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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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模板Word下载.docx

(二)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主要支持40周岁以下、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科研人员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杰出青年科研人才,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三)重点项目主要支持有较好研究基础、较强创新实力的科技人才及团队围绕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和优势学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推动若干科学前沿或符合我省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

(四)探索项目主要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瞄准科技前沿,在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对35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予以倾斜支持。

(五)学术交流项目主要支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的战略研究和学术合作交流研究,包括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围绕重点学科领域开展的学术研讨和国际合作活动等,旨在强化战略研究、启迪学术思想、共享科技信息、创造合作机遇、推动学科交叉融合。

具体要求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六)联合基金项目主要围绕区域、行业、企业的紧迫需求,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协同创新,推动相关领域、行业、区域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具体要求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七)特殊紧急情况下,可设立应急攻关项目,坚持急用先行原则,强化动态管理;

启动应急攻关项目或调整相关程序,应当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应急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重大项目、杰青项目、重点项目、探索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4年;

应急攻关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

年度申请通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实施“揭榜挂帅制”“赛马制”“项目池制”,解决“急难险重”科学问题。

对长期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重点团队和高层次基础研究平台等进行稳定支持,支持优秀青年科学家长期稳定开展基础研究。

优化评审评价机制,深化完善公开竞争分配方式。

深化完善支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的激励机制,倾斜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引导企业共同设立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建立有利于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依法对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绩效管理和监督评估。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绩效管理、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浙江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可申请作为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科研伦理规范等与基金资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申请人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三)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提供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资助项目的时间;

(五)跟踪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资助资金的使用;

(六)配合省基金办对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七)保护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成果共享和转化;

(八)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和科研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九)省基金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省基金委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行政机关、企业等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和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采取自主申请和择优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依托单位应做好项目申请的服务指导,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申请通知相关规定限额推荐。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原则上为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正式人员或长期工作人员。

支持在站博士后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应结合支持领域的指南要求,提出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申请者和项目组应有扎实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十四条杰青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第十六条探索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当年申请通知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不得用已获资助或同年已提交有关科研管理机构的项目申请书的主体内容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与在研或已结题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具体情况。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基金办负责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及时公布形式审查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反馈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申请通知和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被暂停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格的。

第十九条省基金办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向,对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需求重要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资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第二十一条省基金办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评审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一)通讯评审。

由省基金办从省科技专家库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中抽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信誉的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每个项目至少3名专家参与评审。

通讯评审分数由定性和定量两部分组成:

定性方面设置推荐、可选、落选三个等级;

定量方面设置优、良、差三个等级,分别赋分评价。

通讯评审结果排序首先按定性意见进行排序,在定性意见相同的情况下,按定量赋分合计数排序。

省基金办根据通讯评审结果分类排序,对重大和杰青项目按不超过与年度计划资助项目数1:

1.5左右的比例、重点和探索项目按不超过1:

1.2左右的比例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数。

(二)会议评审。

省基金办采用会议评审方式,择优按与年度计划资助项目数1:

1的比例确定建议立项清单。

其中重大项目、杰青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由专家现场投票确定。

参加答辩评审的专家从省科技专家库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中抽(选)取,选取的专家一般在项目评审前予以公布,答辩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

重点、探索项目由省基金办根据评审工作规程确定的遴选原则通过办务会研究提出立项建议;

联合基金项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会根据年度资助方向和合作协议要求提出立项建议。

对进入会议评审但未建议立项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根据通讯评审得分高低,按学科领域各选择不超过8个项目排序后作为备选项目。

第二十二条省基金办根据会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项目和备选项目建议提请省基金委决策。

第二十三条省基金办根据省基金委决策意见,将评审结果报请省科技厅审定。

经审定通过的拟资助项目,由省基金办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如有拟资助项目被撤销的,可选择相应数量的备选项目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立项。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省基金办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

(二)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三)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四)对已处理办结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省基金办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受理后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省基金办对评审工作中发现的明显存在程序性错误并影响评审结果的专家评审意见,可按规定报批后直接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重新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省基金委根据公示和异议申请处理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六条省基金办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省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填写项目研究计划书,报省基金办核准。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研究计划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八条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研究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高质量完成相关研究任务。

第二十九条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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