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仪器设备申购审批与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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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
仪器设备申购审批论证管理办法通知
南昌航空大学党政办公室2010年11月7日印发
共印4份
仪器设备申购审批与论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仪器设备申购的审批、论证管理,规范审批、论证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增强仪器设备审批、论证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备〔1997〕1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和校财字[2007]89号《南昌航空大学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管理的资金申购仪器设备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可根据不同专项资金的特殊要求,另行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仪器设备申购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申购管理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申购管理与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中央与地方专项条件建设资金的设备申购
第五条中央与地方专项条件建设资金包括财政部、工信部等中央部委或江西省政府下拨的各类实验室条件与环境建设专项资金。
第六条各类中央与地方专项条件建设项目,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发展规划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进行总体设计,通过学校设备条件建设委员会论证,再布置到建设单位按学校总体设计要求和论证意见进行申报书的编制,同时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专家论证。
主管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具体建设目标、建设方案、设备配置及环境条件等进行论证后上报。
上级管理部门批复后,若批复资助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由申报单位根据实际资助金额和建设目标,调整建设方案,在申报的仪器设备范围内调整拟购的仪器设备清单并排序,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调整后的建设方案等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具体方案进行仪器设备购置与建设;
若批复资助金额不少于申报金额,建设单位按批复的具体方案进行仪器设备购置和建设。
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上级批复的意见或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的方案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申购材料进行核准后组织采购。
第八条在申购过程中,建设单位拟对通过审批的建设方案提出调整的,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5万(不含5万)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5万以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需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同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设备申购
第九条科研经费包括厅(局)级以上课题、博士科研启动课题、校内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课题、校自选课题、自制设备项目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委托课题等的经费。
第十条经批准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内已预算的设备购置,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准确认后直接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厅(局)级以上课题需预算外购置设备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无明确规定的,5万元以内的设备购置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后直接按程序进行采购,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设备须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采购(以下相同);
5万元以上,50万元内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超过5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校内立项的课题(项目),按学校经费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审批。
第十二条按横向课题管理的项目经费购置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进行采购。
属为委托单位代购的,按合同执行;
无合同的,由所在学院、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校拨专项条件建设项目经费的设备申购
第十三条校拨专项条件建设项目包括各类由学校拨款的用于仪器设备购置或条件环境建设的项目,如:
教学仪器设备费、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的仪器设备专项、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的仪器设备专项、人才引进的仪器设备专项等。
第十四条专项条件环境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按学校相应的管理办法或通知由各单位组织申报,相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设备条件建设委员会对项目立项进行论证,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项目按照《中共南昌航空大学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对审批时已确定具体经费和仪器设备清单的项目,符合论证条件的仪器设备按第六章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具体方案进行购置和建设。
第十六条对审批时只确定具体经费,但未确定具体仪器设备清单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团队根据建设目标、前期规划和预算的具体经费制订具体的建设方案,提出拟购的仪器设备清单并排序。
符合论证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第六章规定执行,项目所在单位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设备和环境条件等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具体方案进行购置和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具体建设方案的论证,1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负责审核,超过10万元的项目按项目经费总额参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的具体建设方案通过论证和审批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建设单位的设备申购材料进行核准后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在申购过程中,建设单位拟对通过审批的建设方案提出调整的,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5万(不含5万)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5万以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其他项目经费的设备申购
第二十条其他项目是指除科研项目、专项条件与环境建设项目之外的各类经费项目,如:
行政办公经费、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运行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下,教学、教辅单位确需用运行管理经费购置设备的,需经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和其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机关办公设备经费购置办公设备及家具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下,机关部门确需采用本部门行政办公经费购置办公设备及家具的,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运行经费、学科运行经费等专项运行经费购置专用仪器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主任或专项运行经费负责人审批,符合论证条件的仪器设备按第六章规定执行;
购置办公设备的,5000元以上需由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主任、经费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学院自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的由各学院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3万元的设备申购,由分管设备的校领导最终审批。
第二十六条校外单位捐赠用于仪器设备购置的,单位捐赠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无具体要求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采购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符合论证条件的仪器设备按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
第二十七条无论何种经费,购买单台价值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均需经过论证方可购买。
第二十八条超过10万元、不足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提出购置的单位进行论证;
超过20万元、不足50万元由所在单位组织,经费主管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加进行论证;
超过50万元的,由学校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九条论证小组的成员人数需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熟悉该仪器设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一半。
学校组织的论证,经费的主管部门需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的内容包括:
(1)购置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2)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完整性;
(3)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及预期的使用效益;
(4)市场调研情况;
(5)仪器设备存放和使用场地,电、水等配套的运行
环境条件和耗材需求情况等;
(6)仪器设备对外开放的范围及具体措施;
(7)管理及维护人员的配置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论证小组需提供包括上述主要内容的完整论证意见,以供设备条件建设委员会、职能部门或主管校领导审批时决策使用。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可与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合并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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