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环假期管理办法final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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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定假管理办法 2

第三章 年休假管理办法 2

第四章 倒休假管理办法 3

第五章 病假管理办法 3

第六章 工伤假管理办法 3

第七章 事假管理办法 4

第八章 婚假管理办法 4

第九章 丧假管理办法 4

第十章 产假管理办法 4

第十一章 附则 5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保障员工有关福利待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司龄工资和学历工资,本办法中所称全额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附加工资以及保险福利。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基准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基准绩效工资:

(一)计时工资基准工资:

基准工资=(4/3)×

岗位工资+司龄工资+学历工资;

(二)效益工资基准工资:

基准工资=2×

(三)计件工资基准工资:

基准工资=4×

岗位工资+司龄工资+学历工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单位负责人指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长或所在工厂的厂长。

第二章法定假管理办法

第六条按国家规定,员工每年可享受法定假10天:

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

第七条员工在法定假期间,领取全额工资。

第三章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司龄满1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司龄的不同,年休假分为以下两种:

(一)司龄不足15年的,每年年休假为3天;

(二)司龄为15-25年的,每年年休假为5天。

第九条员工申请年假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需经所在单位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批。

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员工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延后休假。

第十条各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的前提下统筹考虑。

第十一条年假应在当年内休完,跨年度作废,且必须连续使用。

第十二条员工在享受休假无故超假的,将作为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只领取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员工放弃年休假而坚持工作的,公司应按照实际放弃的休假天数补发全额工资。

第十五条员工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十二天的,取消当年年休假权利。

第四章倒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运转工人因工作连续运转将会累积一定的倒休假,四班三运转工人全年倒休假共计十三天。

第十七条运转工人倒休由分厂或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运转工人主动放弃倒休假而坚持工作的,公司应按照实际放弃的倒休天数补发全额工资。

第五章病假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应提前通知所在单位负责人,以便安排工作。

病假须递交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单。

第二十条员工申请病假在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3-10天由人力资源部批准,超过10天的需经公司高管批准。

单位负责人申请病假,3天以内的,由公司主管高管批准;

3天以上的,需由总裁批准。

第二十一条员工病假期间只领取基准工资的50%。

第二十二条员工连续病假一个月或年内累计病假60天,参照国家规定,停发基本工资,按襄樊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六章工伤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员工因公负伤(包括在社会上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一定期限的工伤假,工伤假的期限由人力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四条员工工伤假期间只领取全额基准工资。

第七章事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事假最多不能连续超过15天,超过15天以上的事假将不被批准。

第二十六条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第二十七条员工申请事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3-10天由人力资源部批准,超过10天的由公司主管高管批准。

单位负责人申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公司主管高管批准,3天以上的,需由总裁批准。

第二十八条员工事假期间扣除全额工资。

第二十九条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按事假处理。

第八章婚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员工在领取结婚证书后6个月内,可申请婚假。

第三十一条到达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婚假1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

第三十二条员工婚假期间只领取全额基准工资。

第九章丧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三天丧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可给予三天的丧假。

第三十五条员工丧假期间只领取全额基准工资。

第十章产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女性员工正常生育可享受90天的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

第三十七条女性员工怀孕3个月自然流产的,可享受假期30天,怀孕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的,可享受假期45天。

第三十八条享受产假须及时交付医院的证明,并经审核后方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女性员工产假期间只领取全额基准工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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