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调频调压讲课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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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当发生省网或省内局部地区独立网运行时,独立网用电负荷为300万千瓦及以上,频率偏差正常不得超过50±

0.2赫兹;

独立网用电负荷小于300万千瓦,频率偏差正常不得超过50±

0.5赫兹;

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1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1.3 系统事故造成地区电网独立网运行时,地调及地区电厂负责独立小网调频调压任务,使之能与省电网顺利并列,不得出现因调整不当而引起的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甚至垮网的现象。

第二节调频厂的确定及频率监视

2.1电网运行时应指定第一调频厂和第二调频厂。

省电网单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的水电厂、燃汽轮机组以及抽水蓄能机组均可担任系统的第一、二调频厂。

正常运行情况下,省调应指定上述其中的电厂担任第一调频厂,机组投入AGC运行的电厂即自动转为第一调频厂,未指定为第一调频厂或未投AGC的上述电厂均为系统的第二调频厂。

选择系统调频厂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具有足够的调频容量,可满足系统负荷的最大增、减变量。

2、具有足够的调整速度,可适应系统负荷的最快增、减变化。

3、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合理,其与系统间的联络通道具备足够的输送能力。

2.2省调调度室应装有ACE监视画面和数字式频率显示器及记录式频率记录仪,当频率超出50±

0.1赫兹时,应具备告警信号。

系统的频率以省调调度室的频率显示为准;

系统第一、第二调频厂和频率监视点每月15日白班应与省调核对频率显示装置。

2.3为有效监视系统频率运行,对各单位装设频率表的要求:

1、在各地调调度室和所有电厂、变电站(集控站)的中控室(或集控室)均要求装有频率显示器;

所有500/220千伏变电站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

2、各地调调度室和第一、第二调频厂应装有数字式和记录式频率表,当频率超出50±

0.15赫兹时,应具备有告警音响和灯光信号。

3、系统频率监视点为:

省调直调电厂、所有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鼓山变、旗山变、笏石变、惠安变、罗塘变、半兰山变、鼎美变、总山变、王庄变,列西变、杨真变、甘棠变,上述厂站应装有频率自动记录仪,当记录仪启动时应有告警音响和灯光信号。

4、各单位装设的频率显示器、数字式或记录式频率表的准确性必须经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部门的认定,且数字式和记录式频率表精度必须能达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2.4当地区电网解列运行时,由省调指定该地区的调频厂和负责调频的单位。

第三节系统频率的调整

当省电网与华东联网运行时,由网调指定联络线调节模式。

正常情况下联络

线按功率及频率偏差控制(TBC)方式控制区域控制偏差(ACE)在规定范围内。

3.2第一调频厂的调整原则:

1、在省电网与华东电网联网运行时,负责按照跨省联络线功率及频率偏差控制(TBC)方式控制区域控制偏差(ACE)在规定范围内,ACE=△P+β*△f(△P—联络线功率偏差值,β—省网频率偏差系数,△f—系统频率偏差值)。

若省调AGC主站故障时,第一调频厂应按照调度员指令或联络线指标监控画面要求对机组出力进行人工调整。

2、当省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运行时,负责系统频率的调整,保持系统频率在50±

0.1赫兹范围内。

3、第一调频厂应注意监视投入AGC的机组是否具有足够的调整容量,当投入AGC的机组即将无调整容量时发电厂值长应提前向省调调度员报告,省调调度员应指令该厂调整其他机组出力或调整其他电厂机组出力,确保第一调频厂的调频能力。

第一调频厂应能监视跨省联络线潮流、省电网实际日负荷变化曲线以及联络线指标监控画面,并按照省调要求装设区域控制偏差(ACE)和跨省联络线功率偏差越限告警装置。

3.3第二调频厂的调整原则:

当系统频率超出50±

0.1赫兹时,第二调频厂应立即主动调整出力参与系统调频,直至频率恢复至50±

0.1赫兹内,并尽快报告省调调度员。

3.4当系统频率超出50±

0.2赫兹时,全省所有电厂应主动调整出力协助电网调频,直至频率恢复至50±

0.2赫兹内。

省调直调和许可的电厂(第一调频厂除外)正常情况下应严格按省调下达的有功曲线发电,机组的正常升降负荷速率应按规定要求,如现有开机方式无法满足发电调度计划的要求时,有关单位应提前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并征得同意后,通过改变开机方式的方法来满足发电调度计划要求,或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修改后的发电调度计划;

在事故频率情况下,应尽最大可能满足省调调度员的要求进行机组出力的紧急调整;

在调整出力时,应监视系统频率和相关线路潮流,如已超出规定范围和允许限额时,应暂停调整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四节发电机组有功调节性能的调度管理

4.1发电机组有功调节性能包括:

调差性能、AGC调节性能和一次调频性能。

4.2发电机组的额定、最高和最低技术出力是调度管理的依据。

机组的调差性能应满足福建电网的规定要求。

4..3凡并入省电网的单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的水电厂(含抽水蓄能和燃气轮机组)均应具备AGC功能。

1、自动发电控制(AGC)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保证措施。

AGC的投入与退出由省调下令,未经调度许可不得擅自退出或修改控制参数。

2、机组AGC功能应通过省调组织电厂参与的系统调试,升降负荷速率应达到每分钟1.5~2.0%额定出力的要求。

3、水电厂监控系统在AGC机组处于远方单机控制模式时,应将省调AGC远方控制命令直接转给机组调速器进行控制。

4、投入AGC运行的发电机组运行模式由省调值班调度员确定,在EMS系统上操作并通知有关电厂。

调度员改变机组AGC运行模式时,应在操作之前通知该电厂运行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

5、省电网AGC装置的频率采用省调调度端的当地频率。

当系统发生震荡或与系统解列等事故时,现场应退出AGC改为手动调节并立即汇报省调。

6、当现场投AGC的机组或AGC功能发生异常情况时,电厂值班人员可以先停用AGC装置,将机组切至“当地控制”,然后汇报省调。

异常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由当班调度员通知恢复AGC运行。

7、当主站AGC系统发生异常时,省调调度员应当立即退出主站AGC,并通知第一调频厂进行手动调整电网频率和联络线功率。

8、AGC异常处理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申请,24小时之内的需向当班调度员口头申请。

9、设备停役检修影响机组AGC功能正常投运时,相关单位应向省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10、电厂AGC功能通过厂内监控系统实现的,监控系统的相关规范及指标要经过省调审核。

11、具有AGC功能的发电厂,应根据机组实际情况编写AGC现场运行规程交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同时报送省调备案。

4.4系统正常运行时,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必须投入运行。

1、机组调速器特性参数为涉网定值,由省调下达,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并不得自行更改。

2、当机组一次调频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时,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可按现场运行规定将一次调频功能退出,并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五节运行备用管理

5.1电网运行备用分为旋转备用、非旋转备用及可控负荷备用。

旋转备用是指可随时调用的机组出力,主要由水电机组、抽水蓄能机组、运行中的火电机组、燃气轮机组等承担。

非旋转备用是指能在数小时内启动并网,且能连续2小时满足电网下一次尖峰负荷要求的机组出力。

可控负荷备用是指在30分钟内各级调度部门通过负荷控制系统等手段能直接调度控制的负荷。

5.2与华东电网联网运行情况下,为保证系统频率正常,控制好联络线潮流,省调在编制日调度计划和安排开停机时应按网调规定留有运行备用容量。

省网独立网运行时,旋转备用容量应全由运行中的水电、火电、燃汽轮机组承担,其容量不低于系统预测最高负荷的3~5%。

电网运行备用容量的分配应充分考虑调节手段和联络通道的输送能力。

5.3电网运行备用容量实施在线监测。

当旋转备用容量不足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开启备用机组或向省外购电;

若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满足系统备用容量,应立即采取相应负荷控制措施,迅速恢复备用容量至规定值。

第六节系统频率异常的处理

6.1系统低频率的处理原则

1、当系统频率降至49.80赫兹以下时,各厂无需调度指令应自行增加出力使频率恢复至49.8赫兹及以上或达到本厂最大允许出力为止;

调相运行的发电机应不待调度指令改为发电运行;

处于热备用状态的水电机组应主动报告调度并经同意后立即开启并入系统。

以上处理情况,各发电厂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以便及时控制联络线的潮流不超过允许限额。

在频率恢复后,各发电厂应按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调整出力。

省调调度员应根据联络线ACE值偏差情况,采取恢复频率的措施,并及时向网调汇报和了解事故原因。

2、当系统频率降至49.50赫兹且有继续下降趋势时,省调应根据联络线ACE值偏差情况,通知各地调按地区紧急事故限电序位限制负荷,地调应按省调下达的限电指令、限电量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完毕,努力使频率恢复至49.80赫兹。

当系统频率低于49.80赫兹连续15分钟以上而系统没有备用容量时,省调可以使用系统紧急事故限电序位表拉荷限电,努力使频率恢复至49.80赫兹。

3、当系统频率降至49.00赫兹及以下时,省调、地调调度员应立即按地区紧急事故限电序位表限制负荷,努力使频率恢复至49.80赫兹。

4、当系统频率降至48赫兹及以下时,各级调度及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按系统紧急事故限电序位表拉荷,甚至各级调度员下令限制整个次要变电站负荷,努力使系统频率在15分钟内回升到49.00赫兹以上。

当系统频率紧急调整结束后,省调调度员应按具体情况作如下调整:

(1)继续启动备用机组。

(2)如系统已解列,应尽速恢复并列,并重新分配各厂出力。

(3)恢复限制的负荷或重新分配限制负荷。

5、当与华东电网解列、省网独立网运行时的低频事故处理可参照以上处理原则。

6.2系统高频率的处理原则

1、当系统频率≥50.2赫兹,各电厂应立即主动将出力降低直至机组允许最低出力;

省调调度员应根据联络线ACE值,通知有关电厂降低出力和修改发电曲线,使ACE偏差值趋于零或为负,努力使系统频率在30分钟内恢复正常。

2、当系统频率>50.5赫兹时,装有高频切机的发电厂机组应立即停止该机的运行。

3、当系统频率>51.0赫兹时,在各电厂出力已降至最低的基础上,省调调度员应立即发布停机、停炉指令,努力使系统频率在15分钟内恢复正常。

6.3为保证系统频率质量和稳定,对水电厂的要求:

1、高频切机、低频自启动装置,正常应投入。

2、在接到调度员开机指令后,正常情况下非贯流式机组10分钟内并网运行,贯流式机组15分钟内并网运行;

事故情况下非贯流式机组5分钟内并网运行,贯流式机组10分钟内并网运行

当系统因事故解列成几个独立片时,如果独立片与省调通信中断,则该独立系统的频率恢复工作由各地调调度员按上述原则处理。

6.5何谓一次调频、二次调频、三次调频?

由发电机调速系统频率静态特性而增减发电机的出力所起到的调频作用叫频率的一次调整。

在电力系统负荷发生变化时,仅靠一次调整是不能恢复系统原来运行频率的,即一次调整是有差调整。

为了使系统频率维持不变,需要运行人员手动操作或调度自动化系统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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