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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6.定期听取纪检工作汇报,讨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分析校内外形势,讨论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学校稳定工作,并作出相应决定。

9.讨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10.讨论其它需要党委常委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参加人员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

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常委。

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在讨论“三重一大”议题时,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有关同志列席。

三、会议时间

 党委常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四、组织安排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任务有:

1.收集、汇总议题,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凡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填写会议议题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前三天送交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2.一般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加和列席人员。

3.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4.协助校领导督办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5.向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常委传达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相关要求

1.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党委常委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

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对会议将讨论的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2.党委常委会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予讨论。

3.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在党委常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的,会议不予讨论。

4.党委常委会议在进行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需要进行表决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以上的方能生效。

5.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凡涉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要在会前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充分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或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以便作出正确决策。

6.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

7.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凡涉及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奖惩以及会议强调的保密事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违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8.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常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与会党政领导要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督促检查;

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东南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东南大学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及党章和有关制度的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是: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讨论决定全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察、统一战线、群众工作以及加强党的办学治校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全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方针、政策和具有方向性的重大工作部署。

审议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

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4、审议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

5、讨论决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

6、讨论决定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组织的设置与变动。

7、讨论需报上级党委和政府审批的人事事项。

8、讨论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文电。

9、负责召开党委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必要时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

10、审定召开全校党的代表大会,检查党代会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11、研究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

1、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常委、非常委党员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定。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事先应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重要事项还应提供论证方案,并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

2、议题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由分管校领导向常委会汇报。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干部事项,党委组织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常委会提供考察材料。

3、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天送党委常委及列席常委会的同志,复杂事项的材料应提前5天送达,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4、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程。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

凡提交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分管校领导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

重大决策的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2、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3、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4、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

常委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委托会议主持人或其他常委在讨论中汇报,但不作为表决意见。

5、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

参加党委常委扩大会的成员为:

党委常委,非常委的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党办主任、党员校办主任;

校长为非中共党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邀列席常委扩大会。

6、党委常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常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需分发有关书面材料的,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

7、党委常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常委以及参加扩大会议的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8、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9、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自荐)、面试答辩、驻点调研、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

(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可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人选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讨论的明确意见。

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10、党委常委(扩大)会执行回避制度。

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属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11、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事时,党委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案。

12、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

13、党委常委会议事情况和决定的问题,经批准公开之前,其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1、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对议事结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开具“决议(决定)执行通知”,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

凡收到常委会决定(决定)执行通知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党委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向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2、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复议。

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3、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

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校内媒体及时公布。

4、东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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