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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书评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在《波斯人信札》之后,他周游欧洲各国,丰富知识,拓展视野,并于1734年出版《罗马盛衰原因论》,作者又一次为世人证明了他高超的见解:

他用一本小册子便描述了古罗马的社会习俗,历史传统,和兴衰历程。

他不拘泥于细节,而是紧紧抓住罗马历史主线,是整个罗马清晰的呈现出来。

题材的重要性固然推动着他,题材的广泛性也困扰着他,他多次放弃写作,但又重新拾起。

如他所言:

“慈父之手垂落下去”,在他的朋友的鼓励下,理想的驱使下,《论法的精神》这部旷世名作终于完成了!

背景介绍: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

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的理论形成做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

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地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

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在《论法的精神》中,人人都可得到的东西是什么?

是什么使作者得到各国人名的热爱?

是什么使那些比作者的疏漏更严重的错误得到弥补的呢?

那就是孟德斯鸠所强调的法律与民主精神!

正文:

一:

法律的本质如同对每件事物的认知一样要在介绍与研究它时必须先明白它的定义透彻它的本质。

只有这样才能不像黑夜中的飞蛾一样,在四处寻觅朦胧的月光时奔像火焰。

法律按其产生的根源分为自然法与社会法。

(1):

社会的法直接源于政体的性质,或者是社会团体的本质。

有什么样的政体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换而言之法律作为社会意识为社会存在所决定。

在人类社会中有三种政体:

共和君主专制。

在民主共和的政体下法律的第一性要求平等,他维护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与平等权利。

并不因为每个人占有权利的大小而有区别。

共和政体中的法律是公正的,它使人民心中充满正义与善良,而这也恰恰是共和政体发展的非物质动力。

在君主政体下法律为维护贵族间的平等利益而服务。

法律打压他们,欺骗他们,使下层民众继续被贵族阶层所奴役。

君主政体中的法律是自私的,但它使贵族的心中充满荣誉,使贵族勇于为国家的进步而承担义务,但它同时也是不安全的!

专制政体下的法律只有一个原则:

恐怖原则。

专制君主利用恐怖统治臣民,用严刑苛律的来束缚臣民,同时他也把所有的危险具为一身。

法律关系,同时也存在于她与不同的生命之间。

并在这些生命体之间起着约束作用于保护作用。

比如在共和政体下公民野官僚之间在本质上是平等的。

这得益于法律约束着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公民的合法权利由他们的国家所赋予,而组成国家机构的官僚的权力又来自于公民的信任。

这两者之间的利益,同样都受到法律保护。

(2):

世界由变化着的物质和空间以及不断延伸的时间所构成,他们不断变化着,但世界总是维持着自我内部的和谐状态。

我知道,运动时间的变迁,不断地被原有的值规律所引导。

这好比是自然界的法律。

作为物质而存在的人,自然界一样受到永恒的规律的引导。

但作为一种智能生命,人类常常因为自我情感或者是社会利益而破坏自然的法,甚至是社会的法。

理智的人,便用宗教,哲学,道德,法律来约束自己社会行为。

使他们尽自己的义务来保护自然法与社会的法。

自然法产生于人类社会之前。

在原始社会时人类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并且因为生产力的低下而选择社会团体合作。

即组成一定的社会团体比如:

部落,氏族。

因此在人类历史中和平是自然法则第一条。

由于受到饥饿的驱使,因此觅食成为了第二条自然法。

而对异性的好感成为第三条自然法。

在原始社会团体中因为共同劳作的需要而要求人人平等,因此平等成为第四条自然法。

(3):

现实社会中的法。

随着人类社会团体的出现,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分配方式也产生了变化。

而造成早期物质资料的分配不均。

这种变化也产生了贫富分化,此时平等逐渐消失,差异与战争出现。

由于逐渐加剧的分配不均,于是社会中的各种阶级矛盾凸显,出现更大的战乱。

客观历史要求人类社会团体,建立法律。

法律的目的依然是维持秩序。

但此时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由于权力在社会各阶级中的分配不均而产生变异,这时候的法律被强者的欲望所控制。

此时的法律并没有控制社会冲突的根源。

最初建立的法律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协调性关系,这这一类法律被称为政治法。

然后出现协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的法律被称为民法。

而随着人类社会发展,战争的扩大,国家版图的扩张而出现协调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即国际法。

(4):

自然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自然法产生于人类社会之前。

而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因为社会活动和社会团体的扩大,需要建立社会法。

自然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是在于在相互协调中实现和谐。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

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

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

制约

反作用

总结:

人的法律是人类普遍的理性,自然的法律是人类内心中的理性。

人的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集合,而不是政府奴役人民的工具。

因此,民主也只能带有阶级性,而为了协调阶级与阶级间的关系,法律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而法律作为社会共同利益的集合必然会增强民主的力量,成为维护民主的武器;

而民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法律的完整,不使法律随意被个体意志所绑架!

(补录:

民主的概念以及其宗旨。

为了更好地解释合适的法律是如何保护民主以及民主对法律的反作用,在这里特别对民主进行解释。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

demos"

,意为人民。

其定义为:

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在民主的运作方式上,公民通过选举来建立民主政府。

民主政府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

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

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

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分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为了防止民主滑向腐败,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

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

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

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

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

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

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

“民主政治需要宽容,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阻碍民主精神发展的阻碍”。

——甘地)

二: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

(1)法律与自由人的生命中有两项权利不可随意剥夺,一为生命权,二为自由权。

自由好比人天生而来的灵魂,它赋予我们创造力,想象力,无所畏惧,勇攀巅峰的精神。

我所指的自由,是那些真正向上的自由,放荡的行为不是自由,而是一种自我毁灭。

但在现实中人人都需要自由来实现自我价值,而社会所提供的包容度有限。

为了使社会中有更多的成员拥有尽可能多的自由权利。

必须制定法律,使法律成为自由的保障。

倘若一个人不加以限制的使用自己的自由权利,甚至是去侵犯他人的自由,那么它本身的自由权利也会受到剥夺。

因此法律的设立是为了捍卫自由。

在君主国家里,比如英国,政府设立法律机构,进行立法来匡正政府行为。

使人民的自由不被压迫,不被政府随意剥夺。

在共和国里,法律应当更多地为人的自由考虑,更多的宣扬人的理性。

为国家内部各个民族与民族,阶级与阶级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构筑自由。

将内部产生的矛盾最小化。

在专制国家中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人们没有自由可言。

所以专制政府很快就被人民唾弃。

比如在鸦片战争中,清政府的民众,宁愿在岸边观战,也不愿去帮助朝廷的军队,民众的行为就像第三国人在观另外两个国家之间的战争一样。

在这一类国家中,没有平等的法律,更没有一丁点民主,所以国家的公民也不会顾及国家的兴衰,他们眼里只有自己的生存问题。

(2):

国与国之间的法律

将视野范围扩大,我们走向世界。

世界中的国家与其人民作为一个共同体,一个同命运共生死的“个体”共同处理国际事务—因为国家是其内部公民共同意志的产物。

所以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矛盾产生的源头也多种多样,因此必须用法律的形式,以一种公约的形式来约束国际社会中的各国,限制各国的行为,不使世界因为泛滥的战争被毁灭,因此国家的两种基本权力就产生了—自卫权和战争权。

这里提到的两种权力都是启发式的,在国际社会中,战争并不与和平冲突(除去非正义战争)。

当一个国家的自身安全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时,它便拥有了战争权;

当一个国家遭受侵略时,它便相应的拥有自卫权。

战争权,使外国不敢轻易的侵犯别国。

自卫权使本国有义务抵抗侵略者。

所以和平并不与战争相互抵触。

当一个国家通过战争手段推翻了另一个国家的政府时,他推翻的仅仅是那国家的政府而已,并不应该伤害那个国家的人民。

被征服的国家失去的也仅仅是他的公民而已,而不应该使人民的权利受到威胁。

作为征服者的战胜者而言,不轻易剥夺被征服国家人民的基本权利,是维持长久统治的基础。

罗马人在这个方面,堪称典范。

在《论法的精神》这部书中提出,罗马人在征服高卢人后。

并没有剥夺高卢人原有的风俗,宗教,以及信仰权利。

因此我们可以推想下去,罗马实行了长久统治的原因可能也在于此。

同时,民主也应存在于国际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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