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贸易协议综述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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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则冲突解决
四、东盟服务贸易协议相关内容
(一)主要内容
(三)作用
(四)实施障碍
五、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与GATS的关系
(二)创新与超越
六、东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一)适用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三)特点
(四)不足的探讨
一、CAFTA协议相关内容
CAFTA(China-ASEANFreeTradeAre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或称东盟10+1,是指由中国和东盟十国组成的自由贸易区,由中国与东盟间系列法律文件组成。
(一)CAFTA协议性质
王雪指出:
CAFTA的五大法律协议的性质属于软法。
所谓软法,是指不依赖于国家强制力保障,而是依赖诚信、舆论或纪律保障实施;
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也不强制成员遵守,而是由共同体内所有成员自愿、自觉遵守的法律。
理由如下:
(1)CAFTA缺乏合理的机构配置以及有效的运行机制。
CAFTA的相关法律协议中,并没有对设置组织机构做出具体规定,仅在各协议中有些原则性规定。
在《货物贸易协议》第16条中规定,为检查、监督、协调和审议本协议的实施情况,应设立常设机构。
第17条“审议”规定,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召开会议,此后每两年或任何适当的时间召开会议,审议本协议,以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开放货物贸易,并就本协议第7条涉及的问题或各缔约方同意的任何其他问题制定规则和谈判协定。
第22条“交存”规定,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议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应及时向每一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2)CAFTA法律协议仅规定义务而没有规定责任,纵观中国—东盟所有基本法律协议,全部只规定了义务,而没有关于各缔约方不履行所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
(3)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和争端解决机构。
比如《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12条“执行”中规定,“被诉方应在合理期间内执行仲裁庭的建议”,“合理期间应由争端当事方一致确定,如争端各方未能就合理期间达成一致,只要可能,争端任何一方可以将此事项提交原仲裁庭审查。
经与争端各方磋商,由仲裁庭最终提交报告确定合理期间”。
对于在“合理期间”内不执行仲裁协议的,可以减让或中止。
简言之,CAFTA争端的最终解决途径就是“减让或中止”等报复性措施,尽管对缔约方有一定拘束力,但仍然带有明显的“软”的一面。
因此,CAFTA法律协议缺乏合理的机构配置以及有效的运行机制、对调整的对象缺乏明确的约束力,也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和争端解决机构,属于典型的软法。
(二)CAFTA协议对象
在CAFTA协议的适用对象上,陈咏梅认为,CAFTA实质上是中国与东盟各个成员国间的双边协议的集合。
在《框架协议》的序言部分,CAFTA的缔约方宣称,《框架协议》由以下主体签署: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马来西亚,缅甸联邦,新加坡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
可以注意到,在此处,十个东盟成员国与中国的名字都作为缔约方出现在《框架协议》中。
在《框架协议》的最后部分,只有11个国家的首脑在协议上签字,而没有东盟代表的签字。
义务的双边性尤其反映在CAFTA的争端解决上。
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主要解决中国和各有关东盟成员国间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东盟成员国相互间因违反协议义务而引发的争端,其在任何情况下都决不解决中国与东盟这一组织整体间的争端。
二、东盟货物贸易协议相关内容
《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该协议由23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
杨丽艳对CAFTA货物贸易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以下总结:
1.协议强调三个重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遵守WTO纪律的原则。
2.协议的主要内容:
(1)减让与消除关税。
根据已经列于清单的关税,要以最惠国待遇的关税率逐渐实施减让和消除。
(2)为自由贸易区内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公平而设置多项规则。
1)原产地规则。
2)实施WTO中的有关货物贸易公平的承诺:
包括非关税措施、贸易技术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和知识产权。
3)禁止数量限制制度。
4)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则。
5)允许实施例外,包括实施数量限制的例外、一般例外以及安全例外。
协定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是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作为实施数量限制的例外的理由。
而在“安全例外”(b)款中增加(ⅲ)“为保护重要的通讯基础设施,使之免遭破坏或损伤所采取的行动”之外,其他条款与GATT/WTO条文相同。
意图在于使“例外条款”的实施不至于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此基础上,详细规定了各种可作为“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行为对该类非关税措施加以管制。
6)有利于公平贸易的对双方的其他要求。
如协定第10条促进双方承诺的实施;
第15条:
要求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其境内的区域和地方政府、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该协定。
7)东盟承诺弃用中国加入WTO时的3个不利条款。
东盟的这一承诺,使我国与东盟能够进行公平的贸易,同时也影响世界许多国家改变对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从而使我国能够处于一种公平贸易的环境中开展国际贸易。
8)设置了便于操作的3个附件。
3.原产地规则是CAFTA货物贸易协议里相当重要的一个内容,关于该规则的有以下探讨:
(1)在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标准上,曹宏苓认为:
现有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标准”完全是仿效东盟自由贸易区规则制定的。
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也是对任何技术含量的产品都笼统地规定本地成分含量为40%以上,而且这40%的标准也一直未就如何具体计算达成一致。
从而使此项规则的漏洞给行贿及伪造单据提供了众多机会。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决不能重蹈东盟覆辙。
(2)对于CAFTA货物贸易协议中的原产地规则,马海有如此评价:
CAFTA原产地规则是世界上原产地规则中最简单的自由贸易协定之一,它单纯使用了RVC判别标准,并且规定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增值比率。
CAFTA的原产地规则并未提及容忍规则,但允许成员间的双边累积,即只要源自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的累加成份含量不少于最终产品含量的百分之四十就可将该产品视为原产产品。
(3)对于CAFTA原产地规则的不足部分的调整措施,罗亚萍、陈洁提出以下建议:
①逐步向税目改变标准过渡,并通过税号改变标准调整贸易结构。
②改变整齐划一的原产地标准,对不同产业应制订差别化、宽严适度的原产地标准。
③参照WTO的GATS的规定来确定服务的原产地,并且结合各服务行业的特点,制定服务原产地规则。
杨丽艳对《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的特点进行了以下总结:
(1)协议以《GATT1994》为参照,甚至基本是将其中条款原封不动地拿来。
(2)在基于WTO的基础上,又突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自身的需要:
如东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修正议定书》中以“早期收获计划”给予东盟的农产品以关税优惠。
总之,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中,主要基于WTO的规则,同时兼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自身的需要。
三、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与GATT的关系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简称GATT),是指二战结束之后,由美国、英国、法国等23个国家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
(一)联系
1.陈卫东认为,区贸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有着重要的促进与补充作用,理由如下:
首先,目前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很多方面还不能完全取代现有的区贸协定;
其次,区域范围的自由化推进往往比在全球范围内推进更易成功,也更有效;
第三,区贸协定使各成员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强了区贸协定成员对贸易自由化的适应能力,也相应增强了各成员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承受能力;
第四,多边贸易体制本身也不能完全满足区贸协定成员的某些特殊要求。
最后,也即最重要的是,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基础是良好的国际政治环境。
实践表明,区域经济合作往往能对本地区和平和安全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从而对世界经济具有积极意义,这应该成为在多边贸易体制(WTO)的得失考量中予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可以肯定,区贸协定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有其合理存在的基础,它们将与多边贸易体制长期并存。
2.对于CAFTA贸易协议与WTO协定的联系,佴澎进行了以下总结:
WTO是世界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指导者,中国及东盟中的主要国家均为WTO的成员国,所以CAFTA的各成员国在遵守自由贸易区内部协议的同时,也必须遵守WTO的相关规则。
CAFTA以最终实现贸易自由化为宗旨,这与WTO的宗旨是一致的。
因此,在CAFTA协议与WTO规则的关系上,相容和趋同是主流。
长期以来,GATT一直对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持宽容态度,使之成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最大例外。
GATT1947第24条规定:
“缔约各国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
缔约各国还认为,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他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
因此,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各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
”
3.对于CAFTA的关税措施,及其与WTO关税措施的联系,沈吉利进行了以下总结:
CAFTA采取封闭形式的区域内优惠关税措施,同时不增加对区域外国家的贸易壁垒。
具体采取逐年降税模式,将产品分为三类,即:
(1)早期收获产品:
中国与东盟通过谈判决定早期收获产品的范围,主要是农产品,对它们的减税速度原则上快于WTO承诺的降税速度。
(2)敏感产品:
所有成员国都有权提出本国敏感产品清单,即本国认为需要保护的产品,其税率在建成自贸区以前适用最惠国税率。
(3)一般产品:
除了前两种以外的产品,对于税率较高的产品逐年降税的幅度要大一些。
此外,配额外的农产品单独进行谈判。
这样一种关税安排基本上仍旧停留在WTO的框架内,并没有造成明显的冲突。
此外,对产品进行具体分类并作出不同的自由化安排,也是对WTO协议的补充,从而为关税减让明确切实可行的目标,如期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CAFTA贸易协议中有一个重大突破,即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张晓君进行了如下陈述: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第14条中指出,“东盟十国中每一个成员国统一承认中国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对中国与东盟十国任何一个成员之间的贸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
可以说东盟国家普遍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将很大程度上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投资的自由、便利程度,并有助于其他发达国家不同程度上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从而改善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国际环境。
(三)规则冲突解决
1.当CAFTA协议与WTO规则相冲突时,应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佴澎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在CAFTA内的WTO成员国之间,既要遵守WTO的相关规则,又要遵守CAFTA的协议。
一方面,违反WTO的禁止性规范和强制性要求的CAFTA协议应归属无效;
另一方面,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应优先适用CAFTA的协议和协定,也就是说在CAFTA的WTO成员国之