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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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女职工劳动权益

第六条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

企业改革改制时,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女职工,不得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八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一条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享有与男职工同等政策,对女职工业余文化技术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四条单位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普查并支付检查费用。

第十五条单位组织女职工参加女性特种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六条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三八”节休假待遇。

第三章女职工“四期保护”

第十七条单位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按规定减轻劳动定额、降低劳动时间和强度。

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九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2天的休假。

(二)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三)按规定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

第二十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胎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企业改制、破产和置换职工身份时,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改制前在岗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生育补偿费用,并将此项费用纳入企业改制预算费用之中。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单位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半年至1年。

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单位支持工会同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干部,保证女职工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女职工委员会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单位支持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

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与制定与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

参与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和履约检查的全过程;

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十五条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及时研究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条件整改的应及时整改,其他应在30日内做出整改决定。

第五章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关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条件与集体合同相同。

第二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理,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三十一条单位与女职工所签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或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签订,并将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工会各报送一份备案。

第三十三条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公司首席代表工会首席代表

(签字公章)(签字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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