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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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执法事项;
(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内容:
(一)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二)选送上派锻炼的干部人选;
(三)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及奖惩方案,包括重大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处分和处理等;
(四)干部外出考察学习方案;
(五)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一次性标的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计划;
(二)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预算外大宗物资采购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
(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由处班子会议(即主任办公会议或处务会议)按照议事规则研究决定。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即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不同意见相持而不能做出一致决定时,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做出决定,另行择时再议。
(三)党管干部原则。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任免工作的具体要求。
讨论干部人事推荐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逐个表决,应到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能生效。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
不得临时动议。
(四)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
按照有利于集体领导和分管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对涉及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任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五)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即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了解到“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报告。
(六)回避保密原则。
在讨论涉及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酝酿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一)深入调研。
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
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组织听证或者公示。
推荐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二)充分酝酿。
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处班子会议研究。
(三)确定议题。
由主任根据处班子会议议事规则,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对提交讨论的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
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主任应当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讨论会议要由处综合科专人负责记录,每个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
会议形成决策后,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任审阅后签发,或者必要时将决策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牵头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的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处里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处里报告。
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局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主任报告,或者向局党组织、纪检组反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列入年度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应当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班子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泄露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情形。
第十四条责任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个人责任分为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
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班子会议专题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限期改正;
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
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配合局纪检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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