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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1986是1986年1月由国家标准局颁布的一项国家标准。

该标准是在采用国际标准ISO2108:

1978《文献工作——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StandardBookNumber简称ISBN)的基础上制定的,于198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2002年1月进行了修订。

2005年6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了《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书号》(InformationandDocumentation-InternationalStandardBookNumber)(ISO2108:

2005),于2007年1月1日在全世界实施。

这是自1970年《国际标准书号》正式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即第四版《国际标准书号》。

第四版对国际标准书号进行了迄今为止最为广泛的修改,增加了系统的编号能力,规定了在国际标准书号分配时应提供出版物元数据,制定了系统管理规则,并指定了执行本标准的组区中心。

为了达到这些目标,国际标准书号的结构和长度自该标准使用以来首次发生了变化。

我国于1982年正式加入国际ISBN组织(同时被接纳为国际ISBN中心顾问组成员)。

2006年2月,根据国际ISBN中心的改革,与其签订了《国际ISBN合同》。

《国际标准书号》第四版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将会引起国际出版业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和变化。

为适应新的变化和出版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05年底组织有关方面专家,依据《国际标准书号》第四版对《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2)进行了修订,2006年10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07年1月1日实施。

本手册是对《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6文本的解说,将规定转述成具体的使用规则,并提供使用实例,以便帮助出版者、发行销售部门、图书馆及社会有关方面正确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本手册在较长时间内不会有较大变动,但根据中国标准书号的使用情况,不排除小范围有适当调整。

2007年3月

1《中国标准书号》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意义

1966年11月,在柏林举行的第三届国际图书市场研究与图书贸易合理化会议上,首次讨论了制定一种国际通用的图书编号系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

当时欧洲很多出版者及图书发行商正在考虑使用计算机进行图书订购及库存管理。

显而易见,对于每一种出版物都应有一个唯一简单的识别码,是建立一个高效的自动化系统的先决条件。

能满足上述要求的系统即是后来众所周知的国际标准书号(ISBN)系统。

该系统是在1967年英国J.Whitaker&

Sons有限公司及1968年美国R.R.Bowker公司所采用的图书编号系统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与此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文献工作技术委员会(ISO/TC46)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专门研究采用英国图书编号系统作为国际通用标准的可能性。

1968~1969年间,欧洲各国和美国的代表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并将会议报告分发给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各成员国。

这些会议的一项成果是在1970年形成了ISO2108国际标准书号(ISBN)。

该标准提出了国际标准书号的编制原则和程序。

1992年该标准修订为第三版并替代了1978年发布的第二版。

国际标准化组织建议标准的目的是要在国际范围内协调ISBN的使用并使其标准化,以使ISBN能识别某一出版者的一种出版物或其版别,对该版出版物而言此ISBN号是唯一的。

当图书和类似的出版物开始以新媒体形式出现之后,原标准再次被修订。

自2001年以来,由ISBN管理机构、出版者、发行销售商、图书馆和系统生产商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定代表组成的工作组制订了本标准的第四版。

2005年6月1日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颁布。

国际ISBN中心作为《国际标准书号》的实施管理机构,成立于1972年,总部原设在德国柏林国家图书馆内,2006年4月迁址英国伦敦,并按英国法律改为不设股本的非营利性机构,同时由以前不收取任何费用,改为向各国家、各地区或语言区的ISBN组区中心(国际ISBN中心指定的区域性代理机构)收取年度会费。

目前,国际ISBN系统已覆盖160多个组区(包括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70多万家出版者。

国际标准书号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应用。

国际ISBN系统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图书出版业和图书贸易的标识系统。

一种专题出版物在制作、销售和发行过程中只能有一个国际标准书号。

国际ISBN系统在出版者、发行销售商、图书馆和其他机构订购和编目系统数据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利用它收集即将出版的出版物数据,为图书交易提供指南。

国际标准书号的使用也便于版权管理以及对出版业销售数据的监测。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图书统一编号的国家之一。

1956年2月,原文化部出版局颁发《全国图书统一编号方案》(简称“全国统一书号”),并付诸实施。

“全国统一书号”在我国实施30年,对图书出版发行管理起了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我国出版业的发展和出版发行、情报文献部门信息化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原国家出版局决定推广实施“国际标准书号”,以取代原有的“全国统一书号”。

国际标准书号引入我国后称为中国标准书号。

《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书号》标准时,在遵循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作了适当的修改。

按照国际ISBN中心的规定,加入国际标准书号系统的国家或地区,必须成立相应的国家或地区级管理机构,称作组区中心(GroupAgency)。

我国成立了中国ISBN中心(ChinaISBNAgency),设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

中国ISBN中心负责《中国标准书号》的实施。

国际标准书号是目前在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科学合理的编码系统。

国际标准书号在我国的实施将有效地促进我国出版发行业和整个文献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使以图书等出版物为主的出版业能充分发挥作为信息行业对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同时也为我国出版物扩大国内、外市场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2中国标准书号的优势

(1)中国标准书号是为出版者出版的每一版本出版物提供可在国际上流通的唯一标识符。

每个13位数字组成的标识符替代一种出版物冗长的记录描述字段,可以节省时间和人力,并减少复制该记录时的错误。

(2)运用中国标准书号系统编辑、更新书目和图书数据库,为客户了解图书信息提供便利。

(3)利用中国标准书号进行图书订购和发行,既快捷又经济。

(4)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机读的13位EAN·

UCC条码形式,能快速登录或检索且不易出错。

(5)对于使用POS机的销售系统,中国标准书号的作用尤为重要。

(6)利用中国标准书号完成图书销售数据跟踪,从而实现不同产品形式和版别的出版物,在不同领域甚至不同出版者之间的比较和分析。

3中国标准书号的功能和范围

中国标准书号是一种简短、清晰、可机读的标识。

每一个中国标准书号只代表一个具体的专题出版物。

它是出版物编辑、出版、发行、销售分析以及著录数据储存系统中的一种重要工具。

对于图书馆信息管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决定某一出版物是否可获得中国标准书号的主要标准是它必须为专题出版物。

而无限期连续出版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连续出版物,如报纸、期刊属于连续资源,不能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物的主题不影响其是否适用中国标准书号。

中国标准书号的分配对出版物的字数、页码没有限制。

如果一部书的某个章节、刊物中的几篇文章独立出版,均可以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标识。

出版物的产品形式不影响其是否适用中国标准书号。

但是,中国标准书号必须能够识别出版物的不同产品形式。

出版物的精装、平装和音像制品或CD-ROM等形式,应分配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中国标准书号的唯一性能够确保顾客准确地订购某种版本和某种产品形式的出版物。

中国标准书号适用于以下出版物:

(1)印刷的图书和小册子(以及此类出版物的不同产品形式)。

注: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小册子指:

不计算封皮在内,页数至少5页、最多48页的不定期出版的出版物。

(2)盲文出版物。

(3)出版者无计划定期更新或无限期延续的出版物。

无限期连续出版物,通常以连续出版或整合形式出版,一般都有期号或年月标识。

连续出版物如报纸、期刊等;

整合资源如不断更新的活页出版物和网页。

其中可分别使用的个别文章或期号满足专题出版物条件的,可通过ISBN进行标识。

(4)教育或教学用影片、录像制品和幻灯片。

(5)磁带和CD或DVD形式的有声读物。

(6)电子出版物的实物载体形式(机读磁带、光盘、CD-ROMs)或是在互联网上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7)印刷出版物的电子版。

(8)缩微出版物。

(9)教育或教学软件。

(10)混合媒体出版物(内容以文字材料为主的)。

(11)地图及教学制图、图示类出版物。

中国标准书号不适用于以下种类的出版物:

(1)连续性资源。

如:

报纸、刊物等。

(2)暂时性印刷材料。

广告、台历、年历、明信片等。

(3)印刷的活页乐谱和无书名页的活页文选。

(4)无书名页和正文的美术印刷品及美术折页印张。

年画、海报等。

(5)个人文件。

(6)贺卡。

(7)音乐录音制品。

(8)用于教育或教学目的之外的软件。

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9)电子公告板。

(10)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函件。

4中国标准书号的分配原则

在以下情况下应分配唯一的中国标准书号:

(1)使用不同语种出版的出版物。

(2)出版物的不同产品形式(如:

精装、平装、盲文、有声读物、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的不同格式(如:

lit,.pdf,.html,.pdb),均应分配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3)既可全套出售又可单本出售的多卷出版物。

(4)再版出版物

(5)使用新的书名出版的图书。

(6)由不同出版者出版的复制本图书。

(7)由同一出版者以不同出版标记出版的图书。

(8)活页出版物。

(9)由一卷以上构成的多卷出版物应分配一个唯一的中国标准书号,以识别整套出版物,同时各单卷分别分配一个中国标准书号,以识别可单独销售的单卷出版物。

(10)联合出版的出版物

由两个以上出版者联合出版的一种出版物,通常情况下,只分配一个中国标准书号;

也可根据出版者的要求分配各自的中国标准书号,但只有其中的一个中国标准书号以条形码的格式出现在出版物上。

(11)出版者进行版权贸易的出版物,以新的扉页代替原有出版者的扉页,则应分配新的中国标准书号,原出版者的ISBN号也应同时列出。

以下情况不应分配新的中国标准书号:

1)封面设计改变(包括颜色、版式、字体的改变)。

2)重新发行现有出版物(无论外包装是否变化)。

3)定价改变。

4)对正文进行微小变动(如:

纠正印刷错误)。

5)重印出版物。

5中国标准书号的结构

中国标准书号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13位数字结构:

(1)EAN·

UCC前缀号

(2)组区号

(3)出版者号

(4)出版序号

(5)校验码

中国标准书号分为上述五部分,以人可识读的格式显示时,必须采用连字符分隔各部分如:

ISBN978-7-5076-0334-7

连字符的使用仅用于提高可读性。

中国标准书号的首尾两部分位数是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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