由卖方全部承担。
6.2.3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收货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FFFFFF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根据合同要求按时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
6.3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照《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并提供一份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大于9米×
2.7米×
3米的大件货物清单。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
现场交货时间以现场交货记录为准。
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例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设备交货日期以经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修正后的交货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发运日;
3)货物名称、编号;
4)货物总毛重;
5)货物总体积;
6)总包装件数和每件包装的装箱清单;
7)交运车号和运单号;
8)重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