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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有家庭责任)妇女就业建议书

 1965年(有家庭责任)妇女就业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应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7届会议, 注意到《费城宣言》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目标确认为“一切人,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均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追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注意到为促进女工的机会和平等,国际劳工组织于1975年通过时《女工机会和待遇平等宣言》和关于行动计划的决议案的条款; 注意到旨在男女工人机会和待遇平等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即1951年的

《同酬公约》和《建议书》、1953年的《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和《建议书》以及1975年《人类资源发展建议书》

第八部分的规定; 回想起《1958年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没有明确包括基于家庭负担的区分,并考虑到在这一方面增补若干准则实属必要;注意到《1965年就业(有家庭负担的妇女)建议书》的条款,并考虑自此建议书通过以来情况已经有所变化; 注意到联合国及其他专门机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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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若干个有关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文件,尤其是回

想起1979年联合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序言》第14段,其大意为,各缔约国“意识到为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改变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传统角色诚属必要”;认识到有家庭负担的工人的问题是各国政策应加以考虑的涉及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较为广泛的问题; 认识到促成有家庭负担的男女工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工人之间的有效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的必要性;考虑到一切工人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在有家庭负担的工人那里表现得尤为严重,并且认识到有必要通过满足有家庭负担工人的特殊需要的措施和旨在一般地改善工人状况的措施来改善有家庭负担工人的状况; 决定对有家庭负担的男女工人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问题——会议的第5项议程——通过若干提议, 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的形式, 于1981年6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此公约在引用时可称为《1981年有家庭负担的工人的公约》。

 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有与未独立的子女有关的负担的男女工人,这种负担限制了他们准备、进行、参加或提高经济活动的可能性。

 2.本公约的规定也适用于有显然需要照料和养活的其他直系家庭成员负担的男女工人,这种负担限制了他们准备、进行、参加或提高经济活动的可能性。

 3.为本公约的目的,“未独立的子女”和“其他显然需要照

料和养活的直系家庭成员”’这两个词系指在每一国家中按照本公约第9款的办法之一所定义的人。

 4.本条第1、2节所包括的工人即是下文所谓的“有家庭负担的工人”。

 第2条本公约适用于一切部门的经济活动和一切类型的工人。

 第3条1.为了促成男女工人切实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每一成员国均应以此作为其国家政策的目标,即使就业或

希望就业的有家庭负担的人能够行使其就业的权利,而不受任何歧视,并且在可能的范围内不使其就业与家庭负担发生抵触。

 2.为了本条第1节的目的,“歧视”一词系指《1958年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1条和第5条规定的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第4条为了促成男女工人切实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应采取一切符合本国条件和可能的措施——(a)以便使有家庭负担的工人能够行使其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b)以便考虑他们在就业条件和方面的需求。

 第5条应采取一切符合其本国条件和可能的措施——

(a)以考虑有家庭负担的工人在社区规划方面的需求;

(b)以发展或促进社会服务,包括公共服务和私营的服务,

如保育事业及家庭服务和便利。

 第6条各国的主管当局和机关应采取适当措施促进信息和教育,以促成公众对男女工人机会和待遇平等原则及有家庭负担工人问题的广泛理解与有助于克服这些问题的舆论气氛。

1965年(有家庭责任)妇女就业建议书 [大军中心编者按: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批准于1958年6月25日经第

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中国正式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

111号公约)之际,有必要对国际劳工组织消除就业歧视的劳工标准有一个全面和系统的了解和研究,认真思考这些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因此林燕玲教授写下这篇文章,该文章尚未在刊物上发表,如有刊登,请与作者联系:

yllin2002@)

 国际劳工组织消除就业歧视劳工标准研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 教授林燕玲

 2006年4月6日

 一、消除就业歧视劳工标准的历史演进

 消除工作中的歧视是社会正义的核心,通过制定国际劳

工标准,并推动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以消除就业歧视,

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中心任务。

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历史演进是同国际社会反对和消除就业歧视的历史进程相一致的。

 在就业和职业领域,要想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努力消除歧视。

实现社会公正是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目标和宗旨,

这一目标和宗旨在194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费城宣言》更加明确地表述为:

“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有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

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创造条件应构成各国和国际政策的中心目标”。

因此,社会公正的思想成为一条清晰的主线,贯穿于国际劳工标准之中。

但是,在国际劳工公约中,明确地对“就业和职业歧视”进行界定是

在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111号公约)中。

就业和职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优惠,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和待遇上的平等。

”事实上,基于性别、种族或宗教的有害的区别是国际社会首先谴责和禁止的,此后,一方面,旧的歧视继续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另一方面,新的歧视如基于年龄、国籍、残疾、艾滋病毒/艾滋病状况等歧视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导致越来越多的

国家和国际行动。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不仅反映在第111号和第100号这两个核心公约中,而且贯穿于所有的国际劳工标准中。

(一)关于消除种族歧视的劳工标准

 在劳动世界中,“种族歧视”是指基于宗教或文化特点,或甚至民族血统的语言社区或少数民族成员的特征,对其就业和发展造成障碍。

少数民族、土著和部落人口、“有色”人种和移民工人是就业和职业中种族歧视的共同受害者。

导致种族歧视的原因并不是一个人的特点,而是其他人对他或她的文化、社会或身体差异,例如肤色的感觉。

 种族歧视是最先引起国际社会采取行动的一种歧视形式。

尽管19世纪末已经废除了奴隶制和奴隶买卖,但直到20

世纪20年代,殖民统治政权仍然广泛征用土著居民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这导致国际联盟在1926年通过了《禁奴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早在1926年就指派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对世界一些地方存在着的强制劳动现象进行研究。

在此基础上,1930年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该公约要求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承诺“在最可能短期限内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 随着殖民统治时期的结束,国际社会对这个问题的注意力转向在更大范围里存在着的、因意识形态原因或作为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手段的强迫劳动。

于是

在1957年的国际劳工大会上,又通过了《废除强迫劳动公

约》(第105号公约),明确要求会员国承诺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并不以下列任何形式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作为实行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一种手段。

这样,就把强迫劳动与“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 联系起来。

 20世纪50和60年代,无论在国际劳工组织还是在联合国,都是在就业和职业领域开展制定关于消除就业歧视标准的一个强化阶段。

195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公约)

和1958年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最早对消除工作中的所有形式的歧视和促进平等规定了政

策框架。

同时它们对联合国其后的有关公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把“种族”作为不可接受的歧视原因列入第111号公约中,反映了国际社会反对种族主义斗争的团结一致和坚强决心。

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包括了种族隔离问题继续不断作出反应。

如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重申了对种族主义的谴责。

又如美国的民权运动实现了在劳动力市场内外禁止对非洲裔美国人的歧视性立法,而非洲裔美国人自己也采取了政治努力以改善他们的处境。

 但是,种族隔离社会的灾祸仍然在其他国家存在,如南

非和纳米比亚。

曾经在南非实行的种族隔离制度,是当今世界上以不同种族为界限实行残酷的歧视政策的突出典型。

南非当局通过立法手段设置种种以种族为依据的障碍,剥夺黑人居民获得职业培训的机会、自由就业的机会、晋升到较高职位的机会,使黑人工人只能在工资低、劳动条件差的岗位上就业。

而且南非当局拒绝承认黑人工人组织的工会,排斥黑人工人代表参与正常的集体谈判机制,通过重罚和镇压的办法禁止黑人工人罢工。

针对这种极端的歧视现象,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关于南非共和国种族隔离政策的宣言》,谴责南非政府实行的种族隔离政策违背了《费城宣言》,要求南非当局撤销导致种族隔离的各种法律规定。

大会还通过了在南非的劳动事务中“消除种族

隔离的行动计划”,特别对就业与培训机会、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与组织权利三个领域中消除歧视提出了具体建议。

大会要求国际劳工局局长密切关注南非局势的发展,每年

向国际劳工大会提交一份《关于南非种族隔离政策宣言》执行情况的特别报告。

1973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使种族隔离根据国际法成为一种罪行。

1984年,国际劳工组织根据形势的发展,要求会员国以《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为依据,对南非实行全面的、强制性的制裁,并且要求各国政府断绝同南非的政治、文

化、体育、商业和外交关系。

国际劳工组织与南非种族隔

离斗争的经验揭示了在劳动力市场消除歧视,实现全社会种族平等的战略意义。

(二)关于消除性别歧视的劳工标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另一种主要的歧视形式是基于性别的歧视,特别是对妇女的歧视。

妇女在二战期间大量进入劳动力市场,以弥补男性在前线打仗所造成的劳动力供给不足。

二战结束后,当男性回到工作岗位上时,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就被视为对男性就业和总体工作条件质量的一种威胁:

一方面担心女性廉价劳动力会限制可供男性选择的工作岗位的数量和范围;另一方面,忧虑这种状况会导致女性从事不太重要的职业,甚至在受剥削的工作条件下工作。

 在反对性别歧视问题上,国际劳工组织也是先锋。

191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已有同工同酬的概念。

30年后,1951年第100号公约确认了保障男女之间“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而不单单是同样或类似工作。

这就触及了劳动力市场中结构性的性别偏见,因为绝大多数妇女从事与绝大多数男性不同的工作。

这一原则以后在1975年

《欧共体同酬指令》 和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予以采纳。

国际劳工大会还以通过其他文件的方式促进性别平等,如1975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

《国际劳工组织女工机会和待遇平等宣言》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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