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保量协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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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质量要求:
按照国国家标准
3.2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如硬度、强度、韧性、抗腐蚀、抗氧化等各种物理化学参数)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1主要原材料脚手架由定作方提供。
4.5承揽方收到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1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镀锌要求的,应在收到后3日内通知定作方。
第五条特别承诺
5.1定作方在合同期内不再另行将脚手架产品镀锌工序交由第三方加工,承揽方为确保定作方产品产出量,不再承揽其他第三方的表面处理业务。
5.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对方均有权解除被合同。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6.1验收标准:
、国家标准
6.2验收方法:
全部验收
6.3定作方验收承揽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
收货后3日内
6.4定作方验收承揽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
定作方产内
6.5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6.6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1年内发现质量缺陷,定作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6.7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
第七条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7.1双方约定由承揽方自提待加工物,送交定作物。
7.1.1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定作方通知后3日内
7.1.2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定作方单位内
7.2双方约定由承揽方送交定作物
7.2.1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通知定作方后3日内
7.2.2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定作方单位内
7.3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
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
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
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包装要求:
(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8.2费用负担:
包装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9.1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汽车
9.2运输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2.1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
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重作。
经过重作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12.2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12.3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12.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支付未交定作物加工价款总价的20%违约金。
12.5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12.6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方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货值总价的20%的违约金。
12.7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8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12.9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变卖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
12.10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材料消耗定额使用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承担超过部分的材料费。
12.11违反本合同5.1的,按照已发生定作业务加工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3.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1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定作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作方应向承揽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20%的违约金。
13.3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应当顺延。
13.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13.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3.8违反本合同5.1的,按照已发生定作业务加工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不包括第三人违法侵害)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14.2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承揽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签订地点无锡市钱桥镇马芮脚手架厂
第十七条其它事项
17.1双方约定加工地点在。
第十八条
18.1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18.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2011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的全权授权代表为,甲方其他工作人员签署的所有文书必须经全权授权代表签字认可方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全权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文书不得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以下无合同正文。
定作方(章):
承揽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无锡市钱桥镇马芮脚手架厂
公司办事处管理办法
一、制定原则
为贯彻本公司的营销计划,进一步开拓市场,使办事处的各项管理规范化和合理化,以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规范而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事处的工作职能
1、负责当地市场的开拓、客户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2、承担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
3、代表公司与当地客户进行业务上的联络与协调;
4、负责收集、整理、反馈当地市场信息及同类竞争产品的动态;
5、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和负责应收货款的催收和费用结算工作,防止客户拖欠货款,每月按时完成与客户合作的往来帐目核对工作;
6、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如实填写各项报表,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
7、积极与公司沟通汇报,提出有利于开拓市场的建议和意见;
8、合理计划、开支办事处的各项费用;
9、负责办事处各项财产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公司财产安全。
10、各办事处对外销售号码列表如下:
福州
成都
以上号码均为公司财产,不得挪作私用或侵吞,号码现如未登记为公司所有,各办事处务必于本办法实施后10日内办理好电话号码权属变更登记。
负责人变动时,应交还公司SIM卡。
三、办事处与公司间的协调
1、办事处人员要与公司各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办事处协助公司对货物的移送进行监督和保管。
四、办事处的业务管理及产品价格规定
1、办事处对外的产品价格及相关价格政策应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产品以低于或高于公司规定价格出售的,由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产品价格。
五、客户管理
1、客户选择:
办事处应选择资信状况优良的客户。
2、资信调查:
(1)办事处对于新客户,在供货或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必要时的资信调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公司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经营责任人、经营历史和现状。
(2)对新客户进行审查时,应要求对方提供下列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经营责任人身份证等。
3、实地调查:
对新客户的注册地点(办公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确保客户提供的资信真实可靠。
4、建立客户档案:
(1)当新客户资信经审查合格并计划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员按公司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办事处、公司各留一份备案。
公司指定专人管理客户档案。
(2)客户档案要根据客户情况变化和公司业务人员变化进行更新。
(3)客户名称变更的,按客户资信审查标准要求客户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资料。
由该客户对名称变更前的债务承担证明,交公司财务部作调整应收帐款依据。
六、购销合同的管理
1、各项业务原则上都必须事先签署购销合同;
2、签订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3、签订合同时必须备齐如下相关资料:
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作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公司拟好的合同一式两份。
4、驻办事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须经公司业务部审核,报业务部审批,补充协议或在购销协议上增加条款,必须由公司业务部经理签字盖章,方才有效。
任何人员不得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者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签订合同的业务人员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
业务人员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6、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