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个问题的观点罗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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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个问题的观点罗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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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个问题的观点罗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同时,由于违法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针对违法的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

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法院民一庭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第306页,对最高法院二审的案件也有一段评述,认为:

“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并没有时间限制,合同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时,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问题。

故即使事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这里不存在时效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被确认无效。

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被欺诈、胁迫是明知的。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

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没有诉讼时效,则必然存在已履行多年的合同仍可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的财产状况的现象。

显然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确认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和合同无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只有存在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61条对合同无效的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58条也有相同规定。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已实际履行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必然存在返还财产和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损失问题。

即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

这也体现了合同无效,自始无效的法理。

如果认为合同无效,但返还财产等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与合同无效的法理相悖。

且我国法律目前不未规定占有时效制度。

因此,返还财产等应被认为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一种处理措施,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这样才符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当事人进一步主张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则在此情况下已转化为债务关系,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一书就持此观点。

(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的请求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从签订合同之日就应当知道合同无效。

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签订无效合同时虽然可推定为“明知”,但是只有真正开始履行合同时,权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裁判确定之日的次日起算。

理由:

法律虽然原则规定何种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效,但涉及具体案件时,当事人往往有争议,因此,不能苛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便知道合同是否有效。

且法律规定合同效力的判定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在逻辑上,也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

此后才存在“权利能行使而不行使的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开始计算。

《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22日登载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一文就持此观点。

(转自

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司法界的观点已如前述存在不同的看法。

参考国外的立法及我国司法实务的特点。

笔者认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确认之诉应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但《合同法》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应适用一般法。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正是这种性质的法律。

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合同法》应当遵循。

  纵观《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行)中见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行)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这则司法解释,只有当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才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那么无效合同的确认并不在此之列。

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从无效合同的惩罚性角度来看,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从无效合同的惩罚性角度来看,无效主张的期限也不应当是漫无边际的,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最大的惩罚是刑事惩罚。

其次才是行政处罚及民事处罚。

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也并不是没有限制的。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⑴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⑵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⑷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查院核准。

”由此可见,即使是刑事犯罪这种最严重地侵害了社会一般利益的行为,国家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都有追诉期限限制,超过此期限,除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且认为必须追诉的以外,其余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即该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的刑事处罚因超过诉讼期限而得以免除。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是由于合同本身存在违法性,无效合同属民事违法范畴,其违法的严重性远不及刑事违法,国家对最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则不再追究其责任,那么作为合同无效这样一种私法范围内的问题,有什么理由认为它不应该受时效的限制,而允许无期限的主张呢?

如果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就产生一个问题,行政违法行为经过两年,罪当死刑的犯罪行为经过二十年就不再受法律的追诉,而只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永远都有可能随时接受法律的处罚,显然违反了法律体系理论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原理。

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不会改变无效合同的性质

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合同无效应受期限限制的话,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保护,使本属无效的合同,由于超过诉讼时效从而该合同变成有效,非法取得的财产就变成合法的。

其实,稍加推敲这种观点就站不住脚。

如前所述,犯罪行为具有追诉期限,当超过追诉期限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时,难道人们会认为犯罪行为变成了合法行为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该犯罪行为不再被追究责任,并非由于非法转变为合理,而仅仅是因为其超过了追诉期限。

一般的侵权案件也是一样。

当事人由于遭受不法侵害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其所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保护。

对此,我们不能认为其侵害行为已变为合法行为,只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再追究。

因此,确认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不会改变合同的性质。

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三条(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方案一、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未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三、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四条(因抵押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方案一、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诉讼时效期间从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其未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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