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资本与医院合作法律尽职调查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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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本与医院合作法律尽职调查Word下载.docx

  在对公立医院事业单位属性的核查中,律师需赴公立医院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查阅事业单位登记全档,对事业单位设立及历史沿革进行核查。

在此过程中有如下要点需要考虑:

  首先,事业单位登记始于2001年,是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并实施后才落实的,因此2001年之前的事业单位登记情况将不便于律师查询。

  其次,要重点关注事业单位举办单位的变更情况。

举办单位一般情况下是医院的实际出资主体或出资人代表(此问题将另文论述),因此了解举办单位及其沿革情况,是确定民营资本合作对象的关键。

  再次,要注意实际单位的开办资金。

开办资金并非事业单位的“注册资本”,在事业单位登记的实践中,部分地方会将上一年度事业单位经审计的净资产价值等同于该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进行记载。

  二、医疗机构主体资格核查

  医疗机构属性方面,需要判断其设立是否履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程序,是否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开展医疗服务。

  1、医疗机构设置批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要求设立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因此,医疗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是公立医院存续的有效凭证,也是其开展医疗服务的基础资质之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很多公立医院因成立于该条例公布之前,因此并不具有该批准文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讲载明医院的类别(中医或西医或中西结合)、经营性质(是否营利)、床位设置、诊疗科目等基础信息。

其中医疗结构类别决定了医院归口的监管体系是归属卫生部门还是中医药管理部门;

经营性质决定了民营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的模式;

床位设置影响到医院的规模和评级;

诊疗科目是判断医院运营实力的基础,因此上述信息均需仔细核查。

  公立医院的事业单位属性和医疗机构属性核查是民营资本参与公立医院合作中法律尽职调查的入口,也是确定合作模式的重要依据,律师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来源:

国浩律师事务所

民营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法律尽职调查要点系列之

(二)——业务资质

公立医院开展诊疗服务,需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

民营资本在与公立医院合作时,要重点考虑公立医院是否具有开展相应诊疗业务的资质,以判断公立医院运营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或有的行政处罚情形。

1医疗机构评级

根据医院的类别,医疗机构评级适用两个体系:

中医医院适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6号)进行评级;

西医医院适用《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评级。

评级完成后医院将取得主管部门的评审结论,确定其级别,相应的该等医院级别可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会保障部门网站中查询核实。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基本医疗保险分为4个主要类别:

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医疗保险、铁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兴农村合作医疗。

各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会对成为相应类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程序进行规定。

一般而言,医院需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其具有提供定点医保服务的能力,随后医院在于相应的医疗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签订定点医保服务协议,将医院的结算系统接入医保系统,实现医保结算。

3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的规定,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高风险、安全性或有效性尚待验证等情形,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其中,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制定与公布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制定与公布由卫生部负责。

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或指定的第三方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并持审核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报相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经审定准许临床应用相应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至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

此部分需要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的诊疗科目,将其中属于省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列明的二类、三类诊疗技术的,进行重点核查,以确定医院是否经审定从事该等诊疗技术。

在我们的实践操作中,大部分地方对此规定的执行力度不够,医院一般均不会就从事二三类诊疗技术取得任何审定手续。

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中医院或中西医医院可能制造并销售院内制剂,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之规定,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应当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申请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评审符合规定的,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因此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相应制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且该等文件均在有效期内,是中医类医院从事制剂生产经营的先决条件。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的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6放射诊疗许可及辐射安全许可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此外,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之相关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除上述外还需要根据各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在诊疗科目,确定是否还有特别科目的开展需要特别的许可审批或备案手续。

来源:

 

民营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法律尽职调查要点系列之(三)——会议制度

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接触到的几家公立医院,多执行“党政联席会+三重一大”的内部决策制度,即党政联席会是医院内部日常决策机构,如遇重大事项,需要提交三重一大审议。

此外,特别事项需要提请职工代笔大会审议。

1党政联席会

通常情况,公里医院医疗、教学(如有,下同)、科研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包括:

医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整制度;

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工考核、奖惩;

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

研究生招生和学生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包括院长、副院长、书记、党委成员。

党政联席会议是常规会议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随时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某些问题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2“三重一大”会议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用”。

其中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医院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重要项目安排涉及医院发展的重大专项建设项目,未列入预算的基建和修缮项目、土地以及房屋等资产的出租转让、有关职工福利以及全院性的成本核算和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涉及医院利益的合资、合作项目。

该项会议的主要组成人员包括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党政班子成员)。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之前,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重大事项一般为无记名投票方式。

集体决议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应该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3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

通常医院的工会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安排工作会议等。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可能每年召开一次至两次,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和院长中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涉及职工的重要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文件等,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如遇到重要问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请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召开会议。

职代会每三年进行换届选举。

对医院内部决策制度的核查是判断民营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方案、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关键。

一般来讲,如民营资本拟与公立医院合作,如构成合作方案将对医院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则需要经过三重一大会议的审议;

如涉及职工安置、福利待遇、身份编制变更的,亦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作者:

杨娟,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利物浦大学国际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

刘婧,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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