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特种设备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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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术语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厂(场)内机动车辆等8类设备以及这些设备的安全附件。

四、职责

1.安全环保办负责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年检管理。

2.采购部负责协同安环办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评审。

3.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4、维修部负责联系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修。

五、工作程序

(一)特种设备的采购程序

使用部门请购特种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维修部、安环办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对设备生产厂家,设备规格、型号等进行检查,经维修部、安环办确认后,采购部方可进行购买。

(二)新进设备的首次检定

1.对于新购进特种设备,应由安全环保办会同采购部、维修部及设备使用部门进行验收。

特种设备的供应厂商应当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文件。

采购部应当仔细核对是否有上述文件。

2.特种设备在正式交付使用部门使用前,安全环保办应当向泰兴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申请首次检定。

经检定合格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3.对于涉及到外方安装工程的特种设备,应由安装单位向泰兴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提交安装工程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安装。

安装工程完成后,由质监局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取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4.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安全环保办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帐档案。

台帐档案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图纸)、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记录,并注明检定有效周期;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特种设备转入、转出记录及停用、报废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1.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应每天对特种设备进行点检,并作好记录。

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联系维修部门及时处理。

如公司无法处理的,应联络供应厂商或特种设备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2.安全环保办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并作好检验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周期检定

1.安全环保办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设备使用部门,并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2.不能按期进行周期检验的设备,须由使用部门书面说明原因,提交延期检定申请。

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不得继续使用,必须按特检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特种设备的检修

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必须将电源切断,悬挂故障标志,同时通知维修部处理(或委托外方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特种设备的检修必须由具有相应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维修须编制相应的方案,并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处理办法

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填写停用请示报告,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由维修部、安全环保办委派相关技术人员对该设备进行检查。

确属应当停用或报废时,经维修主管签字同意后,由安全环保办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或停用手续。

大型设备的报废申请需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2.办理停用、报废手续后的设备必须封存,不得再次使用。

3.办理停用手续的设备如需再次启用,须由使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安全环保办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六、相关记录

1.《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2.《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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