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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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级管理、学用结合;

4、便于操作、注重实效;

5、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县委管理的乡科级干部(不包括挂职干部)。

新提拔任用的乡科级干部,从次年起开始进行学分的考核评定。

因年龄原因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参加学分制考核。

第二章考核项目及学分

第五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由基础学分、奖励学分和处罚学分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基础学分是指干部参加脱产培训、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考学测试等所获得的学分。

基础学分在干部教育培训总学分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

1、脱产培训。

参加上级调训、党校培训、任职培训、专题研讨及进修班培训、行业及本单位业务培训等2天以上(含2天)的脱产培训,以培训通知、结业证书和培训鉴定等为依据。

每天记2学分。

2、中心组学习。

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以干部参学记录、笔记、发言材料等为依据,每次记1学分,年度最高记12学分。

3、集体学习。

参加单位集体学习每次记0.5学分,参加专题报告、辅导讲座,每次记1学分,以干部参学通知、考勤记录、笔记、心得体会等为依据,年度最高记15学分。

4、考学测试。

XX县结合干部年度考核,组织乡科级干部统一考学测试,考核干部必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卷面实行百分制,以年度考学测试成绩为依据,学分按百分比折算(免考者以30分计算),年度满分为50学分。

第七条奖励学分是指干部参加在职自学、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实践锻炼、学习成果运用所获得的学分。

1、在职自学。

干部根据个人需求,以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单位制定的学习科目以及业务知识为内容进行自学,以撰写读书笔记及心得体会(必须为手写)为依据,每1000字记1学分,年度最高记20学分。

2、学历学位进修。

参加在职学习,以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为依据,当年度记20学分。

3、专业资格证书考试。

参加职称资格证书考试,以取得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记10学分。

4、实践锻炼。

参加挂职锻炼的,以组织人事部门的挂职文件、干部实践锻炼的考核鉴定等为依据,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每年度记10学分。

5、学习成果运用。

以干部发表的文章(新闻信息类不计)、科研成果、讲课记录等为依据。

撰写出版与工作业务有关的学术著作的,独著记10学分,合著记5学分,参与编写记3学分。

重复刊发的,以一篇核算。

结合工作实际开拓创新,取得业务成果,获得XX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一等奖记5学分,二等奖记4学分,三等奖记3学分,优秀奖记2学分。

经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为干部教育培训授课的。

每次记5学分。

第八条处罚学分是指干部无故未参加组织调学、严重违反学习培训纪律等惩罚性学分。

1、参加脱产培训,请假期间不记学分;

旷课一天,扣4学分,迟到一次,扣一学分,扣完为止。

缺勤率达五分之一的,当期培训不计学分。

2、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当年度学分为零:

①无故未参加初任、任职培训或组织调学的。

②在学分登记、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③其他严重违反培训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考核评定

第九条考核周期内,干部根据个人年度培训情况,随时向所在单位申报学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干部所在单位认真登记填写《阿克苏地区XX县乡科级干部培训学习考核登记表》(简称“学分登记表”),“学分登记表”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

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及时登记、核算干部在年度内取得的相应学分,经所在党委(党组)审核后,于当年11月下旬报县委组织部,录入干部教育培训电子档案。

第十条处罚学分由培训主办单位和承办培训机构违纪统计数据为依据,于每年11月下旬提交县委组织部干训室办理学分登记和审核。

第十一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乡科级干部年度学分不得低于60分,五年累计学分不得低于360学分。

其中:

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100-60学分为合格,6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总学分达到5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500-360学分为合格,36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学分评定结果由干部所在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干部对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申请复议,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本人。

如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向县委组织部提出复议,县委组织部干训室应及时审核认定并书面反馈干部所在单位和申诉人。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学分考核结果和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

干部年度考核述职报告中应包括个人学习培训情况。

当年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第一年口头诫勉,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个考核周期中连续3年及以上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四条学分考核结果和干部提拔使用相结合。

对干部进行任职考察,要把学分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内容。

提拔担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

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次年度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在提任后1年内补齐所差学分,补齐的学分不记入当年累计学分。

仍未完成的,实行试用期的要延长试用期。

周期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下一个考核周期首年度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五条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学习培训质量和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XX县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实行在XX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学分登记、审验、报备。

第十七条各县(市)、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干部群众和社会监督。

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乡(镇)、县直单位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考核失实。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干部教育培训档案、《阿克苏地区XX县干部教育培训年度学分登记表》和《阿克苏地区XX县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周期登记卡》等。

第十八条归档建库。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履行学分评定职能,并建立、维护干部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和学分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五年为一个周期。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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