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压系统的辅助元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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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密封和动密封。
固定密封指用于固定件之间的密封,动密封指用于有相对运动的零件之间的密封。
2、常用的密封元件:
常用的密封元件以其断形状命名,有O形、Y形、小Y形、U形、J形、L形等,除O形外,其他均为唇形密封件,此外还有活塞环、密封垫、密封胶等其他密封件。
二、油管及管接头
油管用来保证液压系统工作液体的循环和能量的传输,管接头把油与油管或油管与油管连接起来,构成管路系统。
它们应有足够的强度、良好的密封性、小的压力损失及拆装方便。
1、油管的种类(按材料分类)
1)无缝钢管:
耐油性、抗腐蚀交好,抗高压、变形小,应用于中高压系统。
有冷拔、热轧两种。
2)橡胶软管:
分低压软管和高压软管(加有钢丝编制层350-400kg/cm)。
能吸收液压系统的冲击和振动,装配方便。
3)紫铜管:
管壁光滑、阻力小,只适用于中、低压系统油路(小于50kg/cm),通常只限于做仪表和控制装置的油管。
4)耐油朔料管:
耐压力低(一般小于5kg/cm),用于回油、泄油漏。
5)尼龙管:
用于中低压油路(压力80kg/cm)
2、油管的安装
应尽量短、避免过多交叉、迂回。
弯硬管时应确保弯曲部位圆滑、防止邹折。
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钢管弯曲半径大于3D,软管弯曲半径大于7D)
连接软管应避免受拉、受扭,避开热源。
3、管接头
1)焊接管接头:
接头体的一端可做成直通形、直角形、三通、四通等接管与接头体由O形圈或其它密封圈确保密封。
2)卡套管接头:
利用卡套的变形卡住管子并进行密封,拆装方便。
3)扩孔薄管接头:
利用管子端头扩口进行密封。
4)铰接管接头:
分固定式(如柴油管路等处)和活动式(如汽车起重机驾驶室与下体),使用压力可达320kg/cm。
5)中心回转接头:
实质上是一种多通路的活动铰接管接头。
6)胶管接头:
分可拆式和扣压式,有分为A、B、C三型。
7)快速接头:
用于管路某处需经常接通和断开时(压力140kg/cm)
8)伸缩管接头:
接头由内管和外管组成,内管可在外管内自由伸缩并利用密封圈密封。
适用于连接两元件有相对直线运动的管道。
三、滤油器
滤油器可防止各种杂只质进入液压工作系统,保持液压油的清洁。
滤油器的精度单位:
旧时用:
目/英寸,即每英寸长度上的孔数(以稀的方向计);
现在以所能滤除机械杂质粒度的公称尺寸(微米)
1、滤油器的分类:
1)按精度分:
粗油器(过滤精度在50微米以上),普通滤油器(滤油精度在5-50微米之间),精油器(过滤精度在1-5微米以内),特精滤器(过滤精度在1微米以内)
2)按滤油器滤芯结构不同分:
网式、线稀式、纸式、磁性式、烧结式。
3)按滤油器通流量分:
全流量式和部分流量式。
4)按安装部位分:
油箱加油口或通气口用式、吸油管路用、回油管路用、压力管路用。
5)按过滤材料分:
金属编制物表面性滤油器、深度型滤油器(毛毡、粉末冶金等材料)、中间型滤油器(由酚醛树脂处理的滤芯)
6)按结构形式分:
沉淀式滤油器
(1)自封型(有安全阀及压差指示器、无安全阀)、
(2)一般型(有安全阀及压差指示器,有安全阀);
直通式滤油器(有安全阀、无安全阀)
自封型滤油器在更换滤芯时自动切换上下游油路。
2、滤油器精度的选择(推荐)
四、储能器
把压力油的液压能蓄存在耐压容器里,待需要时又将它放出来,调节能量、均衡压力、减少容积(设备)、降低功率消耗、减少发热。
1、功能和用途:
主要功能是储蓄液压能、缓和冲击、吸收压力脉动。
1)作辅助动力泵;
2)补充泄油和保持恒压。
3)作紧急动力源,如图示
4)缓和冲击:
5)作热膨胀补充器
6)作液体补偿装置
7)消除脉动、噪声
8)作液压空气弹簧
9)用来输送有毒液体
2、储能器分类
1)重力加载式:
靠举升柱塞上的重物来蓄能。
2)弹簧加载式:
利用活塞上的弹簧来蓄能。
3)充气式储能器:
(隔膜式、活塞式、气囊式三类)
五、油箱及其附属件
油箱用以储存液压系统中所需的足够的油料,并具有散热、沉淀杂质、分离油中气泡等作用。
1、油箱的分类
1)根据液面与大气是否相通,可分为开式油箱和闭式油箱。
开式油箱:
油箱内液面与大气相通,保持一个大气压力(为防止污染油液,常在油箱盖上设置一个空气滤清器;
应用最广泛。
闭式油箱:
又分为隔离式和充气式。
隔离式有分为带折叠器的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
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