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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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管理
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五年,届满后按院长管理权限重新推荐任用;
对任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医疗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受任期原则限制。
(一)目标设定。
届满前1个月内,由医院管理委员会根据医院各项工作和医院发展实际,初步制定下一任期目标任务,并提交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审定。
任期目标必须具有战略性意义,主要是根据东莞市计生卫生局和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总体工作目标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和发展需求,提出任期内医院各项重点工作的近、远期发展规划及分阶段实施目标及措施,主要包括医院发展、医院管理有关重点工作或核心指标要求,如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
(二)目标签订。
任期目标确定后,新一届医院院长与医院管理委员会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同时,新一届医院院长必须向全院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公开承诺任期目标任务。
(三)目标实施。
医院院长为任期目标任务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带领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医护人员组织实施。
(四)目标调整。
任期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做调整。
根据医院管理委员会以及东莞市计生卫生局的工作新要求、新部署,在任期内也可以做适当调整,但须经医院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三、目标考核
(一)述职测评。
院长根据目标分阶段实施情况,每年须向医院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进行一次述职,由医院干部职工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任期目标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医院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年度经济目标绩效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医院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其他需向医院干部职工或者工会委员会说明的情况等。
(二)年度考核。
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院长任期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年度目标绩效管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意见及时反馈给院长,以便进一步找出差距、落实措施,切实抓好任期目标的推进和实施。
(三)任期考核。
院长一届任期满,由医院管理委员会组织对院长任期内工作完成情况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工作实绩考核情况分为4个档次:
即业绩突出、业绩比较突出、业绩一般、业绩相对较差,并将考核结果报医院管理委员会备案,记入个人档案,作为院长优先推荐、续聘、解聘、奖惩的主要依据。
四、目标奖惩
(一)奖励。
医院院长在任期内工作成绩显著的,按照医院业绩结余,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1、对超额完成年度阶段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经济绩效管理任务的,或者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有创新、有亮点,在某项重点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或给卫生行业带来荣誉的,受到东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东莞市社会保障部门给予通报表彰的,医院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协议兑现年终目标经济绩效考核奖。
2、对届满圆满实现或超额完成任期目标,任期考核评定为业绩突出档次的,医院管理委员会予以优先推荐、续聘、连任。
(二)惩罚。
医院院长任期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根据实际考核情况,医院管理委员会按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调整或解聘处理。
1、对未按要求完成年度阶段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经济绩效管理任务的,管理委员会给予诫勉谈话。
2、对导致医院亏损连续半年以上的,予以调整。
3、对拒不执行管理委员会指令性任务,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任务,发生负主要责任一级医疗事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予以免职或解聘,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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