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参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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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参考Word格式.docx

第十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 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

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相关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且索要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用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成,但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管道改造、升迁表位业务或其它供水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xx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20xx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在社会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骗取用户信任或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从中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且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职工参与或指使、介绍他人擅自改变自来水安装、管道查勘设计或私自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径或为违章用水提供业务信息、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未办理用水手续,私自为单位或个人安装接水或为盗水提供业务(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以水谋私,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在收费、催款或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3000-5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过处分;

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5000-1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10000-20xx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20xx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并将截留挪用的水费或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牟利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私自处置、变卖、私分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业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收取厂商、施工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以及报销各种属个人开支的消费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单位、本部门违规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参与或擅自批准同意所在单位、部门和职工触犯本规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视情节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对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一并免职。

属公司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对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的违纪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处其非法所得5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但确属侵害国家、公司和用户利益的行为,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比照本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触犯本规定,属屡犯者一律予以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政纪,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司职工,两个年度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评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公司劳动人事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

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公司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

原属中层干部的,还需报党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非法所得包括礼品、有价证券、实物折价。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违章行为包括以谋取非法所得为目的、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私自安装或换改管道、闸阀、水表等供水设施和附件,私自升迁表位,偷盗用水,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等行为。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序号

惩罚内容

惩罚标准

行政惩罚

经济惩罚

1

严重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辞退

承担公司损失和赔偿责任

2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者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者或利用工作职权,收受他人钱物或教唆他人从事贪污

4

在公司闹事,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5

故意泄漏公司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6

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与任用

7

滥用公司财产,蓄意损坏、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8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公司秩序者

记大过

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9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者;

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私泄报复者

10

造谣生事,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者

11

在禁烟区吸烟、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12

擅离职守,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超过500元的

13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14

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及领导安排,未造成重大影响

记小过

处以100元——500元罚款

15

威胁或散布谣言损害他人或公司声誉的

16

工作轻率或疏忽,造成经济损失在300元以内的

17

未经公司允许,利用公司资源制造私人物品,价值100元以下的

18

饮酒或酗酒后回公司上班者

19

违反工作流程,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经济损失在500元(含)以内的

20

浪费公司资源、不爱惜办公、生产设备、工具器材等公物,造成损失在50元(含)以内的

通报批评

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21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会议、培训、活动者

22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未造成损失的

23

本人及下属在工作上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24

未经公司同意,在外兼职,对本职工作造成轻微影响

25

除正常休息外,在厂内聚众赌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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